摘要
新闻媒体作为刑事诉讼程序间接公开的媒介,具有沟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重要作用。随着大众传播方式的不断演化,当前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在刑事司法案件报道过程中产生的对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侵犯的现象,其背后暗含着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利益冲突。解决这一社会性忧虑,需要在实现价值平衡的同时,依靠完善新闻传播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刑事司法案件各阶段的新闻报道权利边界等手段,构建秩序化、法律化的隐私保护规则。
引文
(1)(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585页,第56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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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戬、汪振林:《隐私权:刑事程序基本权》,《法学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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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嵘:《论新闻报道中被诉者姓名隐私属性的保护》,《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9)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第23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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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铮:《用“人”来解读新闻》,《电视研究》2003年第8期。
(12)刘馨泽:《河南电视台〈临刑会见〉节目研究》,第14页,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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