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冤案发现与纠正的难题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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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of Discovery and Correction of the Wrongful Death Penalty
  • 作者:陆永棣
  • 英文作者:Lu Yongdi;
  • 关键词:死刑冤案 ; 申诉信访 ; 错案责任 ; 国家赔偿
  • 中文刊名:FSYJ
  • 英文刊名: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机构: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5
  • 出版单位:法商研究
  • 年:2019
  • 期:v.36;No.192
  • 语种:中文;
  • 页:FSYJ201904010
  • 页数:11
  • CN:04
  • ISSN:42-1664/D
  • 分类号:116-126
摘要
近年来,我国死刑冤案的发现与纠正几乎都依赖"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正常的冤案发现与纠正机制尚未形成。死刑冤案难以发现与纠正的根源在于,程序推进过快使发现冤情的时间之窗不易开启;作为救济手段的申诉信访制度非但未能筛选、甄别,反而容易湮灭冤案;受理审查机构不够中立、超脱;错案追责中的主体泛化和实体结果导向加剧纠错阻力;死刑冤案本身疑难复杂,查清事实不易,又因立法上有关再审标准规定不清故提起再审困难。对此,破解死刑冤案发现与纠正难题的路径在于,充分保障死刑复核时间,延长核准后的交付执行时限,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刑;改革现行死刑判决的申诉信访处理模式,由检察机关统一异地受理审查;减刑假释与"认罪服法"脱钩,保障罪犯正当申诉权利;准确把握再审立案与改判的证明标准,放宽再审准入标准;重视面对舆情,对公众反响大、可能有冤的案件应及时审查;强化以国家赔偿为主的错案责任体系,减少纠错阻力。
        
引文
(1)参见熊谋林等:《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1900-2012》,《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何家弘:《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2)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3)参见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法律原因》,《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1)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2)参见徐隽:《“疑罪从无”不再停留纸面——盘点十八大以来纠正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7日。
    (3)参见《当代冤错面面观——刑事错判座谈会纪要》,载高鸿钧、张建伟主编:《清华法治论衡:冤狱是怎样造成的(下)》(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See Samuel R.Gross,Barbara O’Brien,Chen Hu,and Edward H.Kennedy,Rate of False Conviction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ho are Sentenced to Death,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14,vol.111(20),pp.7230-7235.
    (5)参见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6)参见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7)参见王敏远:《死刑错案的类型、原因与防治》,《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田文昌:《冤假错案的五大成因》,《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刘仁文:《防止死刑冤案的几项制度完善举措》,《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黎宏:《死刑案件审理不宜片面强调从快》,《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等等。
    (8)陈颀:《司法冤错与儒家礼法》,《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
    (9)邓子滨:《使刑事冤错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10)邓子滨:《冤错的偶然与必然》,《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1)参见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2)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3)参见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4)[美]萨缪尔·格罗斯等:《美国的无罪判决——从1989年到2003年》,刘静坤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5)参见唐颖:《执行死刑命令已经签发》,《检察风云》2005年第12期。
    (6)参见朱云汉:《政权合法性来源与中国模式争论》,刘婷婷译,载俞可平等主编:《中共的治理与适应:比较的视野》,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326页。
    (1)参见侯猛:《最高法院访民的心态与表达》,《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2)调查显示,吸引如此众多访民参与的信访制度,在现实中却因解决问题的低效而深陷困境。据《南方周末》披露:“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有90.5%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参见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参见刘正强:《信访的“容量”分析——理解中国信访治理及其限度的一种思路》,《开放时代》2014年第1期。
    (4)邓子滨:《使刑事冤错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5)[美]萨繆尔·格罗斯等:《美国的无罪判决——从1989年到2003年》,刘静坤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6)参见郭欣阳:《冤错是如何发现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
    (7)参见于一夫:《佘祥林冤错检讨》,《南方周末》2005年4月14日。
    (8)参见叶竹盛:《冤案难昭雪的制度性障碍》,《南风窗》2013年第10期。
    (9)王永杰:《易发生、难纠正:我国冤错运行机制的社会学考察》,《犯罪研究》2010年第6期。
    (10)参见熊谋林等:《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1900-2012)》,《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白建军:《司法潜见对定罪过程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1)徐美君:《我国刑事诉讼运行状况实证分析》,《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2)我国古代关于“出入人罪”的规定对司法官员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和无罪者判为有罪,或者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均视为犯罪并处严厉刑罚。参见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3)姚建才:《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行为控制——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中心的透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4)参见李敏、荆龙:《让正义不再迟到——聂树斌案再审纪实》,《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3日。
    (5)参见《从细节上看呼格吉勒图也是真凶》,http://www.hl-china.cn/minsheng/28566.html,2017-01-02。
    (6)周群峰:《最高院平反冤错之路》,《中国新闻周刊》2016年第48期。
    (1)《中国新闻周刊》编辑部:《年度致敬聂树斌案重启推动者》,《中国新闻周刊》2016年第48期。
    (2)黎宏:《死刑案件审理不宜片面强调从快》,《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3)张栋:《中国死刑错案的发生与治理——与美国死刑程序比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4)曾有学者建议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以实现少杀慎杀最终全面废除死刑。参见张文、黄伟明:《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5)参见王姝:《最高法为啥对这些人“刀下留人”?临行前喊冤能保命?》,《新京报》2015年12月1日。
    (1)参见王健:《反省张高平案》,《民主与法制周刊》2013年第13期。
    (1)参见[英]麦高伟、杰伟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刘立霞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9页。
    (2)2009年和2010年英国平均每37个被认定错判的只有一人获得赔偿。2011年,英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把这个证明标准降低为“新证据足以否定有罪判决”,但这仍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参见何家弘、刘译矾:《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1)龙宗智:《评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回避王书金》,《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2)参见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3)陈光中、陈卫东、王敏远:《聂树斌案三人谈》,《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
    (4)转引自[日]光藤景皎:《刑事证据法的新展开》,成文堂2001年版,第217页。
    (1)参见陈永生:《论刑事错案的成因》,《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2)参见王敏远:《死刑错案的类型、原因与防治》,《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3)参见丁学良:《转型社会的法与秩序:俄罗斯现象》,《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2期。
    (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6~57页。
    (5)参见冯琦等:《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政法学刊》2015年第4期。
    (6)参见陈辉:《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张金柱案再审思》,《西部学刊》2016年第6期。
    (7)参见[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增订版,第534页。
    (8)参见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1)“沉默的螺旋”是指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参见[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3)周强:《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法制日报》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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