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核心提示为适应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其产权保护的要求,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确权登记的方法和路径,通过实践,暴露出一系列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建议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通过标注的方式合理区分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增加不动产登记簿
引文
[1]张建文,李红玲.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J].河北法学,2016,34(12):28-39.
[2]宋志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J].法学评论,2018,36(04):142-153.
[3]高圣平.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J].农业经济问题,2019(01):60-72.
[4]李凤章,赵杰.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规范分析[J].行政管理改革,2018(04):39-44.
[5]徐忠国,卓跃飞,吴次芳,李冠.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解释与法理演绎[J].中国土地科学,2018,32(08):16-22.
[6]刘锐.宅基地“三权分置”入法的思考与建议[N].中国自然资源,2019-01-1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