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及短视频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短视频是否能够构成作品及其作品类型,是著作权人进行维权的前提和界限;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则是著作权人权利最终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因此,这两个问题也成为了实践中该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本文试以短视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视角,对短视频性质及短视频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进行讨论。
引文
(1)根据QuestMobile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年半年大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短视频行业用户已突破5亿(以快手和抖音APP 2018年6月的月活用户数据为例,前者达2.31亿,后者达2.07亿,形成了“南抖音,北快手”的格局),平均每两个互联网用户就有一人在使用短视频APP;用户观看短视频的时长占比(8.8%)较于2017年增长了3倍。此外,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简版)》显示,2017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达到53.80亿元,增长率为175.9%,2018年的市场规模则有望达到113.25亿元。数据来源:亦晓:《2018短视频行业三大亮点与三大挑战》,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传媒独家”,2018年11月30日。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2017)京0108民初51249号民事判决。
(3)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
(4)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103号、(2017)京0108民初29385号民事判决、(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起诉书。
(6)(8)(1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1249号民事判决。
(7)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
(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民事判决。
(11)参见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128页。
(1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103号、(2017)京0108民初29385号民事判决。
(13)(14)(1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103号民事判决。
(16)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