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的财产性质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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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胡宗金
  • 关键词:大数据 ; 信息财产权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中文刊名:XDGL
  • 英文刊名: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0
  • 出版单位:现代管理科学
  • 年:2019
  • 期:No.316
  •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2018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本刑法思想的意蕴、传承及实现研究”(项目号:18BXSXJ22)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XDGL201907032
  • 页数:3
  • CN:07
  • ISSN:32-1281/C
  • 分类号:102-104
摘要
在信息网络时代,大数据的收集、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受到了政府与企业的高度关注。然而,如何界定大数据的财产性质在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关于大数据的财产性质存在汇编作品说、邻接权客体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争论。大数据符合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把大数据定位于商业秘密。借助已有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可以为大数据提供全面化、立体化保护。当大数据是以个人信息为内容时,侵犯大数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基于大数据而得出的研究成果,以是否独立于大数据为标准,可以分别视为作品和汇编作品。
        
引文
[1]杨永凯.互联网大数据的法律治理研究——以大数据的财产属性为中心[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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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39.
    [4]林华.大数据的法律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4,(8):84-85.
    [5]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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