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法治的权利向度——法治环境评估的构建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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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Right Dimension of Quantific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ssessment of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
  • 作者:李朝
  • 英文作者:Li Chao;
  • 关键词:量化法治 ; 法治环境评估 ; 权利指标 ; “数据孤岛”
  • 英文关键词:Quantification of the Rule of Law;;Assessment of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Right Index;;Data Island
  • 中文刊名:SFAS
  • 英文刊名: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发展
  • 年:2019
  • 期:v.25;No.14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评估的类型构建与精准化应用研究”(17CFX051)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FAS201901005
  • 页数:18
  • CN:01
  • ISSN:22-1243/D
  • 分类号:35-52
摘要
当前,国内量化法治多集中于法治实施评估,在树立"典范"的同时,也受到规范法治路径与方式的"束缚"。与法治实施评估相比,法治环境评估在评估目标、内容设置、指标选用、方法技术上均有不同,侧重于"权利实现"中法治资源的供给、分配及具体应用。法治环境评估以权利为向度,可跳出公权力运作的"评估黑箱",提供法治需求侧的真实讯息,激活公众的有效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往评估实践忽略了法治环境评估的类型特征,存在忽视待评对象"专属身份"、与法治实施评估"混同处理"、"数据孤岛"以及评估质量管理"半程而止"等问题。中国法治环境评估应做到内外部"同步优化",既要向内完善权利测度的指标建模、抽样方案修定以及评估质量管理,也要向外推动多元数据之间的深度合作,衔接法治大数据的资讯入口,不断拓宽评估的"成长空间"。
        At present,the quantific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s mostly focused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hile setting up a"paradigm",it is also "bound"by standardizing the path and mode of the rule of law. Comparing with the assess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the assessment of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 is different in four aspects: target,content,index and technique,and the emphasis is laid on the supply,distribution and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rule of law resources in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 The assessment of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 takes rights as its orientation,which can jump out of the black box of the evalu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provide real information on the demand side of the rule of law,activate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In the past,the assessment practice neglected the typ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ssessment of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 There were some problems,such as ignoring the "exclusive identity" of the object to be evaluated,confusing with the implement assessment of the rule of law, "data island" and"half-way stop"of quality management. China's environment assessment of rule of law should be"synchronized optimization"both inside and outside. It should not only improve the index modeling of right measurement,revision of sampling scheme and quality management of assessment,but also promote the cooperation among multiple data,link up the information entry of big data of rule of law,and constantly broaden the "growth space" of the assessment.
引文
(1)参见张琪:《统计化:社会转型的另类向度---评刘新的〈中国蜃景〉》,《社会》2014年第2期,第216页。
    (2)参见[美]J.H.梅里曼、D.S.克拉克、L.M.弗里德曼:《“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特性》,俗僧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第56、57页。
    (3)参见李朝:《法治评估的类型构造与中国应用---功能主义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8页。
    (4)参见冯玉军:《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第138-159页;肖建飞、钱弘道:《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指标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8-18页。
    (5)参见邱成梁、李志强:《迈向实践立场的法治评估方法及其方法论》,《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第186-192页;钱弘道:《中国法治评估的兴起和未来走向》,《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53-58页。
    (6)王皓:《论我国法治评估的多元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5期,第8页。
    (7)苏力:《“法治中国何以可能”背后:伪假定VS真命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第35页。
    (8)[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页。
    (9)[荷]扬·斯密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魏磊杰等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11页。
    (10)实践中,部分评估项目偏重于法治资源为公民权利实现所提供的实际福利,重点评价不同地区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可被概括为法治环境评估。参见注(3),第7、8页。
    (11)参见尹奎杰:《法治评估绩效主义逻辑的反思与重构》,《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2期,第231-233页。
    (1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37号,2014年9月29日。
    (1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2017年1月,未刊稿。
    (14)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15)参见注(12)。
    (16)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
    (17)参见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30页。
    (18)参见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附件),2016年11月23日。
    (19)参见注(16),第312页。
    (20)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5: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9页。
    (21)参见注(17),第37页。
    (2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23)参见注(20),第40-50页。
    (24)姚建宗、侯学宾:《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第26页。
    (25)开永丽、周夕又:《“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怎么用”---〈四川省法治建设状况评估办法(试行)〉摘录》,《四川法制报》2015年7月22日,第4版。
    (26)任瑞兴:《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公民权利质量》,《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24日,第3版。
    (27)参见[意]皮特罗·科斯塔、达尼洛·佐洛主编:《法律的规则:历史、理论及其批评》,田飞龙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65页。
    (28)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1页。
    (29)See Mark David Agrast,Juan Carlos Botero and Alejandro Ponce,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08,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Publish,2008,pp.8-11;Juan Carlos Botero,Mark David Agrast and Alejandro Ponce,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17-2018,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Publish,2018,pp.14-17,38.
    (30)同注(28),第277页。
    (31)[美]彼得·罗希、马克·李普希、霍华德·弗里曼:《评估:方法与技术》,邱泽奇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2)戴耀廷:《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6页。
    (33)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2页。
    (34)参见马伊里:《合作困境的组织社会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174页;王波:《执法过程的性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35)参见刘作翔:《权利平等的观念、制度与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92-94页。
    (36)Jeremy Waldron,“Rights in Conflict”,Ethics,Vo1.99,No.3(1989),p.503.
    (37)参见秦小建:《言论自由、政治结构与民主协商程序的多元构造》,《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93页。
    (38)参见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9页。
    (39)王称心、蒋立山等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40)法治形塑作用的实现受制于外部的社会条件,所谓的“法治水平”也是各种约束性条件之下的产物。参见朱景文:《论法治评估的类型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110页。
    (41)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118页。
    (42)[美]克里福德·科布、克雷格·里克斯福德:《社会指标的历史教训》,宾建成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5期,第9页。
    (43)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44)同注(37),第39页。
    (45)同注(31),第50页。
    (46)参见鲁楠:《世界法治指数的缘起与流变》,《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第127-130页。
    (47)同注(14),第3页。
    (48)“样本缺失”是指样本没有反映评估对象的情况,而“信息污染”是指样本反映的情况与被测试实况之间出现矛盾或重复。参见李志军主编:《第三方评估理论与方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页。
    (49)法律相关度是指,受访者的法律认知水平受到个人法律教育经历、从业经历以及诉讼经历的影响而产生差别,一般分为普通公众、专家与行业人士三个类别。
    (50)[美]诺曼·K·邓津、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研究:解释、评估与描述的艺术及定性研究的未来》,风笑天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2页。
    (51)袁方、王汉生:《社会学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页。
    (52)参见注(17),第36页。
    (53)参见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证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54)参见注(14),第54页。
    (55)参见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55-59页。
    (56)[美]李殷卨、罗纳德·N.福索佛:《分析复杂调查数据》(第二版),张卓妮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57)参见康兰平:《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4期,第22、23页。
    (58)参见注(20),第1页。
    (59)参见注(20),第83、89、90、222页。
    (60)参见[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61)[美]达莱尔·哈夫:《统计陷阱》,廖颖林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62)参见赵国栋、易欢欢、糜万军、鄂维南:《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产业变革与数据科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48页。
    (63)“物理性孤岛”是指不同类型的数据组(条数据)之间没有联系,不同数据组困在一个个孤立的链条上的现象。“物理性孤岛”导致行业、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成本增大,甚至会造成数据垄断。参见连玉明主编:《重新定义大数据---改变未来的十大驱动力》,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页。
    (64)“逻辑性孤岛”指不同数据持有者在数据采集标准上有分歧,不同数据因彼此不兼容而孤零零地待在“数据竖井”(Data Silo)之中。参见[美]伊恩·艾瑞斯:《大数据思维与决策》,宫相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135页。
    (65)参见注(20),第98、99页;注(17),第92页。
    (66)[英]维克托·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4页。
    (67)[德]赖因哈德·施托克曼、沃尔夫冈·梅耶:《评估学》,唐以志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页。
    (68)参见注(20),第40-44页。
    (69)同注(67),第263页。
    (70)参见杜月:《制图术:国家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196、197页。
    (71)同注(67),第290页。
    (72)同注(20),第94页。
    (73)参见注(20),第158页。
    (74)参见李豪:《我国职业律师人数已突破30万人》,《法制日报》2017年1月10日,第1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712.html,2018年5月20日访问。
    (75)同注(50),第1063页。
    (76)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胡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77)See Tversky.A,Kahnema.D,The Belief in the Law of Small Numbers,Psychological Bulletin,1971,p.11.
    (7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79)参见姚建宗:《新兴权利研究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7、58页。
    (80)See Peter Townsend,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A Survey of Househol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of Livin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p.31.
    (81)参见注(60),第85-89页。
    (82)葛洪义:《我国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第117页。
    (83)参见[美]尤恩·苏尔李:《数据分析方法五种》,张卓妮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84)[美]尼克·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页。
    (85)参见[印]阿玛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艺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页。
    (86)《营商环境报告》将每个经济体中最大商业城市的中小企业作为调研对象。See The Word Bank Group,Doing Business 2014:Understanding Regulation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 Enterprises,11th Edition,The World Bank Publish,2014,p.20.
    (87)See Lee J.Cronbach et al.,Toward Reform of Program Evaluation,Jossey-Bass Publishers,1981,p.5.
    (88)同注(31),第158页。
    (89)参见陈柏峰:《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第47-49页。
    (90)参见赵鼎新:《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从与自然科学的区别谈起》,《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4期,第7-16页。
    (91)See Daniel Kaufmann et al.,“The 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Methodology and Analytical Issues”,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Vol.3,No.2(2011),pp.228,229.
    (92)参见注(91),pp.229-231.
    (93)See Daniel Kaufmann et al.,“Governance Matters IV:Governance Indicators for 1996-2004”,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3630(2005),pp.20-28.
    (94)参见[美]丹尼尔·卡尼曼、保罗·斯洛维奇、阿莫斯·特沃斯基:《不确定状况下的判断:启发式和偏差》,方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1页。
    (95)盛明科、彭国甫:《用元评估分析政府绩效偏差》,《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136页。
    (96)同注(67),第77页。
    (97)同注(84),第3页。
    (98)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与应用统计”研究组:《大数据时代统计学的重构与创新---首届“大数据与统计应用国际会议”述评》,《统计研究》2015年第2期,第4页。
    (99)参见[美]埃贡·G·古贝、伊冯娜·S·林肯:《第四代评估》,秦霖、蒋燕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100)参见叶慧娟:《法律大数据:实现法治战略的有效战术》,《文汇报》2017年10月31日,第7版。
    (101)刘林平、蒋和超、李潇晓:《规律与因果:大数据对社会科学研究冲击之反思》,《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73页。
    (102)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道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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