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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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Juridical Act Theor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作者:李爱君
  • 英文作者:Li Aijun;
  • 关键词:人工智能 ; 法律主体 ; 法律行为 ; 行为方式 ; 非法律主体
  • 英文关键词:Artificial Intelligence;;Legal Subjects;;Juridical Acts;;Action Modes;;Non-legal Subject
  • 中文刊名:ZFLT
  • 英文刊名: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5-13
  • 出版单位:政法论坛
  • 年:2019
  • 期:v.37;No.207
  • 基金:2018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金融监管与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8FXB007)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FLT201903017
  • 页数:8
  • CN:03
  • ISSN:11-5608/D
  • 分类号:179-186
摘要
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受到了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探讨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就是厘定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的厘定是以人类保证自身生存秩序和发展为终极目标。从法律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应首先从实践中观察和研究人工智能对现有的法律关系有什么影响,并从影响中以保证人类的生存秩序和发展为终极目标,以防范人工智能在应用中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风险为核心,以服务于人类的幸福和发展为目的总结和抽象出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从法的结构层面,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的基本结构是主体、客体和行为。人工智能在法的基本结构中是主体、客体或是行为决定其法律的性质。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有主体说和工具说。笔者的观点,人工智能是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行为。
        The legal na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ttracts the attention of legal scholars. To study on the legal status of AI is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AI,the cardinal aim of which is to ensure human's living principles and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value,how AI influences legal relationship in practice should be studied first,and then the legal nature of AI should be theorized,aiming at human's living principles and development,focusing on preventing the risks of application of AI and pursuing human's happiness and progr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structure,as a kind of rules,law consists of subjects,objects and acts. The legal nature of AI depends on what it is in legal structure,a subject,an object or an act. There are two main theories,the Subject Theory and the Instrumentality Theory. The author's opinion is that AI is a juridical act of designers,makers and users.
引文
[1]孙占利:“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2]徐惟城编:《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8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3]杨学山:《智能原理》,中国工信出版集团、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
    [4]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佚名:“机器人应该有人权吗?”,载《商学院》2009年第3期。
    [8]郭湛:“人的主体性进程”,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0]王涌:“权利的结构”,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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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6]秦伟:“通识教育的理想与现实”,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1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18]岳彩申、耿志:“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规制对象、目标及措施”,载岳彩申、侯东德编:《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19]张建文:“阿西莫夫的教诲:机器人学三法则的贡献与句限”,载载岳彩申、侯东德编:《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20][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1)《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文)。
    (1)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并向各州推荐采用。
    (1)《民法总则》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为年人。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9条:八律行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H.L.A.Hart Responsibility,form Philosophy of Law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p.397.
    (2)《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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