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中网络服务商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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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勇 ; 张荣霞
  •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 ; 事先审查义务 ; 安全港规则
  • 中文刊名:ZGCB
  • 英文刊名: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 机构:北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08
  • 出版单位:中国出版
  • 年:2018
  • 期:No.446
  • 基金:2015年度吉林省教育厅项目“数人侵权类型体系及其责任形态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5]第94号)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GCB201821010
  • 页数:4
  • CN:21
  • ISSN:11-2807/G2
  • 分类号:35-38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涉及许多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学术界总体上对此达成了共识,至少认为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安全港规则始终处在互联网发展与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保护两个目标的张力系统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同样可以保护网络版权,没有成为一纸空文。学术界诘难安全港规则的目的是正确的,却未能深入论证。通过结合个案剖析,可以发现网络服务商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在减少维权成本、兼顾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双重目标上具有重要意义。
        
引文
[1][5]崔国斌.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J].法学研究,2013(4)
    [2]马明飞,周华伟.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出版中的适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3(10)
    [3]参见(2016)赣03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EB/OL].http://www.ccpit-patent.com.cn/zh-hans/node/2829
    [6]马新彦,姜昕.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未来民法典的理性定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1)
    [7]徐鑫,刘雨函.从当前维权热点案例谈著作权法的补漏[J].出版发行研究,2012(4)
    [8]黄武双.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J].知识产权,2007(5)
    [9]参见(2017)粤73民终1460号判决书
    [10]参见(2017)桂民终54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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