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涉及许多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学术界总体上对此达成了共识,至少认为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安全港规则始终处在互联网发展与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保护两个目标的张力系统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同样可以保护网络版权,没有成为一纸空文。学术界诘难安全港规则的目的是正确的,却未能深入论证。通过结合个案剖析,可以发现网络服务商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在减少维权成本、兼顾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双重目标上具有重要意义。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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