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给司法实践以法律支撑,但刚实施的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着突破法律规定之案件范围、对相关概念界定不一、和解内容过于单一、法院对案件的自愿性审查出现缺位等困境,在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后,寻找困境的解围路径,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引文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陈卫东,程晓璐.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与建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
[3]宋伟卫.平衡观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改革[J].理论月刊,2014(12).
[4]宋英辉,郭云忠,李哲,罗海敏,何挺,向燕,王贞会,冯诏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09(3).
[5]徐阳,曲斌.如何实现“心的和解”——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困境及出路[J].辽宁大学学报,2014(3).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39.
2 陈卫东,程晓璐.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与建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
3 宋伟卫.平衡观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改革[J].理论月刊,2014(12).
4 宋英辉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