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专利确权事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行政机关才能确定权利的有效性,同时对于确权结果设置了行政和司法双重救济模式。在确权侵权交叉案件中,由于确权结果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因此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造成的实体不公一直为司法实践所诟病。当前施行的专利"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并没有改变现行权利有效性判定和侵权判定的双轨制,仅仅拆分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并无裨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短期内可以考虑调整专利确权诉讼的审级,简化诉讼程序,远期目标应当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并限制性地允许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判定涉案权利的有效性,通过与专利行政部门的程序对接,实现确权侵权交叉案件的高效公正审理。
引文
[1]张玉瑞,韩秀成.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几点思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61.
[2]左萌,孙方涛,郭风顺.浅析美国专利无效的双轨制[J].知识产权,2013(12):93.
[3]蔡元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特色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科技与法律,2015(1):94-95.
[4]陈锦川.从司法角度看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15(4):15-16.
[5]金珉徹.韩国专利法院[J].科技与法律,2015(6).
[6]孔译珞.专利专门性法院的先驱者——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发展[J].知识产权,2014(4):86.
[7]郭建强.专利确权机制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5(5):951.
[8]郭寿康,李剑.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J].法学家,2008(3).
[9]倪静.台湾专利无效宣告“双轨制”之相关问题及完善[J].台湾研究集刊,2012(6).
[10]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59.
(1)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
(2)GUI外观设计在2014年3月12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其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尚无先例。
(3)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划分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拥有确权行政案件和专业技术类侵权案件管辖权,而且二者的上诉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在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会出现确权诉讼法院和侵权诉讼法院相分离的情况。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特许厅是日本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机构,类似于我国的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6)当前各知识产权法院均在技术调查官基础上成立了技术专家库,聘任了多位技术咨询专家或者兼职技术调查官。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任18名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4日第6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
(8)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级上定位于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