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司官制度是宋朝对地方监察体制进行的重要创新。在"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宋朝设置"帅""漕""宪""仓"四种监察机构,分司军事、财政、司法、救济四方面的监察职权,有效弥补了唐代节度使制度权力过于集中的缺陷,在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实行专业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了专业化技术官僚的产生,取得了良好的监察效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研究以宋朝的监司官制度为切入,探讨了我国监察体系的自我监督机制、横向分工机制、纵向领导机制以及协同配套机制问题,提出了改革我国监察体制的四条向路——以内部互查加强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以精细分工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以变革领导产生方式提升监察效果、以法律配套巩固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威,试图开拓出一幅全域立体式异体监督的模式图景。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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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年五四宪法通过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厅、局)。
(2)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设立的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系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1)一说为监察区。宋朝的“路”大致相当于唐朝的“道”,“道”的长官一般为观察使(或称节度使)。观察使本是由御史台派往地方的监察官,但由于战乱频繁导致中央政府无力控制,遂成为割据势力。
(2)或称提点刑狱司,其长官称为提点刑狱使或提点刑狱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