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采六部体系编纂模式原因考辨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On The Reason Why Da Minglv Adopt the Mode of 'Six Departments'
  • 作者:周东平 ; 李勤通
  • 英文作者:Zhou Dongping;Li Qintong;
  • 关键词:大明律 ; 三级构造 ; 明刑弼教 ; 邱濬
  • 英文关键词:Da Minglv;;Structure of Three Hierarchies;;Mingxing Bijiao;;Qiu Jun
  • 中文刊名:DOUB
  • 英文刊名: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1-10
  • 出版单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7
  • 期:v.35;No.221
  • 语种:中文;
  • 页:DOUB201701004
  • 页数:10
  • CN:01
  • ISSN:61-1470/D
  • 分类号:42-51
摘要
《大明律》采纳六部体系编纂模式的直接动因是明初刑律的普及需求。其三级结构中的篇、门从统、分两个视角勾勒出"主体针对性",实现了官民之分、官官之分,从而使不同篇、门能够有针对地指向不同潜在犯罪群体。三级结构中第二级的二十九门体现出分的特征,突出了第三级具体法条与主体特征的关联性,第一级六篇则体现出统的需求。《大明律》普法目的源于朱元璋"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使传播刑律成为法典编纂的需求,也使其所面向的传播群体由司法官转向守法群体。普法需求与刑律编纂的正当性诉求共同塑造了新的法典编纂模式。
        The direct reason why Da Minglv adopted the mode of " Six Departments" was the need of promulg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The Pian and Men of the three hierarchies of Da Minglv outlined subjective pertinence from two perspectives,making clea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fficials and common people as well as officials and officials. In this regard,the different Pian and Men could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diverse potential criminal groups.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three hierarchies reflect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ision,which highlight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rovis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ubject in third stage,whereas the first stage showed the need of integration. The fundamental reason with regards the adoption of the " Six Department" mode was that Zhu Yuanzhang carried the legislative thinking of Mingxing Bijiao. That urged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ode,and altered the receiver of legal information from the judges to the law-abiding. The need of disseminating legal knowledge and the appeal to codify the criminal law altogether shaped the new mode of codification.
引文
[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明太祖实录[Z].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卷影印.
    [5][美]琼斯.大清律例研究[M]//.苏亦工,译.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6]侯欣一.唐律与明律立法技术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1996,(2):83-87.
    [7]杨一凡.洪武法律典籍考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8]俞荣根.“法先王”---儒家王道政治的理想法[M]//.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钱大群,李玉生.《唐六典》性质论[J].中国社会科学,1989,(6):189-204.
    [10][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黄怀信.论语集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12]程维荣.我国封建社会犯罪预防初探[J].法学研究,1985,(1):77-82.
    [1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4]郭建,等.中国法制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15]尚书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16]陈应琴.“明刑弼教”思想的渊源、发展及其运用[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8-22.
    [17][宋]朱熹.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8][宋]朱熹.朱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19]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0]曾宪义,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1]王洲明,徐超.贾谊集校注[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
    [2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
    [23]杨一凡.明大诰与朱元璋的明刑弼教思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18-26.
    [24][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6]陈晓枫,等.中国法制史(下册)[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7][唐]魏征,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8]陈涛,高在敏.中国法典编纂的历史发展与进步[J].法律科学,2004,(4):107-116.
    [29][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0]范忠信.中国古代法律宣教制度及其主要特征[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23-27.
    [31]艾永明.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J].中国法学,2004,(1):152-160.
    [32]陈晓枫,等.中国法制史(上册)[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3]元典章[M].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34][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5]钦定吏部则例(一)[Z].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
    [36]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37][明]邱濬.大学愆义补[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
    [38]高其迈.明史刑法志注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9]王立民.唐律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0]杨一凡.洪武《大明律》考[M]//.杨一凡.《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六卷《历代法制考·明代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参见《明史·刑法志》,转引自杨一凡:《大明律修订始末考》,《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洪武年间的《大明律》有元年律,六年律,九年律,十八、九年律,二十二年律,以及三十年律。参见柏桦、卢红妍:《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2)部分学者采用这一称呼。如杨一凡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3)比如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211页;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王申主编:《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张晋藩等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等等。
    (1)如邱濬所言:“盖与汉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同一意也。”[明]邱濬:《大学愆义补》卷103。按《明实录》的说法,吴元年“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明太祖实录》卷28(上),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卷影印,第422页。只是吴元年律至为简陋,且编排并不合理。
    (2)《明史·刑法志》载:“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
    (3)沈家本指出:“明自律分六曹之后,《刑律》最大,《户》、《兵》次之,余三律皆少,故凡与此三律相牵及者,悉改入二律以充数。”如他指出官员袭荫即属于从唐之《诈伪律》改入《吏律·职制》充数的。参见[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27页。而现代学者对于大明律编纂模式的第二级有着较为客观的评价。如侯欣一:《唐律与明律立法技术比较研究》,《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杨一凡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而且按照沈家本的观点,很多相关律文安排就无法得到解释。譬如沈家本一方面认为由于六部体系使得《吏律》内容太少以至于不得不将其他律文纳入其中以充数,另一方面如《受赃》这一门却从《职制律》中析分出来放入《刑律》,这岂非自相矛盾?
    (1)值得指出的是朱元璋在法古与适今之间持有非常明确的看法。[明]余继登:《典故记闻》卷2载:“太祖初即位,中书议仿元旧制设中书令,欲奏以太子为之,太祖曰:‘取法于古必择其善者从之,元岂可法。’”从后文中也可以看到明初并没有激烈的立法思想斗争,反而是秉承着始终如一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
    (2)参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87页。朱熹称:“国初人便已崇礼义,尊经术,欲复二帝三代,已自胜如唐人,但说未透在。直至二程出,此理始说得透。”[宋]朱熹:《朱子语类》卷129“本朝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
    (3)以新的法典编纂模式来普及法律并非明律首创,至少宋代就已经有明确的意识。《玉海》卷66载《淳熙条法事类》的编纂理由为:“士大夫罕通法律,吏得舞文。今分门编次,聚于一处,则遇市悉见,吏不能欺。”
    (1)在我国古代的犯罪观之下,占据主流地位的是儒家的综合治理思想,在该观念下礼的教化才是犯罪预防的核心手段。参见艾永明:《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的主要特点》,《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号。
    (2)徐忠明:《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徐忠明认为这种变化可能是国家意图之外的意外结果,但从明初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来看,这显然是统治者试图通过普法所获得的当然效果。
    (1)如唐律便是言语流畅优美,但又不免晦涩难懂。参见侯欣一:《唐律与明律立法技术比较研究》,《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2)如薛允升指出明律将唐律中深奥难懂的一些词句“俱易以平易浅近之语,若有不得其解者,则决然删除”,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普法的要求。参见[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首”,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应当指出这种地方性的法典编纂经验源远流长,如籾山明认为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就是地方官吏为了管理方便,而从现有律令中抽离出来,分门别类重新整理组合的。参见[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李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这说明实践性很强的法典编纂方式不是要遵循某些普遍价值观,而是要迎合行政管理的特点。这也形成法典传播的雏形。
    (4)内藤乾吉的研究主要针对吴元年的大明律令与元典章。[日]内藤乾吉:《大明令解说》,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80页以下。实际上,内藤湖南早已发现宋元交替中存在的巨大划时期性。大庭修也指出:明律是由《名例律》和六部分篇组成,并且此后以行政官厅类别为基础编纂的《会典》,与元代《元典章》的出现、皇帝的命令形式的变化如出一辙。参见大庭修:《律令法體系の變遷》,《泊園》13(后以《律令法體系の變遷と秦漢の法典》为题,收入《秦漢法制史の研究》,創文社1982年版;德永洋介:《宋代中國の法と刑罰》,载于日本《中國史學》第21卷,2011年10月。
    (5)《明会要》卷十四“礼九”载洪武五年“诏天下行乡饮酒礼……读律令,则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武职于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编戒谕书率僚佐读之。”可见明初不仅开始讲读律令,而且讲读律令要根据职官的不同讲读不同的内容。
    (1)比如清代官员认识到准确断狱需要熟读诉讼、断狱两门。参见张晋藩:《明清律“讲读律令”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
    (2)详细内容参见姚秀兰:《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卞利:《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江海学刊》2003年第5期。
    (3)在一般民众的法律普及中,这种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具有相当强的实用性。例如明代中后期官府为了解决土地纠纷与土地盗卖犯罪,就通过一种有针对性的法律普及予以应对。参见龚汝富:《明清时期的法律传播与法律教育》,《光明日报》2003年9月9日。
    (4)值得注意的是明宪宗成化和明孝宗弘治年间编纂的《皇明条法事类纂》在《名例》一篇下有专门的《王府条例》目。参见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4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以下。其特色非常鲜明,集中体现明代法律编纂过程中针对潜在犯罪群体的特点。即针对王府中的人犯罪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规定,十分便利相关人员的普法和遵守。
    (1)该说法与学界关于二十二年律之前的篇章结构的一般看法存在差异。如黄彰健认为二十二年律之前,《大明律》的篇章结构实际上与何广所著《律解辩疑》的结构是一致的,而《律解辩疑》的结构却是与三十年律相同。这显然就与邱濬的说法存在直接矛盾。但根据版本学的研究发现,《律解辩疑》的结构乃是后人在传刻该书时重新编纂的结构,甚至出现朱元璋死后才有的“太祖高皇帝”这样的追谥文字。也就是说,尽管《律解辩疑》的内容可能是洪武十八、十九年的行用律,但其原始的编纂模式却可能并非如此。所以现存《律解辩疑》的结构并不能给邱濬的说法造成威胁。参见黄彰健:《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及明律集解附例三书所载明律之比较研究》,《明清史研究丛稿》,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08页以下;张伯元:《〈律解辩疑〉版刻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另外,宫泽知之亦指明,现存何广《律解辩疑》的刊刻时间迟于洪武时期,特别是何广的注与所参照的律之本文并不是同时期的。见宫泽知之著:《何广〈律解辩疑〉与明初的律赎》,载[日]森田宪司:《13、14世纪东亚诸言语史料的综合研究---元朝史料学的构筑》,平成16-18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研究成果报告书所收。转引自[日]富谷至编:《東アジアの死刑》,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8年版,第65页。
    (2)参见柏桦、卢红妍:《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柏桦等同样认为《大明律》从九年律减为446条以后实际上再到十八、十九年律的律文一直是增加的,这就为篇目的增加提供了前提。而孙星衍《重刻故唐律疏议序》曰:“自唐永徽定律以后,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奸党一章,以陷正士,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或言轻罪愈轻则易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其称《大明律》“奸党”为一章,或包括上述三条,值得深思。
    (1)法典传播过程中这种主体针对性十分重要。例如雍正二年的上谕指出:“刑部,朕披览奏章,其中人命案件,如故杀、谋杀者尚少,而以斗殴伤人者甚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物启衅,挥拳操戈,一时殒命。及至抵罪,虽悔何追。此皆愚贱乡民不知法律……今将大清律内所载,凡殴杀、人命等律,逐条摘出,疏解详明,尔部可通行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布,散布于大小乡村,处处张挂,风雨损坏,仍复再颁。”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页。这也说明法典的编纂与传播,必须根据传播对象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回应,以保证自身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刑律的三级结构并非明律首创,如《宋刑统》就采取篇、门、条的三级结构。但《宋刑统》有213门,设门的主要标准为同一犯罪行为下的不同情形。比如《杂律》“失火门”有“仓库内不得燃火”、“非时烧田野”、“故烧公司舍宅、蚕簇、五谷财物积聚”、“见火不告不救”、“水火有所损败”等五条,均为失火的不同情形。这种分类模式与《大明律》的29篇分类模式有明显的差异。
    (3)薛允升指出从律文的性质来看,均属于诈伪,无论是什么人诈伪都摆脱不了诈伪的共同特征,那么也就必然应该将之纳入同一篇目之下。这是从纯粹的性质上来分析。但是,如果从不同主体的犯罪而言,那么不同的主体就可能犯下不同的诈伪罪行。如官员可能会诈为官文书增减,一般百姓则不会犯下这种罪行。
    (1)值得注意的是《受赃》在《刑律》之中的规定。本来受赃基本是官员的行为,而且不仅仅是司法官的受赃,故唐律分属《职制律》,但在明律中却被普遍性地规定在《刑律》中,分属可疑。但我们如果想到受赃其实是对合犯,必有送赃等一般主体的行贿人与之对应,尤其朱元璋面向全体民众宣传《明大诰》,而《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就是惩罚官员受贿之类,就可以释疑了。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