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取向,其与刑事证明印证化的惯习之间存在的冲突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清醒认识。在一定意义上,印证证明是中国刑事证明长期潜隐的惯习特征之一,其在近年来被规则化,体现了对证明惯习的肯认和坚持,但印证规则可以有几种不同的理解,并会对刑事庭审实质化产生不同程度的抑制效应;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中的司法裁判反映出证明惯习没有明显变化,体现了印证规则的限制和对印证方法的依赖,使庭审实质化的效果受到了一定局限。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值得努力的改革方向,其主要适配于印证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为此,应当在认同或然真实这种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对诉讼证明进行一种"去印证化"的改革。
引文
[1]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9-110页。
[2]为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先后两次印发了关于刑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第一审普通程序方面的“三项规程”,本文在印证规则的条文数表述上以2017年底印发的版本为准。
[3]参见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第145-150页。
[4]“人证”是指通过人来作证的证据形式,比证人证言范围更宽,包括了中国法律上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5]参见周洪波:《迈向“合理”的刑事证明---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法律解释要义》,《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第438-441页。
[6]参见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52页。
[7]参见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70页。
[8]参见[美]Antony Duff等主编:《审判的试炼Ⅱ:裁判与到场说明的权责》,颜华歆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76-277页。
[9]参见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144页;杨波:《审判中心下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第191-200页。
[10]参见[美]史蒂芬·沙曼:《比较刑事诉讼:案例教科书》,施鹏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89页。
[11]参见前引[7],周洪波文,第160-161页。
[12]参见周洪波:《客观证明与情理推断---诉讼证明标准视野中的证明方法比较》,《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第132-134页。
[13]参见周洪波:《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法学家》2010年第5期,第35-36页。
[14]有关分析,还可参见周洪波、缪辛:《模糊的刑事证明逻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84-87页。
[15]成都法院在刑事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自我反思研究中也指出了这一点。参见郭彦主编:《理性·实践·规则: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都样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49页。
[16]参见前引[15],郭彦书,第164-165页。
[17]代表性的研究,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109-112页;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法学家》2011年第6期,第130-133页;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08、109、116页;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第37页。
[18]参见马静华:《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以成都地区改革试点为样本的经验总结》,《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5期,第71页。
[19]参见沈德咏:《论疑罪从无》,《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第8页。
[20]参见向燕:《“印证证明”与事实认定---以印证规则与程序机制的互动结构为视角》,《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第29页。
[21]参见周洪波:《证明标准视野中的证据相关性---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比较分析》,《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