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唯庭审主义”之辩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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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Trial-centered Defense Pattern
  • 作者:李奋飞
  • 英文作者:Li Fenfei;
  • 关键词:唯庭审主义 ; 辩护模式 ; 辩护前移 ; 有效辩护
  • 中文刊名:ZGFX
  • 英文刊名:China Legal Science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2-09
  • 出版单位:中国法学
  • 年:2019
  • 期:No.207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罪犯权利保障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6JJD820016);;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批准号:14XNJ003)的支持
  • 语种:中文;
  • 页:ZGFX201901016
  • 页数:19
  • CN:01
  • ISSN:11-1030/D
  • 分类号:285-303
摘要
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There is a trial-centered defense pattern in the criminal defense practice of China for long. The key features of this pattern are that defense lawyers consider trial proceedings as the major and even the only field of defense, while ignoring the defense outside the court, especially before the trial; defense lawyers choose neither to communicate with police and procuratorate authorities, nor to persuade them to make any decision in favor of their own parties; the trial defense is also focused on reading out the already-written pleadings based on the case files of the prosecution. Many factors, such as the limitations of pre-trial system, the conceptual dev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the absence of pre-trial defense skills, all lead to this pattern, which brings about numerous negative consequences, especially ineffective defense, failu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accused, and incapability of prompting police and procuratorate organs to correct themselves in a timely manner.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ed in 2012 gave lawyers the status of defenders in the pre-trial procedure, which made some lawyers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e-trial defense" and achieved initial results. However, at least three aspects should be addressed to assist Chinese lawyers to get rid of the trial-centered criminal defense pattern, to achieve effective defense, and to reform and perfect Chinese criminal defense system and eve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amely, the right pre-trail orientation and the substantiation of litig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he expans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defense lawy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f criminal legal aid and duty counsel system.
引文
(1)参见陈瑞华:《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
    (2)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3)参见陈瑞华:《走出“大专辩论会”式的辩护格局》,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3期。
    (4)参见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5)参见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98页。
    (6)前引③,陈瑞华文。
    (7)参见贾宇、舒洪水:《刑事辩护策略的解读与运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2期。
    (8)参见刘方权:《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9)参见韩旭:《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难的多视角透视》,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0)根据陈卫东教授等的调查,对于辩护人了解罪名、相关案情及提出的辩护人意见,有30.5%的受访律师表示:“办案人员一般不接待,书面材料与口头意见均无法落定。”57.2%的受访律师表示:“办案人员收取辩护材料后,未置可否。”仅有12.2%的受访律师表示:“办案人员有时会认真听取意见。”转引自刘方权:《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1)参见赵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例的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12)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三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8期。
    (13)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14)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15)参见李奋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16)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17)参见李奋飞:《论“表演性辩护”——中国律师法庭辩护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18)参见康怀玉:《让我看到法律——刑辩律师的真实处境及其他》,载《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1 期。
    (19)[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0)参见崔敏:《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5-16页。
    (21)参见顾永忠:《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22)参见顾永忠:《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涵义解读——兼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3)参见陈瑞华:《增列权利还是加强救济——简论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24)参见陈卫东、杜磊:《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25)参见李奋飞:《中国律师业的“格局”之辨》,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26)参见熊秋红:《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27)参见李奋飞:《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复仇愿望的实现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28)参见郭烁:《取保候审适用的影响性因素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29)前引(15),李奋飞文。
    (30)参见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31)参见陈卫东、李奋飞:《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32)参见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33)有学者也认为,在侦查阶段,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未有明确的结论,辩护律师很难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参见张中:《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34)参见闵丰锦:《论审查逮捕程序中新型检律关系的重塑》,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35)张兵:《“审前辩护”催生中国律师收费改革》,载《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19期。
    (36)“实际上,可能有辩护意见部分采纳,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只要看到批捕,就认为律师没有起到作用,忽视了律师介入过程中付出的系列努力。”前引(34),闵丰锦文。
    (37)参见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
    (38)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39)参见[日]佐藤博史:《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于秀峰、张凌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40)在487份有效问卷中,认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质证或辩论一定能影响诉讼结果的比例只有7.6%。参见欧卫安:《关于律师辩护的调查报告——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
    (41)前引(30),陈瑞华文。
    (42)有数据显示,64.6%的律师认为当前执业环境“差”或“很差”,认为“一般”的有31.6%,两者共计比例高达96.2%。参见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43)前引⑨,韩旭文。
    (44)前引(17),李奋飞文。
    (45)参见李奋飞:《程序合法性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为范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46)参见亢晶晶:《说服与判断:审辩关系的异化及回归——以“商谈理论”为视角》,载《河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47)参见李奋飞:《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评析》,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
    (48)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49)参见成安:《无罪辩护实证研究——以无罪辩护率为考察对象》,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0)参见陈瑞华:《“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的兴起》,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1期。
    (51)参见李奋飞:《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52)参见江雁飞:《审前程序中辩护权运作的实践生态与立法完善——以我国新〈律师法〉文本为基点的分析》,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53)参见魏化鹏:《刑事速裁程序之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54)参见卞建林、张可:《侦查权运行规律初探》,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1期。
    (55)前引(47),李奋飞文。
    (56)参见李奋飞:《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57)前引(50),陈瑞华文。
    (58)参见孙皓:《论检察权配置的自缚性》,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
    (59)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参见李奋飞:《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权》,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载《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3版。
    (60)参见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61)参见孙静:《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边际概览与可能方式》,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62)参见孙皓:《论公诉权运行的机械性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 年第5期。
    (63)参见李奋飞:《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64)[美]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李昌林、陈川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65)参见汪海燕、胡广平:《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无调查取证权辨析——以法律解释学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1期。
    (66)有学者认为,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辩护人阅卷之阶段与范围的规定,应抛弃传统的形式解释方法,而代之以实质解释论视角。参见孙远:《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67)参见李奋飞:《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律师在场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3期。
    (68)陈运财:《侦查与人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96页。
    (69)参见林琳:《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1期。
    (70)参见董坤、段炎里:《当前检察环节律师权利的保障现状与新现问题研究——以阅卷权、会见权和检察救济权切入》,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6期。
    (71)前引(25),李奋飞文。
    (72)参见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7 第4期。
    (73)参见刘方权:《刑事法律援助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74)王兆鹏:《受有效律师协助的权利——以美国法为参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8期。
    (75)前引(25),李奋飞文。
    (76)参见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77)参见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4期。
    (78)参见陈文聪:《值班律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律师》2016年第10期。
    (79)参见张泽涛:《值班律师制度的源流、现状及其分歧澄清》,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80)参见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81)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15页。
    (82)参见吴纪奎:《从独立辩护观走向最低限度的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为中心》,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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