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犯罪化,一直颇具争议。无特定救助义务的陌生人之间,见危不救是指不会对自身或者其他人造成任何危险而对陷入危险状态的生命及人身利益不实施救助的行为。这种行为犯罪化,符合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且属于刑法谦抑性原则中必要犯罪化的范畴,且不会出现不具可操作性的问题。一定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基础,也使得见危不救犯罪化有现实必要性。
引文
[1]黎宏.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J].中外法学,2018(3):590.
[2]汪力、邹冰.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6):15.
[3]蔡英.见危不救犯罪化之合理性质疑[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6):50.
[4]于浩.论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J].江汉论坛,2018(11):129.
[5]周光权.《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5.
[6]董邦俊.见危不救之犯罪化路径[J].法治论丛,2009(3):145.
[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8.
[8](英)道金斯.《自私的基因》[M],卢允中、张岱云、陈复加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3.
[9](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4.
[10]刘泉.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冷思考”[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3.
[11]叶慧娟.刑法框架下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具体考量[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71.
[12](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15:15.
[13]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9.
[14]王钰.论德国刑法典中的”不实施救助”罪[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34.
1参见:黎宏.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J].中外法学,2018(3):590。
2汪力、邹冰.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6):15.
3同注[1],第590页.
4参见:蔡英.见危不救犯罪化之合理性质疑[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50.
5同注[4],第52页.
6参见:于浩.论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J].江汉论坛,2018(11):129.
7周光权.《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5.
8同注[6],第129页.
9董邦俊.见危不救之犯罪化路径[J].法治论丛,2009(3):145.
10同注[10],第126页.
1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8.
12参见:(英)道金斯.《自私的基因》[M],卢允中、张岱云、陈复加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3.
13(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4.
14同注[10],第129-130页.
15刘泉.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冷思考”[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3.
16叶慧娟.刑法框架下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具体考量[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71.
17(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15:15;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9.
18德国刑法典第323c条:”不幸事件、公共危险、紧急状态时,尽管救助是必要的并且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他救助,特别是没有明显的自身危险并且不伤害其他重要义务即为可能时没有救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刑。”参见:王钰.论德国刑法典中的”不实施救助”罪[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