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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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石贤平 ; 陈东 ; 李悦榕
  •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 平台自担保模式 ; 第三方担保模式 ; 法律规制
  • 中文刊名:HLJC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5
  • 出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No.163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CLS(2017)C54]
  • 语种:中文;
  • 页:HLJC201806013
  • 页数:13
  • CN:06
  • ISSN:23-1503/F
  • 分类号:118-130
摘要
我国P2P网络借贷经历了从国外移植并不断本土化的过程,由最初的纯中介模式转化为以自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为主要担保模式的借贷模式,这使得出借人一方面获得投资利益,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其对资金安全的保障。但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其担保模式具有不合规性,即使部门规章对此予以了规范,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大,平台潜在风险始终伴随。因此,探讨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务等法律规制路径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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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751号。
    (1)2017年12月1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1.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2.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2)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八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翼龙贷”官网平台数据总览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翼龙贷累计贷款金额490. 29亿元;累计借贷笔数713810笔;累计出借人数为429858;累计借款人数为293612。参见https://www. eloancn. com/,最后浏览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
    (2)“红岭创投”是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具有四十余家省级分公司布局全国,其具有诚信、透明、自律、创新的特征,是国内行业规模较大、较具影响力的P2P品牌之一。截至2018年10月31日,“红岭创投”成交总额42778744万元,累计注册人数2706459人。参见https://www. my089. com/,最后浏览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
    (1)“东方贷”官网平台商业模式中对标的特点的说明显示,“东方贷”的信用标金额需控制在50万元以内,过多的金额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来解决;信用标的期限需控制在1年以内,其实际大多数都是在3个月以内,或不超过6个月。参见http://www. dongfangdai. com/,最后浏览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2)“人人贷”是人人友信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主打个人借贷,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每季度公布运营数据,项目资金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进行存管,设置风险准备金为投资人提供100%本金保障。截至2018年10月31日,平台累计成交金额:72,603,979,050. 00元;累计成交笔数:976,673笔。参见https://www. renrendai. com/,2018年11月8日浏览。
    (3)“链链金融”专注于居住场景,业务范围集中在装修、汽车租售、经营等消费金融领域,并与链家、万链、德佑等行业头部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18年9月4日,“链链金融”网络借贷业务覆盖到全国13个城市和地区,累计服务用户超过32万人,累计成交额达到307亿,为用户赚取3. 27亿。参见https://www. lljr. com/,2018年11月8日浏览。
    (1)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陆金服”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注于提供网络借贷中介信息服务的平台。截至2018年10月31日,累计借贷金额达2668亿元,累计借贷笔数达540 万笔。参见https://www. lup2p. com/lup2p/p2p,最后浏览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2)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2010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1)参见《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年报》。网络连接为[EB/OL]. http://www. wdzj. com/news/yanjiu/52614. html,最后浏览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2)“微贷网”于2017年1月2日正式完成厦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上线,对新老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开通存管流程,适用提现N+1模式,并对港澳台客户开放。参见https://www. weidai. com. cn/static/fed/frontgw/fed. Index/index. html,最后浏览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1)2013年12月2日,浙江省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二、监管要求:“(二)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2)2010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1)2017年7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二)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三)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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