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背景下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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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缺乏对于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同等条件"等核心要素很不清晰,制度设计的不足衍生出了股权转让交易中一系列负面问题。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其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及公司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
        
引文
[1]李佳荫.关于《公司法》第71条优先购买权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28):78-79.
    [2]司晓丽.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时间[J].时代金融,2018(27):215-216.
    [3]李赛赛.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5(09):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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