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与幼女多次发生性行为的性质认定——评李甲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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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蒋靖静 ; 刘琳恒 ; 顾海宁
  • 关键词:未成年人 ; 性行为 ; 性质
  • 中文刊名:FBZX
  • 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
  • 机构: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法制博览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BZX201914079
  • 页数:1
  • CN:14
  • ISSN:14-1188/D
  • 分类号:171
摘要
未成年双方当事人发生性关系确有恋爱基础,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未造成被害人名誉受到严重诋毁及出现严重精神创伤、自杀、自残等严重情节或者后果,可以认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引文
[1]蒋梅.性骚扰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反性骚扰法之设计[J].环球法律评论,2006(04).
    [2]赵合俊.性骚扰与强奸——走向“性别中立”[J].妇女研究论丛,2006(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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