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The Academics and Referees of Judicial remedy for Mining Rights Disputes
  • 作者:张忠民
  • 英文作者:Zhang Zhongmin;
  • 关键词:矿业权 ; 纠纷类型化 ; 《矿产资源法》
  • 中文刊名:QSZZ
  • 英文刊名:Seeker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7-10
  • 出版单位:求索
  • 年:2019
  • 期:No.314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8VSJ039)
  • 语种:中文;
  • 页:QSZZ201904016
  • 页数:15
  • CN:04
  • ISSN:43-1008/C
  • 分类号:115-129
摘要
在学理上,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纠纷有矿业权合同纠纷和矿业权侵权纠纷两大类,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和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后者则包括探矿权侵权纠纷、采矿权侵权纠纷和矿产资源个人所有权侵权纠纷。十年的涉矿裁判文书表明,涉矿案件的总量不多但刑事案件占比较高、晚近几年增长迅速、地域分布与资源禀赋关联性强;采矿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都纷纷高于探矿权的相应纠纷,且矿业权民事纠纷二审率、再审率、裁定适用率等都普遍较高;矿业权的行政纠纷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和行政确认领域,且往往关涉诸多其他涉矿因素;矿业权的刑事纠纷体现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上,两者数量有限且界限模糊。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在学理与裁判上出现断裂,其根源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矿业权在公权与私权属性上的认定、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的关系以及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平衡。为此,须科学设计矿业权的相关案由、完善《矿业权司法解释》、修改《矿产资源法》。
        
引文
①张忠民:《典型环境案例的案例指导功能之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3个典型环境案例为样本》,《法学》2015年第10期。
    (1)本文选择了中国两大案件信息库,即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库”(以下简称“库1”)和“无讼案例库”(以下简称“库2”);在时间节点上选择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十年间所有的矿业权纠纷裁判文书。之所以选择这两大数据库,一是因为它们相对成熟、样本量丰富,在涉矿案件的分项检索上较为便捷;二是两者同时选择,可以做出对比,使结果更为周延。另需说明的是,本文语境中的“司法救济”,等同于法院对于某类纠纷和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2)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编:《各国矿业法选编》,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110页,第79页。
    (3)郗伟明:《矿业权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6页。
    (4)刘卫先:《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基于生态整体主义视角》,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8-162页。
    (5)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8页。
    (6)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00-502页。
    (7)王世军:《我国矿业问题的制度及其分析》,《中国矿业》2005年第4期。
    (8)余振国:《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9)李显冬、刘志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10)康纪田:《采矿权并非用益物权的法理辩析——与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商榷》,《时代法学》2008年第2期。
    (11)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5页。
    (12)李显冬:《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郗伟明:《当代社会化语境下矿业权法律属性考辨》,《法学家》2012年第4期。
    (14)李显冬主编:《矿业权法律事务问题及应对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3页。
    (15)刘欣:《物权法背景下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探析》,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4页。
    (16)孙洪涛、田强:《论矿业权的流转》,《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7)李显冬:《确立矿业物权理念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8)郑维炜:《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19)张忠民:《能源契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
    (20)蒋文军:《矿业权典型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21)郑学林等:《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与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18年第5期。
    (22)蒋文军:《矿业权典型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6-87页。
    (23)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国家的委托勘探合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转让合同和矿产资源的私人所有权三个方面,参见刘卫先:《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基于生态整体主义视角》,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3页。
    (24)崔建远主编:《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6-50页。
    (25)张璐:《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类型化研究——以权利与损害的逻辑关系为基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0-77页。
    (26)库1暂不提供单字检索,库2虽然提供单字检索,但为了更好的予以比对、尽力减少偏差,均以“矿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如此才能做到尽量不遗漏;因此,从理论上说,表格中所列的案件均多于实际上的矿业权纠纷案件,故称之为“涉矿案件”。
    (27)本表中的案件类型完全是“尊重”库1与库2的分类情况所做的案件类型的整理;每一种类的加总事实上超过了涉矿案件的总量,因为库1和库2的类型划分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其中,库2将知识产权类案件划归到民事类案件之下,国家赔偿类纳入到行政类案件中。另外,为了讨论的便利,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将文书的数量等同为案件的数量,而不再区分同一案件因为一审与二审的区别而分而述之。
    (28)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定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定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因此,相对容易入罪。
    (29)吕忠梅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57-161页。
    (30)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
    (31)张忠民:《能源危机的私法应对——以能源合同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32)李显冬主编:《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
    (34)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法学》2011年第4期。
    (35)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案由下涉矿的文书数量也比较多,但大都是与劳动保障、劳动合同等关联的劳动法规制领域,与矿业权的行使与保障相去甚远,本文就不再过多探讨。比如甘肃高院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之一“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申请执行庄浪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3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1号。
    (37)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3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4852号。
    (3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40)刘媛媛:《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困境及其破解——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
    (41)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于有期徒刑、罚金的数量并不一致,因为案件中被告人并不单一,为了还原真实,各自做了简单的加总。另外,检索的案件总数高于刑罚所适用的数量之和,其原因在于表8中所统计的刑罚适用情况只针对所生效的最终的裁判文书。
    (42)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刑初158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586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刑终241号。
    (4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刑更3404号。
    (4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刑终111号。该案件为二审案件,对其一审裁判进行查询,发现原审案件的案由仅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且无法通过库1、库2、威科先行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查询到破坏性采矿罪另案处理的任何信息。
    (45)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刑初880号。
    (46)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刑初158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586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613号。
    (47)也有学者认为,虽然矿业权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但这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并非矿业权的诞生,而仅为矿业权取得的法律构成。参见薄燕娜:《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初探》,《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
    (48)李显冬、刘志强:《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49)江必新:《矿业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兼论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之重构》,《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50)肖国兴:《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
    (51)曹治国、王威驷:《法治视角下的矿业权整合——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为例》,《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
    (53)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2-54页。
    (54)吕忠梅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66页。
    (55)也即在实务的处理上倾向于民事合同说,而从法理的解释上则倾向于双重性质说。这种处理方式相对务实:一来,法理上的双重性质解释有助于把握矿业权的复合属性,理论上更为周延;二来,实务上的私法处置便于法律的适用和效力的认定,实践上更为便捷。
    (56)魏莉华:《化解矿权纠纷促进绿色发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年8月1日。
    (57)周海东、 汪恩满、毛成栋等:《关于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思考》,《当代经济》2017年第26期。
    (58)赵凡:《中国矿业改革30年——从计划走向市场的矿产资源使用制度建设》,《国土资源》2008年第12期。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