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法建制中的量能课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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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nsideration of the Ability-to-pay of Taxation among Making Real Estate Tax Law
  • 作者:叶姗
  • 英文作者:YE Shan;Pei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 关键词:量能课税原则 ; 资产本体税 ; 收益能力 ;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税收保障受偿权
  • 英文关键词:Ability-to-Pay Principle of Taxation;;Asset Ontology Tax;;Earning Capacity;;Social Obligation of Property Right;;Right of Compensation for Securing Taxation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9
  • 期:No.172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中的立法问题研究”[CLS(2018)C17]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901005
  • 页数:16
  • CN:01
  • ISSN:11-3212/D
  • 分类号:62-76+197
摘要
房地产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分配法的范畴,其建制中应始终遵循量能课税原则。房地产税是一种设置于房地产保有环节,以房地产应有收益为计税依据的资产本体税,其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皆有诸多可议之处。设立房地产税的正当性源于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其经济来源可能是应税房地产的收益或处分所得,也可能是纳税人的财产和其他所得。房地产税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应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税率、豁免征税条件和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若收入房价比超出合理范围,而纳税人又不愿意为缴纳房地产税而处置应税房地产时,税务机关有权在该房地产上设定税收保障受偿权,即纳税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房地产税,且经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应税房地产上依法设定税收保障受偿权;进而,当纳税人处置应税房地产时,税务机关可以从其处置所获收益中优先收取纳税人所欠缴的房地产税税款及其滞纳款项。
        The real estate tax law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istribution law in nature,and its system should always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quantity and taxation.The property tax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assets noumenon tax in nature:it is set in the real estate sector,and the income of real estate should be tax based,and its economic tax and legal tax are negotiable.The legitimac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al estate tax is rooted in the social oblig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in the constitution.Its economic source may be the income of the taxable real estate or the income of the property,or the property and other income of the taxpayer.The tax burden of real estate tax is determined by the assessable value,tax rate,exemption tax and tax preferences.If the price of the income is beyond the reasonable range,and the taxpayer is not willing to deal with the taxable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pay the real estate tax,the tax authorities have the right to set the right of tax protection on the real estate.When the taxpayer fails to pay the real estate tax in full and in time and is not paid after the time limit is paid,the tax authorities can set the tax guarantee right in the taxable real estate according to law.If a taxpayer deals with taxable real estate,the tax author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give priority to compensation from their disposal proceeds.
引文
1.[美]V.图若尼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1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2.黄茂荣:“不动产税及其对不动产产业的经济引导”,《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刘媛媛、黄卓、[美]Edison Tse、何小锋:“美国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投资实证研究”,《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1期。
    4.外国税收征管法律译本组译:《外国税收征管法律译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版。
    5.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6.张守文:“关于房产税立法的三大基本问题”,《税务研究》2012年第11期。
    7.陈清秀:《税法各论》(上册),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版。
    8.葛克昌:《租税国的危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参见叶姗:“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房地产税之设立”,《中国税法评论(总第3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95-96页。
    (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2017)。
    (3)肖捷:“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0日。
    (4)参见贾康:“房地产税改革:必要性、可行性与立法建议”,《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2期,第20页。
    (5)参见刘剑文:“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第131页。
    (6)参见刘尚希:“房产税立法取向”,《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2期,第12页。
    (7)参见白彦锋:“国内反对房地产税的文献综述及理论分析”,《财政监督》2017年第19期,第28页。
    (8)参见沈凌:“房产税:一种得不偿失的新制度”,载FT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5965?full=y,2018年2月1日访问。
    (9)参见熊伟:“财政分权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242页。
    (10)参见姚海放:“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论房产税改革的目标”,《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52页。
    (11)朱为群:“房地产税立法面临的八大问题”,《中国财政》2015年第21期,第29页。
    (12)吴思:“中国准备好迎接‘房住不炒’时代了吗”,《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2期,第4页。
    (13)此为美国学者迪克·内泽的观点,转引自[美]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第2版)》,吴俊培总译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14)如奥地利、丹麦、芬兰、冰岛、卢森堡、荷兰、瑞典等国家。参见[美]克里斯·爱德华兹、丹尼尔·米切尔:《全球税收革命:税收竞争的兴起及其反对者》,黄凯平、李得源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页。
    (15)See Tipke,Steuerechtsordnung,BandI,1993 K9ln,S.772,转引自黄茂荣:“不动产税及其对不动产产业的经济引导”,《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72页。
    (16)参见上海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上海、重庆试点办法。
    (17)参见张平、侯一麟:“中国城镇居民的房地产税缴纳能力与地区差异”,《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9期,第135页。
    (18)刘佐:“关于当前我国房地产税若干热点问题的简要分析”,《财政监督》2017年第11期,第29页。
    (19)1984年后,我国没有再进行过全国性住房普查,因此,现有住房基础信息不足;1998年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更是翻天覆地。房屋的产权性质差异极大,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国务院曾列入计划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尚未通过,居民基本住房标准并不明确。
    (20)[美]林德尔·G·霍尔库姆:《公共经济学---政府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顾建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1页。
    (21)我国政务院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税依据;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2009年废止)实现了两税合并,同时设置房产和地产两个税目。
    (22)例如,《物权法》第182条、《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
    (23)[美]V.图若尼(IMF)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1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24)同注(15),第71-72页。
    (25)葛克昌:《租税国的危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1页。
    (26)[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27)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12页。
    (28)同注(26),第93页。
    (29)[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98页。
    (30)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31)依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的联邦国家。各州的宪法制度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共和、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原则。
    (32)张翔:“个人所得税作为财产权限制---基于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初步考察”,载周刚志、傅华玲主编:《公法学刊第1辑:公共财政与宪法实施》,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页。
    (33)同注(1),第95页。
    (34)陈清秀:《税法各论》(上册),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14页。
    (35)[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页。
    (36)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3页。
    (37)楼继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310页。
    (38)张守文:“关于房产税立法的三大基本问题”,《税务研究》2012年第11期,第52页。
    (39)同注(20),第310页。
    (40)同注(34),第14页。
    (41)同注(34),第14-16页。
    (42)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64页。
    (43)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128页。
    (4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出安排中,近几年,用于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出让前期开发等成本性支出高达80%,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非成本性支出仅为20%。
    (45)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中的“统计数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2017)”计算而得。
    (46)王传伦、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2页。
    (47)[美]罗伯特·D·李、罗纳德·W·约翰逊、菲利普·G·乔伊斯:《公共预算体系》(第8版),苟燕楠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页。
    (48)[日]中里实编:《日本税法概论》,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西村高等法务研究所监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76页。
    (49)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台湾地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564页。
    (50)例如,上海市试点办法规定,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予以退还或暂免征收房产税。
    (51)刘媛媛、黄卓、[美]Edison Tse、何小锋:“美国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投资实证研究”,《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1期,第67页。
    (52)黄茂荣:《税法总论(第3册):税捐法律关系》,台湾地区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8年版,第320-322页。
    (53)同注(38),第52页。
    (54)上海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重庆规定,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55)徐滇庆:《房产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87-88页。
    (56)同注(34),第19页。
    (57)参见注(25),第181页。
    (58)26 U.S.C.§164-U.S.Code-Unannotated Title 26.Internal Revenue Code§164.Taxes,http://codes.findlaw.com/us/title-26-internal-revenue-code/26-usc-sect-164.html,visited on Feb.1,2018.
    (59)叶姗:“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法律促进---基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分析”,《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第120页。
    (60)任强、侯一麟、马海涛:“公共服务资本化与房产市值:对中国是否应当开征房地产税的启示”,《财贸经济》2017年第12期,第78页。
    (6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终于在2018年8月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将劳动所得计入综合所得的范畴,初步实现了改成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这将为房地产税开征积累相当的税收征管经验。
    (62)参见陈清秀:“台湾地区房屋税‘法律体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页。
    (63)上海、重庆规定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率分别是0.6%和0.5%-1.2%之间。
    (64)同注(30),第105页。
    (65)我国大陆《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增值税优先权就是一种税收特别优先权:“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66)上海市试点办法、上海市《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67)重庆市试点办法、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2017)。
    (68)同注(23),第305页。
    (69)类似术语还有Distraint,是指依法没收纳税人的财产,以便出售后弥补所欠的税款的方法。参见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翻译组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438、287、136页。
    (70)外国税收征管法律译本组译:《外国税收征管法律译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6页。
    (71)See Glass City Bank v.United States,326 U.S.265(1945).
    (72)同注(70),第1256页。
    (73)参见注(51),第67页。
    (74)德国法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类似土地之权利、登记于船舶登记簿之船舶、建造中船舶、登记于航空器登记簿之航空器、海底电缆,以及其他设有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登记质权之物。
    (75)参见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地区“司法院”2014年版,第549-551页。
    (76)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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