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①我国是按照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刑法分则进行分类,在这种立法理念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被排列到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四章,包含了37个具体罪名。按照1997年当时的背景,这种刑法分则立法排列是合理的,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种犯罪的分类归纳,认识水平,体现了我国刑法典对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打击的重点,
引文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页。
①刘远、曹希国:“论刑法分则的价值构造”,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②[日]西原春夫著:《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
①陈伟:“刑事立法的政策导向与技术制衡”,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①刘远、曹希国:“论刑法分则的价值构造”,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②白建军著:《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0-516页。
③赵秉志、肖中华:“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载《刑法理论研究》总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