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入民法典分编的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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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methods and steps of compil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to Civil Code
  • 作者:雷兴虎 ; 薛波
  • 英文作者:Lei Xinhu;Xue Bo;
  •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 司法解释 ; 规则吸收
  • 中文刊名:GSSH
  • 英文刊名:Gansu Social Sciences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5
  • 出版单位:甘肃社会科学
  • 年:2019
  • 期:No.238
  • 语种:中文;
  • 页:GSSH201901015
  • 页数:8
  • CN:01
  • ISSN:62-1093/C
  • 分类号:114-121
摘要
司法解释"入典"是民法典分编编纂中的重大疑题。我国民商事司法解释主要分为综合类、创设类和细化类三类。针对这三类司法解释,应当尽快组建由学者和法官共同组成的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作为民法典编纂小组的辅助机构和配合机构,专职负责司法解释的清理、整顿和吸收"入典"工作。在操作方法上,综合类司法解释可采用观念吸收的方法,创设类和细化类司法解释可采用规则吸收的方法。在操作步骤上,宜采用"五步走"的"入典"策略:第一,成立各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第二,由各委员会主席牵头召开司法解释清理整顿专题(临时)会议;第三,以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的方式确定待纳入民法典各分编的司法解释规则;第四,针对待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则,由各专业委员会出具代表独立意见的专家意见书;第五,将专家意见书递交给各民法典编纂小组,再由民法典编纂小组拟定符合现实并具有前瞻性的规则。藉由这"五步走"策略以彻底理顺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之间的法源关系。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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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例如,《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第36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具体情形的规定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35条之规定。
    (2)这十四种情形为: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这五种情形为: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这五种情形为: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5)例如,物权法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合同法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侵权法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公司法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等等。
    (6)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司法解释立改废释业务机构,主要负责司法解释的起草,之后征求法院内外部意见,最后将起草的司法解释文本交由审判委员会通过,在性质上属于常设机构。
    (7)笔者曾在一篇小文中提出司法解释“入典”的“三步走”策略,进一步研究后,“三步走”可能略显粗糙、操作性不强。笔者在之前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入典”的“五步走”策略。关于“三步走”策略请参见薛波:《错位与归位:民法典编纂中的司法解释》,《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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