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葬法与杜审言夫妻合葬问题——据杜甫《卢氏墓志》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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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Burial Way in the Tang and Double Burial of Du Shenyan and His Spouse: On Du Fu's Epitaph of Lushi
  • 作者:谢思炜
  • 英文作者:Xie Siwei;
  • 关键词:敦煌卜葬书 ; 六甲八卦冢 ; 夫妻合葬
  • 中文刊名:QHD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singhu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清华大学中文系;
  • 出版日期:2014-05-15
  • 出版单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4
  • 期:v.29;No.133
  • 语种:中文;
  • 页:QHDZ201403004
  • 页数:13
  • CN:03
  • ISSN:11-3596/C
  • 分类号:8+69-80
摘要
据敦煌卜葬书及《地理新书》等考察,杜甫《卢氏墓志》所记杜氏大茔葬法是采用唐代流行的六甲八卦冢葬法。根据杜甫文中提供的数据推算,杜审言所葬系八卦冢中的乾冢壬穴。杜审言之妻卢氏后葬取甲穴,则是采用"卧马"葬法。杜氏葬取壬穴,合于唐代五姓葬法中杜姓属商之说。卢氏祔葬而不与夫合葬,合于唐代士族的通行做法。杜甫文中称其出于卢氏"遗意",是尽力为卢氏美言。
        In the light of Books of burial in Dunhuang and Dilixinshu,we find that the cemetery of family Du recounted in Du Fu's Epitaph of Lushi was built according to Six Jias and Eight Diagrams of burial ground in the Tang Dynasty. We speculate that Du Shenyan's tomb was Ren of Qian tomb on the data from Du Fu's Epitaph. Shenyan's wife,Lushi,was buried later in Jia tomb,which adopted woma way of burial. The arrangement that Du was buried in Ren tombs accord with the story that Du belongs to Shang tone.
引文
①《续古逸丛书》影印《宋本杜工部集》卷二〇,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17页。
    ②最早见罗振玉所编:《芒洛冢墓遗文续补》,收入1917年刊《唐风楼碑录》。顾燮光:《梦碧簃石言》(1925年排印本,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点校本)卷二有著录考证。洛阳市文物工作队编:《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李献奇、郭引强编:《洛阳新获墓志》(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录有图版。有关研究见胡可先:《杜甫叔父杜并墓志铭笺证》,《杜甫研究学刊》2001年第2期。
    ③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94页。
    ④杜甫为其姑所作《唐故万年县君京兆杜氏墓志》:“兄升,国史有传”,嫁“河东裴君,讳荣期”。则此姑为杜并妹,其下还有一妹。《宋本杜工部集》卷二〇,第15页。
    ⑤参见陈冠明:《杜甫亲眷交游年表》,见《杜甫亲眷交游行年考》(外一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0页;陈冠明:《杜审言年谱》,《杜甫研究学刊》2001年第3期。
    ⑥杜审言卒年据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见陈冠明:《杜审言年谱》。
    ⑦黄希、黄鹤:《补注杜诗》年谱辨疑,第1069册,影印四库全书本,第20页。
    ⑧《钱注杜诗》卷二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排印本,第699页。
    ①朱鹤龄:《杜工部诗集辑注》文赋集卷二,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点校本,第929页。
    ②洪业:《我怎样写杜甫》,香港: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68年,第30页。又《再说杜甫》(见《洪业论学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中亦有提及。
    ③参见钱泳:《履园丛话》卷一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503页。
    ④《侯鲭录》卷六,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点校本,第163页。
    ⑤雍正《河南通志》卷八〇,影印四库全书本,第538册,第710页。
    ⑥“建春门”《唐代墓志汇编》录文误为“津春门”,此据图版。
    ①《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第410页。
    ②《洛阳新获墓志》,第227页。
    ③魏津:《偃师县志》卷一,明弘治钞本,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52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23页。
    ④孙星衍、汤毓倬:《偃师县志》,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排印本,第41页。
    ⑤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0页。
    ⑥《河南通志》,影印四库全书本,第537册,第66页。
    ⑦王元明:《杜甫墓新考》,《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第3期。“土楼”改“杜楼”,不知起于何时。
    ⑧郑慧生:《杜氏家族与偃师杜甫墓地》,《寻根》2001年第6期。
    ⑨参见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六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94页。
    瑏瑠《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三,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054册,第98页。
    瑏瑡《河朔访古记》卷下,丛书集成初编本,第47页。
    瑏瑢钱泳:《履园丛话》卷一九《唐工部郎杜甫墓》,第503页。
    瑏瑣参见《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六甲冢名杂忌要诀二卷”。有关葬法和敦煌写本葬书的研究有:宿白:《白沙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57年;黄正建:《敦煌占卜文书与唐五代占卜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及《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研究》,兰州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①敦煌文书P.2831《卜葬书》:“凡葬,择得吉地,又卜穴定,然后依算,须取步数长短七分之,立门陌,卌九穴之,合所卜穴,当甲庚景壬四字之下,逐年月所宜安冢。甲为麒麟,景为凤凰,庚为章光,壬为玉堂。当中心一穴是地心明堂,外三重,正当子午卯酉名四轴。当四维,名廉[路]。比地心、四轴不可安冢穴,远者凶。”见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第249页。《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四《坐穴次序》:“凡兆域既作七分,則有八祸四福。凡甲、庚、丙、壬冢各有三穴,甲有天穴、地穴、人穴,丙有天穴、地穴、人穴,庚有天穴、地穴、人穴,壬有天穴、地穴、人穴。天有四祸,地有四祸,人有四福,故曰八祸四福也。先王能伏天祸,故用天穴。诸侯能消地祸,故用地穴。大夫已下求福而已,故用人穴。”(第110页)同卷有“三灵七分擘四十九穴图”(第112页),表示最明,然以次十六穴为人分、外二十四穴为地分则与他书不合。
    ②苏颂:《秘书丞赠太师刘君神道碑》(《苏魏公集》卷五四):“故茔封植久矣,比岁数有河患,乃谋改卜,三世同圹,用甲庚壬穴。”仍采用这一葬法。《唐代墓志汇编》贞元〇六九《□田府君□□并序》:“有亡妹附于墓之甲,异茔也。二新妇穴于墓之癸,同茔也。”这里提到“癸穴”,较为特殊。
    ③《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二《开三闭九法》:“六甲冢穴皆曰在子上名。甲子旬在甲子,其数一,故曰一亩、十一亩、二十一亩皆为甲子冢。甲戌旬有丙子,从甲戌至丙子,其数有三,故曰三亩、十三亩、二十三亩皆为甲戌冢。甲午旬有庚子,从甲午至庚子,其数有七,故七亩、十七亩、二十七亩皆为甲午冢。甲辰旬有壬子,从甲辰至壬子,其数有九,故曰九亩、十九亩、二十九亩皆为甲辰冢。所以用子为冢穴者,子在北方,鬼神所居。如士庶之葬,止依四穴数立步亦可。”(第89页)
    ①参见《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第249页以下,原录文“阔”均作“阙”,今据《地理新书》等校改。
    ②此“下墓地”亩数超过“次墓地”,且所得亩数与步数乘积不合,数据有误。根据《地理新书》卷一三《禽交六尺立成法》更正的结果见后。
    ③⑥《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三,第99—101、98页。
    ④《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二《六甲置丧庭冢穴法》引孙季邕说:“或问八卦冢,其实三卦四冢,独乾甲、壬二冢,余五卦无冢者何也?答曰:干有十,卦有八。卦配甲属乾,配乙属坤,配丙属艮,配丁属兑,配戊属坎,配己属离,配庚配震,配辛属巽。又配壬属乾,配癸属坤。其戊虽为阳,无穴位,亦不用也。”(第86页)
    ⑤《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二《六甲置丧庭冢穴法》引孙季邕说:“其亩田顷亩合于一、三、七、九之数者,即是六甲冢也。若余步合一、三、七、九之数者,即是八卦冢也。若一步即为乾冢甲穴,余三步者即为艮冢丙穴,余七步者即为震冢庚穴,余九步者即为乾冢壬穴也。”(第86页)步是唐代的田亩计量单位。《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亩百为顷。”《新唐书·食货志》:“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在卜葬书和《地理新书》中,步的乘积(平方)称“积步”,但也省称为步。“余步”即是指不足一亩的积步数。
    ①敦煌P.2831《卜葬书》开头也有一段文字讲起建除,但以十步为单位,东、西方向至五百步,南、北方向至一百二十步,似是指立阡陌法。参见《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三《步地取吉穴》之《二曰金车龙影》一节,第97页。
    ②③⑥《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三,第98、102、97页。
    ④按,此取穴处实际不在“四十九穴图”的最外一重(外二十四穴)上,而在其内侧,即“次十六穴”所在。诸书对此矛盾均未有解释。《地理新书》“三灵七分擘四十九穴图”将次十六穴标为“人分”,也许就是因此之故。
    ⑤《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三,第100页。按,该书此节所列满定成开的干支、步数与“禽交吉穴之图”不合,也不要求满定成开四者交汇,尚不知其规律如何。姑列出备考。
    ①参见《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五姓所属》,第14页。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续集卷一八《类姓门》:“杜,京兆,商音。”影印四库全书本,第940册,第511页。根据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整理的五姓姓氏表,缺少杜氏。见金身佳:《敦煌写本宅经葬书研究》,第78页。
    ②《旧唐书·吕才传》引吕才《叙宅》:“至如张、王等为商,武、庾等为羽,欲以同韵相求。”《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五姓所属》:“若以五姓皆因口势呼而配之……口偻窭者为羽音,则吴卢平声同韵,口势则近于偻窭,卢乃属商,吴乃属羽矣”。(第12页)
    ③《敦煌写本宅经葬书校注》,第263页。
    ④参见《重校正地理新书》卷一二,第89页以下。
    ⑤参见《永乐大典》第819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824页。
    ⑥参见韩国河:《试论汉晋时期合葬礼俗的渊源和发展》(《考古》1999年第10期):“秦汉魏晋时期,正是夫妇异穴合葬向同穴合葬过渡的时期。”
    ⑦据不完全调查,在1950至2008年间,约有30例左右考古报告提及。最近的例子有李岗等:《西安南郊唐贞观十七年王怜夫妇合葬墓发掘简报》,《文博》2012年第3期。一般是根据尸骨和墓室情况,判断属夫妻合葬,也有根据同时出土的墓志才确定为夫妻合葬。
    ①参见陈忠凯:《唐代人的生活习俗——合葬与归葬》,《文博》1995年第4期;段塔丽:《从夫妻合葬习俗看唐代丧葬礼俗中性别等级差别》,《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陈弱水:《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与夫妻关系》,《中华文史论丛》第81辑(2006年3月);万军杰:《唐代女性的生前与卒后——围绕墓志资料展开的若干探讨》第五章第一节,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日本学者的研究有:加藤修:《北魏から唐代の墓誌に見る夫婦合葬の分析》,《女子美術大學紀要》31号(2001年3月);张琼文:《唐代の墓誌から見た夫婦合葬》,日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修士论文,2003年。
    ②参见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07页。
    ③陈顾远:《中国婚姻史》,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第147—148页。
    ④陈氏据高桥继男:《洛陽出土唐代墓誌四方の紹介と若干の考察》所引《唐故金部郎中崔府君夫人王氏墓新记》,《東洋大學文學部紀要》第52集(1999年)。类似的说法亦见于另一崔氏家族成员的墓志中。《唐代墓志汇编》贞元〇九六《唐故河南府河南县主簿崔公墓志铭并序》:“且闻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先长同穴,情合礼中。君子以为宜。故后夫人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在此例中,后夫人卒于夫先,但也不能与夫合葬。
    ⑤首先,“与诸夫人合葬”所列53例中,包括同时娶多个夫人而非前后继娶者,如《汇编》仪凤〇一五《大唐故周君墓志铭》、《续集》仪凤〇一六《唐处士杜君墓志铭》均是。《续集》久视〇〇九《周故郭公墓志文并序》墓主有四个夫人,张氏、雍氏二人未卒,显然也非前后继娶。《汇编》开成〇五三《唐贝州永济县马公郝氏二夫人墓志铭》,文意不明,疑亦非前后娶。这种情况不合礼法,应排除在此项统计之外。另,《续集》显庆〇四四《张君墓志》原文为“弟讳(阙字)……春秋五十,卒于家。妻李,六十有一”,乃张亮与其弟同一墓志,在墓志中十分特别,而非张亮有前后二妻。尤须注意的是,这些墓志的行文大多只有简单的“合葬”、“同祔”、“合祔”、“合迁祔”,表达模糊(“同祔”、“合祔”有时是指同祔于祖茔),有的用“终焉同穴”,也只是用典,无法了解其具体葬法,统计对合葬、祔葬也缺少仔细甄别。如《汇编》景云〇二五《唐故孝子朝议郎行大理司直上柱国郭府君墓志铭》原文为“迁合于洛阳北部乡之原,陪葬先茔之壬地”,明显为另择穴祔葬,与杜甫此文情况类同。因此,统计所得“与诸夫人合葬的比例最高”的结论尚须推敲。其次,“与前室合葬”的39例中,只有二例(韩愈《薛君墓志铭》、《汇编》咸通〇四二《唐故邓府君墓志铭》)可以肯定为继室先于夫亡故,其他各例夫亡时继室尚在世,无法得知以后的安葬情况。因此,也无法将其与第一、第四种情况进行数据对比,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⑥万军杰前引书,第150—153页。然第一种情况中,《续集》乾符〇三〇《唐故白府君墓志铭》原文为“府君与夫人”合葬于先茔之右,并未明言仅与后室合葬。第三种情况中,《汇编》元和一〇〇《唐故殿中侍御史李府君夫人范阳卢氏墓志》原文为“合祔于殿中府君北邙先茔”,明显李府君与前妻合葬在前,卢氏只是祔葬,所以另立墓志。此二例应排除。万氏又另举“前室承嫡子主动扶继母丧与父合葬”一例,即《续集》元和〇〇八《唐故陇西郡太夫人李氏墓志铭》,然该例李氏“合祔于”夫之墓,夫与前室亦合葬于前,李氏另择穴祔葬,故另立墓志。
    ①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杜甫《唐故万年县君京兆杜氏墓志》均记为修文馆学士,或卒后有加赠,则官五品,但未必可靠。
    ②《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五品以上妾”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同卷“官当”疏:“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③《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
    ④《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外命妇之制:……五品若勋官三品有封,母、妻为县君。散官并同职事。勋官四品有封,母、妻为乡君。其母邑号皆加太字。各视其夫及子之品,若两有官爵者,皆从高。”凡命妻、封母,皆以五品为限。这也说明杜审言的官品未达五品,其妻不能因夫而得封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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