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教义学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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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ogmatic Review on Crime of Damaging Goodwill and Commodity Reputation
  • 作者:杨绪峰
  • 英文作者:Yang Xufeng;
  • 关键词:散布 ; 虚伪事实 ; 规范的商誉 ; 行为不法 ; 结果不法
  • 英文关键词:Dissemination;;False Fact;;Normative Goodwill;;Illegality of the Act;;Illegality of the Result
  • 中文刊名:ZHEN
  • 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05
  • 出版单位:政治与法律
  • 年:2019
  • 期:No.285
  • 语种:中文;
  • 页:ZHEN201902005
  • 页数:13
  • CN:02
  • ISSN:31-1106/D
  • 分类号:55-67
摘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是商誉——企业和商品的社会评价。将"捏造"作为构成要件行为存在明显疑问,"散布"才是本罪唯一的构成要件行为;在消解法条表述障碍时,可将"捏造"理解为"明知"的特定内容。将向特定的少数人传播但偶然地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获悉的情形理解为"散布",是结果责任的判断逻辑;从重视行为的角度出发,"散布"应当限定为:行为样态自身就具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获悉的高度危险。"虚伪事实"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解释为未达到客观上有相当的材料、根据而叙述的事实。"他人"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单位,不包括某类行业、产品。"严重情节"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彰显不法程度的提升,还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通过财产损害以及散布广度,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商誉受侵害程度。散布广度的大小体现行为不法的高低,财产损害的轻重反映结果不法的高低。
        The legal interest protected by incriminating the offence of damaging goodwill or commodity reputation is the social evaluation, i. e. the normative goodwill. It is explicitly doubtful to regard "fabrication" as a conduct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so "dissemination" is the only conduct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hindrance in expressing a legal provision, " fabrication"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knowledge". It is the logic of consequential responsibility to regard the situation as "dissemination" that the fabricated information is spread to specific person with small amount but unspecified people or most people get knowledge by ch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mphasizing the behavior, the "dissemination" should be limited as a behavior the pattern of which itself has the high degree of risk of making unspecified people or most people known. The "false fact" is a normative factor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so it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a fact narrated not on basis of certain objective materials or foundation. "Others" must be concrete and specific persons or units, excluding certain industries or products. "Serious circumstance" belong to one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showing the escalated degree of illegality,and can be furtherly classified into the illegality of the behavior and illegality of the result. The property damage and spreading scope ca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flect the degree of infringement of goodwill. The size of spreading scope reflects the degree of illegality of the act and the severity of property damage reflects the illegality of the result.
引文
(1)除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鸿茅药酒案”之外,“纸馅包子案”、“金龙鱼案”、“新快报记者案”等刑事案件也曾引发舆论热议。参见《纸馅包子之思:假新闻隐藏真问题》,《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7日,第6版;《金龙鱼受困“网帖门”》,《深圳商报》2011年6月10日,第A05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依法刑拘》,《人民日报》2013年10月27日,第4版。
    (2)截至2018年4月15日,笔者分别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通过逐一筛查,剔除部分重复的案件,以及合并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总共得到18起典型刑事案件。
    (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42页;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53页;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2页。
    (4)参见马建松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5)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4页。
    (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30页。
    (7)参见《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第6版。
    (8)可能有论者考虑到“鸿茅药酒案”并非个例,实务中有可能滥用本罪,进而认为本罪的打击面应越窄越好,但笔者并不认可此种观点。避免本罪被滥用应依靠科学合理的解释,而非限缩犯罪打击面,过度限缩犯罪打击面反而不利于对法益的全面保护。
    (9)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页。
    (10)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11)参见黎宏:《刑法学各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1页。
    (12)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1-498页。
    (13)参见前注(6),张明楷书,第830页。
    (14)参见前注(12)张明楷书,第158页。
    (1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6)参见前注(11)黎宏书,第191页。
    (17)参见卢宇蓉、刘晖主编:《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8)参见聂立泽:《扰乱市场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19)参见阮齐林:《中国刑法各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4页;同前注(5),刘艳红主编书,第174页。
    (20)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1)参见[日]LEC総合研究所司法試験部:《C-Book刑法Ⅲ(各論)》,東京リーガルマインド2015年版,第115页。
    (22)[日]大塚裕史:《刑事各論の思考方法》,早稲田経営出版2010年版,第402页。
    (23)参见[日]前田雅英:《最新重要判例250(刑法)》,弘文堂2017年版,第142页。
    (24)参见[日]井田良:《講義刑法学·各論》,有斐閣2016年版,第165-166页。
    (25)同前注(6),张明楷书,第829页。
    (26)参见马松建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6页;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3页;等等。
    (27)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页。
    (28)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34页。
    (29)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776页。
    (30)舒洪水、张晶:《近现代法益理论的发展及其功能化解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31)[德]克劳斯·罗克辛:《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陈璇译,《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32)参见马松建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33)参见《金龙鱼受困“网帖门”》,《深圳商报》2011年6月10日,第A05版。
    (34)参见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
    (35)参见曾聆:《利用诉讼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司法》2009年第22期。
    (36)参见于同志:《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赵瑞罡、白波:《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08年第8期。
    (37)参见聂立泽:《扰乱市场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38)参见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39)参见《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第6版。
    (40)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41)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分则涉及“严重情节”的规定非常之多,从体系解释的立场出发,关于其他罪名中“严重情节”的探讨是能作为本罪研究参考的。
    (42)参见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页。
    (43)参见张守芬、方文军:《情节犯及相关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44)参见孙国祥:《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误识与匡正》,《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45)参见郝川、欧阳文星:《骗取贷款罪:反思与限定》,《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46)参见黑静洁:《客观处罚条件之理论辨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7期。
    (47)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页。
    (48)“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最早由张明楷教授提出,但其没有将“严重情节”归入此概念。参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49)转引自前注(42),张明楷书,第215-216页。
    (50)参见王莹:《情节犯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性定位》,《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51)参见王君超:《未来传播形态的三个重要维度》,《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23期。
    (52)参见聂立泽:《扰乱市场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5页。
    (53)参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
    (54)参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书。
    (55)有论者可能提出,根据罗克辛教授所提出的风险升高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明显提高了法益侵害的风险,损害结果是能够评价到行为人的。换言之,这将构成对风险升高理论的严重打击,似乎遇到类似于本罪因果关系的讨论时,该理论将失效。笔者认为,即便支持风险升高理论,通过特定具体损害结果,而不是泛泛地认为是经济损失,完全可以消除这一疑问。
    (56)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
    (57)参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99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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