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具备高度自主性,由此也带来其行为的可解释性降低及不可预测性。传统侵权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从责任主体出发,在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基础上研究其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具体障碍及解决方案,明晰责任主体,构建出产品责任、驾驶员责任及保险制度结合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
引文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曹险峰,张龙:《<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读——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
[3]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4]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5]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27页.
[6]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7]张韬略:《德国只能汽车立法及<道路交通法>修订之评介》,《德国研究》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