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困境及对策分析——惠顾返还与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本土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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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armers' Special Cooperatives' Interest Distribution:Reflection on the Localized Principle of Limited Compensation and Residual Distribution
  • 作者:曲承乐 ; 任大鹏
  • 英文作者:QU Chengle;REN Dapeng;
  •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 出资 ; 交易量 ; 盈余分配 ; 惠顾返还
  • 英文关键词:Farmers' special cooperatives;;Contribution;;Transaction volume;;Residual distribution
  • 中文刊名:NJWT
  • 英文刊名: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 机构: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3
  • 出版单位:农业经济问题
  • 年:2019
  • 期:No.471
  • 语种:中文;
  • 页:NJWT201903011
  • 页数:8
  • CN:03
  • ISSN:11-1323/F
  • 分类号:101-108
摘要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中,门户开放、资本报酬有限与惠顾返还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它组织的重要特征。然而,在生产合作转向要素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货币偏好的出资认定方式、经济偏向的资源要素化过程和合作社经营业务转型的出现,多数成员逐渐丧失了其在农业资源和交易量供给方面的传统优势。随着资本要素在合作社的实际贡献逐步超过交易的贡献,固守出资方式限制和按交易量返还的惠顾原则,已经无法实现合作社保护、带动小农户的作用。合作社制度应当通过明晰而不是模糊创设本质,重新思考合作社业务发展与盈余分配设计,以实现应有价值。
        During constructing farmers' special cooperatives' institutions,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ly entering and exiting,limited compensation and residual return are pivotal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other organizations. However,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cooperation transferring to factor-production,most members gradually lost their superior positions in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transaction volume because of capital preference investing pattern,economic-oriented factored course of resourc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operative business. With the fact that the actual contribution of capital investment gradually exceeds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transaction in the cooperatives,the traditional principles of investment limited and benefits distributed to members in proportion to patronage haven't realized the purposes of protection of cooperatives and promoting farmers' development. The cooperative institution should rethink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business and the design of residual distribution by clarifying rather than vaguely creating its essence to achieve its valu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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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成员的资源贡献并不仅仅局限于资源本身,还包括资源聚集所溢出的别的价值,而这些溢出效应的渊源也源于普通成员的贡献,因此,都需要在要素化的过程中加以承认。比如,在乡村旅游资源的形成过程中,小农户的贡献并不能仅仅换算为闲置农房的重建成本,还要包括农房为整个村落形成的特殊的历史/文化景观价值的贡献。它不仅仅是要素贡献,还应包括价值贡献。因此,作价应当包括重置成本和其上所负载的类似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再比如,一旦合作社无法满足成员的利益期待时,成员可以基于正当的法律依据和生计条件改善依据要求退社,这会对合作社现有的经营规划造成破坏。合作社非货币资源的作价并不围绕该资源的重置成本,还包括基于参与度而形成的特殊价值
    **比如,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户,不管其入股的期限,其在合作社中的作价常常仅为当地一年的地租或者一定量的粮食产出价值
    *即便是某一要素足以代表特定人群的利益,将某一单一要素认定为交易量也是存在风险的。合作化运动中只将单一的劳动要素当作对合作社的贡献就是明证。目前,一些合作社为了避免出现没有交易量的情况,将单一的土地要素视为成员的交易量同样容易引发激励不足的问题。一些合作社将土地入股和出租土地给合作社的农户都视为成员,将所得的土地经营权当作交易量。但不论是入股还是租赁,合作社都为土地经营权支付租金(或保底),这实际上已经混同了惠顾与出资、租赁之间的区别,既不利于激励成员,合作社还要额外承担风险。当然,合作社也不会盲目增加自己所担负的经营风险。合作社一方面会对利润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则会尽可能降低入股土地的作价,故意忽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期限。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出资不需面对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员对合作社盈余分享的期望。由合乎规定的交易缺失所演化出的通过承认出资要素的贡献来替代惠顾和劳动,表面上维持了合作社的运转,但实际上忽视了合作社的本质,对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负面作用
    **比如,修订的《合作社法》新增的联合社部分同样规定,联合社的盈余也需依照《合作社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实际情况是,联合社的业务常是资金密集型,作为资本要素形成的盈余如何按照传统惠顾返还的原则进行分配?即便联合社的盈余可以找到替代的交易量,该利润在基层成员社中又该如何分配?合作社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利润分配也面临此问题。制度设计不能将所有的业务都赋予合作社,而要充分考虑合作社与公司等其他商事主体的不同特点,以避免其余主体搭合作社便车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特定出资方式进行特别限制。比如,针对非劳务合作社,可以采取类似《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限制对合作社劳务出资的比例。对现实中存在的劳务合作社,则可以采用《公司法》资本充实责任的相关规定,由劳务出资的成员补足章程所定的出资额,并要求合作社设立时的其他成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在种植合作社中,排除理事长等少数人经营管理的能力之外,合作社自身的利润来源主要依靠种植者人力资本的投入程度、规模效益的大小与资本投入的多寡。职业农民日常经营管理的精心程度影响产量;由于规模化作业,地块越大越集中,其相应的生产成本越低,农资购买的谈判能力也越强;足够的资本可以购买更为先进的农机设施,更为有效且长远地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可以通过计算土地、资本和劳务三要素对利润的贡献比例再确定利润分配的方案。这种分配模式依然体现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服从于惠顾者这一精神。剩余索取权不是事先按股份确定的,而是在利润产生后根据各投入要素的贡献程度确定的。这种方案有助于提高成员的民主意识和投资意识,也符合合作社依靠内部力量实现稳定发展和持续成长的需要。如果将理事长等少数人经营管理能力在溢价中的作用纳入惠顾之中,可以在盈余确定之前,便商定企业家精神在利润贡献中的比例,然后再对如上方案加以修改
    **成员的非货币资源无论是被当作出资还是被视为惠顾,需要从资源互相配合的角度去考虑。即便成员所能提供的非货币资源作为出资方式是被法律承认的,合作社依然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将其划为惠顾的范畴,而不是出资。比如,笔者在景德镇和成都茶叶合作社的调研就发现,一些合作社对入社土地并没有采用通常的入股概念,为了降低劳务与监管成本,合作社并不兑现土地经营权。土地继续由成员经营,合作社则负责技术指导和收购产品。合作社将利润分配分为保底“地租”、产品交易的让利与返利、管理绩效和资本回报等方面
    *由于要素市场竞争的存在,无论是将劳务、土地作为出资还是作为交易量,在开始阶段,成员的所得都要与当地要素的市场均价相一致,否则,一旦出现资源的竞争者,成员就会立刻“叛逃”,造成合作社的不稳定。直接推行工分制、土地入股,于年底根据风险报酬统一结算的做法在初始阶段有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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