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细碎化与农地制度的一个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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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Fragmented Agricultural Land and 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 作者:王海娟 ; 胡守庚
  • 英文作者:Wang Haijuan;Hu Shougeng;
  • 关键词:土地细碎化 ; 农地制度 ; 产权特性 ; 产权结构 ; 集体行动
  • 英文关键词:Fragmented Agricultural Land;;Agricultural Land System;;Property Characteristic;;Property Structure;;Collective Action
  • 中文刊名:SHK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 机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 出版日期:2018-11-10
  • 出版单位:社会科学
  • 年:2018
  • 期:No.459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长江经济带耕地利用转型机理与模式调控研究”(项目编号:16YJAZH01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城市圈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评价模型及模式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4YJCZH192)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HKX201811007
  • 页数:13
  • CN:11
  • ISSN:31-1112/C
  • 分类号:64-76
摘要
土地细碎化是我国农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性制约,"细碎化土地"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移动性,这就导致农地利用存在计量成本和一致行动成本等交易费用。既有的"产权界定—经济激励"框架主要论证产权界定状况对农地制度绩效的影响,在农地利用外部性较大、产权界定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其解释力逐渐减弱。将土地细碎化特征和集体行动纳入到农地制度绩效分析之中,通过"产权特性—产权结构"这一新的分析框架可以发现:在我国,土地具有细碎化特征、农地利用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情况下,产权界定成本很高;土地细碎化特征要求农户形成集体行动,将农地利用的外部性内部化为组织利益;建立在"准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行动必将遭遇计量难题和一致行动难题,形成"反公地悲剧"的困境,而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行动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这一新的农地制度分析框架可以深化对于我国地权的理论认识,揭示我国农地利用所面临的困境,也能更加深刻地认识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所具有的实质性的经济功能。
        Fragmented agricultural land is a fundamental constraint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u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The"fragmented agricultural land"is uncertain and immovable,which leads to transaction costs such as measurement cost and concerted action cost for agricultural land use.The"property rights definition-economic incentives"framework mainly demonstrates the impact of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s.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greater externality and higher definition cost,its explanatory power is gradually weakened.Incorporating the characteristic of fragmentat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to the analysis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through the new analysis framework of"property characteristic-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we can find that in China,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fragmented agricultural land higher definition cost,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s very high,it requires farmers to form collective actions and internalize the externalities of agricultural land use into organizational interests,the cooperative economic actions based on the "quasi-private system"face the problem of measurement and concerted action,forming anti-common land tragedy,the collective economic actions based on collective ownership can reduce transaction costs.This new analytical framework can deepen the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of land rights,reveal the dilemma of China's agricultural land use and the economic function of China's collective land system.
引文
(1)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2)许庆等:《农地制度、土地细碎化与农民收入不平等》,《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万广华、程恩江:《规模经济、土地细碎化与我国的粮食生产》,《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
    (3)[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美]埃丽塔·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5)[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与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黄祖辉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7页。
    (6)土地连片实践作为典型经验被写入2016年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内容分别表述为“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
    (7)[美]罗纳德·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1页。
    (1)钱忠好:《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6期;迟福林、王景新、唐涛:《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期。
    (2)赵阳:《对农地再分配制度的重新认识》,《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4期。
    (3)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1)王兴稳、钟甫宁:《土地细碎化与农用地流转市场》,《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4期。
    (2)许庆、章元:《农地调整、地权稳定性与农民长期投资激励》,《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1)[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35页。
    (2)连雪君、毛雁冰、王红丽:《细碎化土地产权、交易成本与农业生产》,《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4期。
    (3)奥尔森在讨论“排外的集体物品”时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排外的集体物品”得到的收益数量是固定的,未参加的企业可以剥夺共同努力的企业带来的所有受益,需要所有人都参加。具体参见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32-34页。
    (1)[美]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1)[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04页。
    (2)[美]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第74页。
    (3)叶兴庆:《集体所有制下农用地的产权重构》,《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2期。
    (4)王海娟、贺雪峰:《小农经济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总第14辑,福建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374-393页。
    (5)桂华:《农村土地制度与村民自治的关联分析---兼论村级治理的经济基础》,《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1期。
    (6)吴次芳、靳相木编著:《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三十年》,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7)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8)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3期。
    (1)承包经营权互换和经营权双向流转的运作机制、经济效果及其产权基础差异不大,可以将二者统称为“土地互换”。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2)江淑斌、苏群:《农地流转“租金分层”现象及其根源》,《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4期。
    (3)[美]罗纳德·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192页。
    (1)田传浩、陈宏辉、贾生华:《农地市场对耕地零碎化的影响---理论与来自苏浙鲁的经验》,《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3期。
    (2)毛刚强:《少数决定多数:土地视野下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历史与现实》,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美]迈克尔·赫勒:《困局经济学》,闾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1)韦少雄:《论村规民约的法律特性》,《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18页。
    (2)[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27页。
    (3)奥尔森也认识到,并不是每次都会有成员愿意独立承担这个成本,因此小集团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并不总是确定的、有效的。小集团只是提供了一种解决“搭便车”问题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形成集体行动。
    (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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