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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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pace For Local Autonomous Legislation: Local Affairs
  • 作者:叶必丰
  • 英文作者:YE Bi-feng;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Law;
  • 关键词:地方立法 ; 地方性事务 ; 央地分权 ; 地方事务范围
  • 英文关键词:Local Legislation;;Local Affairs;;Decentraliza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Scope Of Local Affairs
  • 中文刊名:XZFX
  • 英文刊名: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 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1-15
  • 出版单位:行政法学研究
  • 年:2018
  • 期:No.107
  • 基金: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区域法治协调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区域法治协调文献整理及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XZFX201801002
  • 页数:12
  • CN:01
  • ISSN:11-3110/D
  • 分类号:18-29
摘要
地方事务是地方事权的事务标准,既是地方人大又是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对地方事务可以作列举式规定,这既有外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又有国务院已有的相关实践。地方事务仅限于所列举事务,但应具有终局性,以确保地方公权力具有独立、自主空间。国家法制的统一,应通过事后监督加以实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本着谦抑精神,支持地方对地方事务先行立法和探索。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公权力行为处理地方事务的,构成越权。对构成越权的部门规章,按《立法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处理。对事权争议,则应由国务院另行裁定。法院在个案中,应适用地方性法规。
        Local affairs are the standard of affair for local power. They belong to both the powers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re can be enumerated rules on local affairs, which can be borrowed both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and relevant State Council practice. Local matters are limited to those listed, but they should be final to ensure that local public power is independent and autonomous. The state should guarantee the unity of the legal system by post-supervision. The NPC and the State Council should uphold the spirit of modesty to support local legislation and exploration of local affairs in advance. Where the public authority of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handles local affairs, it constitutes ultra vires. The departmental rules that constitute ultra vires shall be handl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gislation Law. Disputes over the matter should be separately ruled by the State Council. Courts in a certain case should apply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引文
(1)崔卓兰等:《地方立法膨胀趋向的实证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参见向立力:《地方立法发展的权限困境与出路试探》,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
    (1)参见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6页。
    (2)王浦劬:《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5期。
    (3) 2016年8月24日,国发[2016]第49号。
    (4)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10页。
    (5)[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5页。
    (6)参见陈国刚:《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基于<立法法>的梳理与解读》,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7期。
    (1)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2)参见涂艳成:《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3)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4)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
    (5)参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与权力边界研究》,http://www.gzrd.gov.cn/llyt/2762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8日);孙波:《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6)[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19页。
    (7)参见任广浩:《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法治化选择——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为视角的分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
    (8)参见向立力:《地方立法发展的权限困境与出路试探》,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
    (9)[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白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137页。
    (10)[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32-833页。
    (1)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2)参见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6-67页。
    (3) 2015年12月24日。
    (4) 2016年2月6日。
    (5)2001年9月4日,国法函[2001]第223号。
    (1)参见任广浩:《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法治化选择——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为视角的分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王浦劬:《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5期。
    (2) Madison,Federulist Papers,第50页。转引自[美]托马斯·弗莱纳-格斯特:《联邦制、地方分权与权利》,载[美]路易斯·亨金等:《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3)对此的考证研究,参见[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上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13页。
    (4)参见王浦劬:《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5期;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
    (5)参见[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37页。
    (1)参见董礼洁:《美国城市的法律地位——狄龙规则的过去与现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7页。
    (3)[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美国地方政府》,井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4)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陈科霖:《狄龙规则与地方自治:美国的实践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启示》,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5)参见[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9、96、99、102、107页。
    (6)[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9-50页。
    (1)[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白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2)[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66页。
    (3)[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
    (4)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5)参见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6)[荷]勒内·J·G·H·西尔登等:《欧美比较行政法》,伏创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7) 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正。
    (1)叶必丰:《需补充行政行为:基于监督的制度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叶必丰:《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2)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3)陈国刚:《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基于<立法法>的梳理与解读》,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7期。
    (4)[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页。
    (5)[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33页。
    (1) City of Clinton v.Cedar Rapids and Missouri River Railroad Co.,1868.转引自[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美国地方政府》,井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2页。
    (2)[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37页。
    (3)参见陆平辉:《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解构与协调对策》,载《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1) 2006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53号公布。
    (2)参见[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8页。
    (3)参见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2012年4月9日发布。
    (4)参见《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5)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6)参见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8)[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册),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36页。
    (1) 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2)参见李驰:《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8页。
    (3)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修正。
    (4)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
    (5) 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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