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合法权利,使我国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方式及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近些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迅速增长之后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且增速开始减缓,不同省份之间地方政府对隐性债务的依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隐性债务的依赖程度相对偏低;PPP模式、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大幅提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中的城投债占比断崖式下降。基于此,本文认为催生隐性债务的原因有纵向财力配置下地方政府被动负债、地方政府在政绩锦标赛的激励作用下主动负债以及风险管控措施难以精准调控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相应的对策。
引文
[1]李升.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及其治理[J].地方财政研究,2018,(12).
[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态势及其国际借鉴:以财政风险为视角[J].改革,2009,(01).
[3]赵斌,王朝才,柯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演变[J].地方财政研究,2019,(04).
[4]谢鉴泉.现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阶段性及安全性分析[J].改革,2001,(06).
[5]肖立晟,袁野.从省级到市级:全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测算[EB/OL].(2018-08-31).http://bond.hex鄄un.com/2018-08-31/193952376.html
[6]何代欣.稳增长与防风险下的地方债[J].中国金融,2019,(08).
[7]王彬.地方债务的存量与增量[J].金融博览,2019,(05).
[8]郭玉清,何杨,李龙.救助预期、公共池激励与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大国治理[J].经济研究,2016,(03).
[9]贾俊雪.多维晋升激励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17,(07).
(1)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公告: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http://www.gov.cn/zwgk/2011-06/27/content_18937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