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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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康月娇
  • 关键词:人工智能 ; 著作权 ; 程序设计者
  • 中文刊名:HSD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年:2019
  • 期:v.10;No.51
  • 语种:中文;
  • 页:HSDB201902014
  • 页数:3
  • CN:02
  • ISSN:23-1567/C
  • 分类号:56-58
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著作权认定的法律基础以及市场要求两个角度来看,应当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地位,并给予著作权保护。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由于算法模型是人工智能创作的关键,因此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鉴于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不全然相同,在独创性标准与权利保护期限上应有所区别。
        
引文
[1][美]保罗·戈斯汀.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熊琦.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知识产权,2017(3).
    [3]张玲,王果.动物“创作成果”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J].知识产权,2015(2).
    [4]陶乾. 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法学,2018(4).
    [5][德]汉斯·布洛克斯,等.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张超君.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① 参见https://www.jzwcom.com/jzw/0c/1655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日。
    ② 参见https://www.sohu.com/a/142524213_136745,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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