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大造黄册与水权诉讼——以《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宁县升科水利河税事抄招》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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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tate-compiled Yellow Census Registers and Suits over Water Right in the Ming Dynasty
  • 作者:阿风
  • 英文作者:A Feng;
  • 关键词:徽州 ; 宗族 ; 生员 ; 黄册 ; 鱼鳞册 ; 水权 ; 诉讼
  • 中文刊名:ADZ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徽学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5-10
  • 出版单位: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3;No.238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研究及数据库建设”(17ZDA174)
  • 语种:中文;
  • 页:ADZS201903001
  • 页数:9
  • CN:03
  • ISSN:34-1040/C
  • 分类号:6-14
摘要
明朝万历四十年(1612),是黄册大造之期。万历四十一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三啚洪方村监生汪继夔等人以"取水救苗"为由,上呈休宁县,提出将率水洪方口段的"大溪河税伍亩入文昌户内当差"。当时署理休宁县事的徽州府同知要求册里(黄册里长)朱大道查报此事。朱大道查报无误后,休宁县准许"升科"。而相邻的上游二十四都一啚孚潭村生员许顺治等人认为"祖遗孚潭河塘","向业取鱼",用来"供祀宦祖唐睢阳许远公、张巡公双忠节祠"。所以许顺治等人以"贿积里书、朦胧升科、势占祀业"为由,先后上告至休宁县、徽州府、应天巡抚,反对洪方汪氏的"升科"行为。此案经过休宁县丞及里书查证,并经乡约、亲族调解,通过互换通行权与捕鱼权的方式实现了和解。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大造黄册之年,也是乡村产权关系调整之年。特别是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之后,至少在徽州地区,黄册仍然在赋役征收、产权确认等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引文
(1)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25页。
    (2)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
    (3)关于“抄招”的性质,参照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4~36页。
    (4)关于这批文书的全部录文,参照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第273~288页。
    (5)“啚”即指“里”。一般的观点都认为,“啚”为“圖”之俗字(张涌泉:《敦煌俗字研究》第2版,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399页)。不过,万历《歙志》(万历三十七年刊本)卷1《志八·邑屋五》提到歙县有“三十七都,共二百八十二啚”,文后谢陛评曰:“若曰在国曰都,在野曰鄙,所从来远矣。邑屋之有都啚,起于胜国,而吴挹之断以为都鄙,挹之小学甚精,其言最为有理。”也就是说,“啚”应通“鄙”。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虽然认为“圖”字“今俗省作啚”,但他同时提到“谢少连作《歙志》乃曰:啚音鄙”(参照栾保群校注本《日知录集释》卷22《图》,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282页)。在现存徽州文书与明清徽州地方志中,“啚”与“圖”的使用有明确界限,如果提到基层的区划,一般写作“啚”;如果提到地图,则写作“圖”。本文依文书原件,保留“啚”字写法。
    (6)万历三十九年七月,户部署部事左侍郎李汝华题:“万历四十年,又该天下大造黄册之期。”(《明神宗实录》卷485,万历三十九年七月乙卯,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9144页)。不过,大造黄册,攒造的时间会有拖延的情况,并不一定当年完成。关于黄册攒造违限问题,参照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71页。
    (7)“文昌户”应当是汪姓宗族所设立的族众之户。关于明代宗族的众户,参照阿风《明代宗族拟制户名考》,《第三届中日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8)康熙《徽州府志》卷3《秩官志上·郡职官·明·同知》:“稽汝沐,浙江德清人,举人,万历四十年任。”这里的“稽”当为“嵇”之误。乾隆《福建通志》(四库全书本)卷31《名宦》:“嵇汝沐,字仲新,德清人,万历间由举人任建宁府推官。”又《明神宗实录》卷421,万历三十四年五月癸酉,“以平定闽妖吴建功等……(建宁府)推官嵇汝沐、知县霍腾蛟、周士显,俱命吏部纪录”(第7964页)。
    (9)按照明代黄册制度的规定,每里第十甲排年轮值十年大造的现年里长,因其承担攒造黄册的职役,故又称其为“黄册里长”,简称“册里”。其下则有书手、算手等。同时,很多册里也兼任书手、算手。关于册里等的职责,参照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350~351页;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10)万历《休宁县志》卷1《舆地志·隅都》:“二十四都,共七啚,缺五。”土地字号包括:常、泰、惟、鞠、养、岂、敢。
    (11)康熙《休宁县志》卷4《官师·职官表》:“熊濠,福宁[人],准贡。”
    (12)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捕强窃盗贼”,有明确的“捕限”,“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27《刑律十·捕亡·盗贼捕限》,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第969页)。相对户婚田土案件,地方官员对于强窃案件更为重视。
    (13)这里提到的“明旨清丈”,可能是指隆庆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万历皇帝发布的诏令。其中提到:“丈地均粮,本为良法……户部通行各抚按官,除民间田地已经丈明,百姓乐从者,悉照原额纳粮当差。如有别弊,即为究治改正。再不许妄行丈量,自立新法扰民,违者以变乱成法论。”见《明神宗实录》卷3,隆庆六年七月辛亥,第122~123页。
    (14)万历三十七年至四十二年,徐民式巡抚应天。参照吴廷夑撰、魏连科点校《明代督抚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69页。
    (15)康熙《休宁县志》卷4《官师·职官表》:万历四十年,“张汝懋,号芝亭,山阴人,进士,福建道御史”。
    (16)《明史》(第13册)卷138《范敏传》:“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3966页。
    (17)关于《不平鸣稿》,参照阿风《明代后期徽州诉讼案卷集〈不平鸣稿〉探析》,《明史研究论丛》第9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
    (18)《明史》(第7册)卷77《食货一·户口》,第1882页。
    (19)洪武十五年,明太祖朱元璋命礼部颁学校禁例十二条于天下,“一曰生员事非干己之大者,毋轻诉于官……所颁禁例,镌勒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明太祖实录》卷147,洪武十五年八月辛巳,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301~2302页。
    (20)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指出:“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史为缘,甚有身自为胥史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亭林诗文集》卷1《生员论中》,《顾炎武全集》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0页)生员广泛地参与诉讼,在明末是很普遍的现象。
    (21)(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18《皇明奇事述三·户口登耗之异》,魏连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26~327页。
    (22)万历重修《宜兴县志》卷4《食货·户口》,《无锡文库》第一辑,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年,第92页。
    (23)万历《休宁县志》卷4《官师志·名宦·曾乾亨》。
    (24)阿风:《公籍与私籍:明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8卷,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
    (25)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172~181页。
    (26)一般的观点都认为,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赋役改革的结果,就是“户籍的登记内容也着重于土地和税粮的登记和查核,人口登记的意义逐渐丧失”(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页)。因此,万历十年以后,黄册中人户不实的现象,实际上是黄册改革的结果。
    (27)嘉靖《宁波府志》卷24《田赋》提到当时黄册所登载的内容,“轻重多寡,皆非的数。名为黄册,其实伪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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