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拐卖儿童犯罪摧残儿童及其家庭,与新时代平安法治中国建设相悖,如何遏制问题再发生意义重大。我国的"反拐"工作在持续紧抓,但发案仍有增量,源在存有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且该犯罪市场"供需+利益"链条完整,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拐卖儿童犯罪成本与收益悬殊。为根除该问题,应从近年所发生的拐卖儿童事件切入,以犯罪经济学为剖析视角,构建成本—收益模型,深挖问题行为背后的经济动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治该犯罪问题的有效对策。
引文
(1)由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该罪可区分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属选择性罪名,本文仅讨论后者。
(2)我国现行《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问题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具体规定。
(1)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实质上则分为拐儿童和卖儿童两个阶段。
(2)数据来源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3)数据来源于中国新闻网---《中国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5年间近1.3万人获刑》,网址为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2-27/7084522.shtml。
(4)数据来源于中国网---《最高法:全国法院四年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网址为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7-06/02/content_40950329.htm。
(5)以上数据为笔者通过在H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工作的同学获得,其当时说明该犯罪统计口径不一,数据可能存有缺漏。
(1)2000年,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最高法、公安部等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6年,最高法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解释,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高晓莹.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6).
(2)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
(3)宋浩波.犯罪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4)储槐植教授依据刑罚结构的严厉程度将其分为“厉而不严”“严而不厉”“不严不厉”“又严又厉”四种,我国可以说是“厉而不严”,即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罚较为严厉,但所编织的刑事法网并不严密。
(5)[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1)众多案例表明,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会为先前所实施的拐卖儿童行为而遭受内心煎熬,夜晚经常做噩梦,尤其是感到无法面对自己的孩子。
(1)学者王吉春曾在2016年《河北法学》第3期发表的“轻罪刑事政策视域下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修改建议”一文中称,其根据全国2014-2016年的公诉书得出结论,拐卖儿童的最低获益也在8000元以上。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