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兼论作品概念条款与作品类型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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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Work's Duplicability: With Comments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Articles Concerning Work's Definition and Types
  • 作者:金松
  • 英文作者:Jin Song;
  • 关键词:作品 ; 复制 ; 固定性 ; 作品类型
  • 英文关键词:works;;duplicability;;fixation;;type of works
  • 中文刊名:ZSCQ
  • 英文刊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 机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南开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5
  • 出版单位:知识产权
  • 年:2019
  • 期:No.215
  • 基金:南开大学重点学科骨干人才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SCQ201901006
  • 页数:10
  • CN:01
  • 分类号:60-69
摘要
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法院主要对涉案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进行考察,而"可复制性"要件则基本处于被漠视的尴尬境地,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可复制性"要件的"名存实亡"。"可复制性"应被界定为"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在对此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应重构我国作品概念条款,明确作品的属概念为"表达"。这既能契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求,又可避免对"可复制性"的误读。界定某一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应依据作品概念条款。作品类型条款不是可版权要件,无法归属于现行法的作品类型条款不影响智力表达成果的作品属性。
        There ar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both theoretically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relation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 of duplicability of works. In practice, courts in China mainly examine the originality of the intellectual creation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However, the requirement of duplicability is frequently downplayed. This objectively leads to the existence of duplicability only in name. Duplicability should be defined as "exterior expression which can be felt objectively".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concept, it is suggested to reconstruct the definition article of "work" in China's Copyright Law, to specify the subconcept of "work" is "expression". This, on the one hand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 of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on the other hand avoids misunderstanding of duplicability. Whether an intellectual creation constitutes work should be defined upon the definition article of work, rather than the article about the work's types, which is not a requirement for copyrightability. An intellectual creation is still a work even if it can not be categorized as any type of work covered by the extant Copyright Law.
引文
(1)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2)徐珉川:《作品“原创性”规则的功能化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第5条》,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155页。
    (3)黄雪梅、彭亮:《从司法裁判的视角解读作品之构成要件--广州中院判决恒大公司诉壬丰公司广告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8日第006版,第1页。
    (4)崔国斌著:《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页。
    (5)郑媛媛:《作品概念不清造成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3条》,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2期,第47页。
    (6)崔国斌著:《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页。
    (7)杜颖著:《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
    (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知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9)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
    (10)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11)管育鹰著:《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页。
    (12)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13)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1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1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1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
    (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
    (18)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
    (19)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2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
    (2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知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2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
    (2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
    (24)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6页。
    (25)[美]朱莉.E.科恩、莉蒂.P.劳伦、罗斯.L.欧科迪奇、莫林.A.奥洛克著:《全球信息经济下的美国版权法(上)》,王迁、侍孝祥、贺炯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70页。
    (26)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8页。
    (27)[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得.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美国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293页。
    (28)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6页。
    (29)赵海燕、田玉忠著:《著作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兼论著作权法的修订》,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30)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
    (3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32)成思著:《版权法(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页。
    (33)高鹏友:《网页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标准研究--兼论〈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条》,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2期,第29-30页。
    (34)[德]西尔克·冯·莱温斯基著:《国际版权法律与政策》,万勇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127页。
    (35)[德]西尔克·冯·莱温斯基著:《国际版权法律与政策》,万勇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125-126页。
    (36)冯晓青、付继存:《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102页。
    (37)李琛:《谢绾樵与独创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8期,第58页。
    (38)王太平著:《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39)同注释(18)。
    (40)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0页。
    (4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书。
    (4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三稿)》第7条对“思想/表达二分法”作出了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43)李扬著:《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191页。
    (4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45)李琛:《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5页。
    (46)高鹏友:《网页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标准研究--兼论〈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条》,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2期,第28 页;李琛著:《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115页。
    (47)李琛:《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4页。
    (48)李伟民:《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第61页。
    (49)杨述兴:《固定后的口述作品》,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第87页。
    (50)冯晓青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5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52)崔国斌著:《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53)曹新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54)陈锦川:《法院可以创设新类型作品吗?》,载《中国版权》2018年第3期,第26-27页。
    (55)同注释(31)。
    (56)许辉猛著:《著作权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57)王自强:《体育赛事直播有关版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第7页。
    (58)许辉猛著:《著作权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
    (59)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中)--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分类》,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4期,第76页。
    (6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61)李琛:《“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101页。
    (62)李琛:《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4-15页。
    (63)参见《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第2款: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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