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未成年人审判程序不公开审理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得到了彻底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还有待提高;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得到贯彻,但是还需要深入贯彻,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成效显著,但是社会调查主体的规定尚未实现实践与立法的统一。因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审判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社会调查的主体范围需要法律与实践统一;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审判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区分规定,不能混为一谈;律师代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严格规定,从而保障未成年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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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黑08刑初3号;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甘0702刑初112号。
(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11刑终294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703刑初259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独刑初字第47号。
(5)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826刑初23号。
(6)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科刑初字第147号。
(7)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科刑初字第30号。
(8)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参见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fb542422-efc7-4304-9ab8-99e6319e218f&area=0&index=1&sortType=1&count=1&conditions=searchWord%2B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2B1%2B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
(9)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西刑初字第52号。
(10)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科刑初字第542号。
(1)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凤刑初字第0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