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归属及转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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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Application on the Ownership and Transfer of Stock Rights Registered Under the Name of a Spouse
  • 作者:张春晓
  • 英文作者:ZHANG Chun-xiao;
  •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 股权转让 ; 无权处分
  • 中文刊名:SXZF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2
  • 出版单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2;No.114
  • 语种:中文;
  • 页:SXZF201901014
  • 页数:4
  • CN:01
  • ISSN:14-1246/D
  • 分类号:52-55
摘要
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股权,需要取得夫妻一致意见,包括出资、受让与否的决定和股权登记人的确定。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权由夫妻共同共有,身份权基于夫妻一致意见由登记一方行使,未登记方属于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处分行为,夫妻内部应取得一致意见,但基于取得股权时的夫妻一致意见,作为隐名股东的未登记方不能以其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如基于无权处分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则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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