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股权,需要取得夫妻一致意见,包括出资、受让与否的决定和股权登记人的确定。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权由夫妻共同共有,身份权基于夫妻一致意见由登记一方行使,未登记方属于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处分行为,夫妻内部应取得一致意见,但基于取得股权时的夫妻一致意见,作为隐名股东的未登记方不能以其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如基于无权处分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则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引文
[1]杨立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3]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法学出版社,2010.
[4][6]梁开银.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J].法律科学,2010(2).
[5]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王军.中国公司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8]董皞.法律冲突概念与范畴的定位思考[J].法学,2012(3).
[9]吕宏庆.论股权的“夫妻共有”---兼论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之审查标准与释明[J].中国公证,2016(9).
[10]张双根.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法学家,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