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效力辨析——以契约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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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VAM in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Theory
  • 作者:龚鹏程 ; 贾若欣
  • 英文作者:Gong Pengcheng;Jia Ruoxin;
  • 关键词:契约自由 ; 对赌协议 ; 法律干预 ; 契约正义 ; 效力
  • 中文刊名:GZCJ
  • 英文刊名:Western Law Review
  • 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河海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南京大学;
  • 出版日期:2018-10-20
  • 出版单位:西部法学评论
  • 年:2018
  • 期:No.135
  • 语种:中文;
  • 页:GZCJ201805003
  • 页数:9
  • CN:05
  • ISSN:62-1198/D
  • 分类号:36-44
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投资工具,其效力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议颇多,虽然2012年最高院关于海富投资案的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中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依对赌对象不同而加以区别认定却并非最为合理的方式,也极易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引入误区。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却并非单一的对象区分可以解决,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的结合,并且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也不能仅仅依靠效力识别的方法,而是需要考量协议背后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法律行为基础,分析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及民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私法自治中对赌协议的限制维度,把握私法中契约自治和法律干预之间的价值衡量方法,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加充分的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引文
[1]胡晓雨:《不完全契约下的声誉激励机制》,载《知识经济》2009年第4期,第1-2页。
    [2]聂锐、王元地:《现代企业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3]费方域:《哈特论现有企业理论的局限性》,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年第2期,第34-38页。
    [4]张鑫:《新契约理论具有重要应用价值》,载http://ifb.cass.cn/wzxd/201610/t20161012_3230801.shtml,2017年5月20日访问。
    [5][美]奥利弗·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50页。
    [6]杨继国、郭其友:《GHM模型的理论演化及其发展趋向》,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9期。
    [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
    [8]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第7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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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6项: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该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并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并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11]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2]陈自强:《民法讲义Ⅰ契约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3][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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