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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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Probe into Some Problems of the Denial System of Parent-child Relation——Comment 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1)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ree of Marriage Law
  • 作者:李春景
  • 英文作者:LI Chun-jing;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Wuhan University;
  • 关键词:否认权 ; 形成诉权 ; 亲子鉴定 ; 亲子关系 ; 伦理性 ; 安定性
  • 英文关键词:right of denial;;forming right of action;;paternity test;;parent-child relationship;;the ethics of family relationship;;the stability of family relationship
  • 中文刊名:HBFX
  • 英文刊名:Hebei Law Science
  • 机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6-11-22 10:00
  • 出版单位:河北法学
  • 年:2016
  • 期:v.34;No.278
  • 语种:中文;
  • 页:HBFX201612006
  • 页数:9
  • CN:12
  • ISSN:13-1023/D
  • 分类号:64-72
摘要
从维护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之立法宗旨出发,认为就否认权主体而言,未来立法宜确立为夫妻双方和成年子女;就否认权之行使所需达到的举证程度而言,须以所举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为最低标准;就亲子鉴定之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而言,司法实践宜遵循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即能否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执行;就否认权行使的限制而言,宜根据其形成诉权的性质,承认其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就否认权的行使后果而言,宜承认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其在双方离婚后对该非亲生子女给付的抚养费。
        From the standpoint of safeguarding the stability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achieving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the family,and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 children,the author holds that,in terms of the owner of the denial rights,the future legislation should confirm it belong to both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ir adult children. In terms of he burden of proof to the other party in civil action,the feasibility of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 of the paternity test shall be based on whether the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form a reasonable chain,to transfer the burden of proof to the other party as the minimum standards; The judicial practice should also follow the spiri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at is,the implementation can not be enforced,and it depends on the wishes of the parties; In terms of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enial rights,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right,it must be implemented inscheduled period. In term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exercises of denial rights,futher legislation should confirm that the one side of spouse was cheated by the other and then raised the non-biological children due to the extramarital sex during the original marriage,the fraudulent side still has the rights to asked to the real father of nonbiological children for the return of the alimony after the divorc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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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戴炎辉,戴东雄:《中国亲属法》,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71页;林菊枝:《亲属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05页。然有学者认为,规定子女不得提起否认之诉,虽有助于身份关系的早期安定,但却有违反真实血缘关系之虞,更属违反子女独立人格。(邓学仁:《亲子关系之确定》,载《月旦民商法研究---新时代新家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29页;王丽萍:《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薛宁兰、解燕芳:《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讨论》,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申和平、侯国跃:《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探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张红:《婚生子女推定之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之解释适用》,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陈玉玲:《德国亲子法视野下的婚生子女的否认》,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2期。
    (2)依德国法,无论子女是否成年,均享有对父的身份的撤销权,这是因为具有父的身份之男子和母的撤销无需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对父的身份的撤销权时,必须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281页。)鉴于在完善我国立法时夫妻行使否认权亦须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加之即使规定未成年子女亦享有否认的权利,但因其应由法定监护人之父或母代为行使,实与父或母享有此权利无本质差异,故不妨直接规定成年子女为其主体。
    (1)有学者认为,“必要证据”,指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使裁判者形成关于女方受孕期间是否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这一基础事实的内心确信。(张海燕:《我国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规则适用之实践观察与反思》,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这种认识显然值得研究。既然原告提供的证据已使基础事实的证明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还有进行亲子鉴定的必要吗?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此,不仅无需鉴定,也无须推定,而应直接认定。
    (1)参见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此批复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改采自愿主义的理由为:“结合国情,考虑到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人身的强制执行裁定的认可度较低的现状,借鉴英美等国的办法,即在一定条件下采间接强制的办法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这种解释真是令人啼笑皆非,难道英美等国的国情与我国相近或类似?!
    (2)参见《美国统一亲子关系法》第622条、英国《家族法改革法案》第20条。
    (3)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于1998年6月16日一项判决中认为:“子女拒绝接受法院命令进行的验血鉴定,由此种拒绝产生的推定的价值,由本案法官自主评判。”(《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4)许士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3页。当然,亦有学者认为,其司法实践原采自由心证说,但现已渐趋积极,即改采拟制真实说。(邓学仁:《亲子关系之确定》,载《月旦民商法研究·新时代新家事法》8,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由于人事诉讼采职权探知主义和干涉主义,不采辩论主义,故其他国家或地区民诉法通常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为判断,不受自认的拘束。《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第2款亦明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的规定。然我国亦有学者从朴素的无产阶级观念出发,武断地认为:“自认是证据中具有百分之百证明力的证据。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就免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人身关系的争议案件中同样如此。”(杨立新:《论婚生子女否认和非婚生子女认领及法律疏漏之补充》,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7期。)
    (2)我国学者对此见仁见智。(王雷:《〈婚姻法〉》中的亲子关系推定》,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毕玉谦:《对我国法院采用证明妨碍制度审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考》,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9期;申和平、侯国跃:《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探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3)参见《法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第3款、《瑞士民法典》第257条第1项、《韩国民法典》第852条、《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52条第2款。
    (1)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其为时效期间。(巫昌贞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6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23页;申和平、侯国跃:《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探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张红:《婚生子女推定之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之解释适用》,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罗杰:《埃塞俄比亚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及其启示》,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然亦有学者认为其为除斥期间。(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231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42条。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8条;代贞奎、樊仕琼:《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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