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诗与读律: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与《〈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作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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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fficials' Legal Accomplishments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 作者:徐忠明
  • 英文作者:XU Zhongming;
  • 关键词:清代 ; 刑部官员 ; 律学素养 ; 司法制度 ; 官场惯例
  • 英文关键词:the Qing dynasty;;officials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legal accomplishments;;juridical system;;officialdom convention
  • 中文刊名:SSF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25
  • 出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8;No.266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出土简帛四古本《老子》综合研究”(15ZDB006)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SFS201903002
  • 页数:18
  • CN:03
  • ISSN:31-1120/C
  • 分类号:6-23
摘要
中国法律史学界普遍认为,清代刑部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的律学素养。但也有学者通过考察斌良及其《抱冲斋诗集》、科举首重诗艺、士人追求"清雅"品味之后认为,清代刑部官员因耽于写诗、宴饮诸事而对研读律例不感兴趣,以致律学素养普遍低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实,斌良及其诗作只是特殊样本,不能说明普遍现象;科举和士习,只能影响却难以支配刑部官员的为官方式和读律态度。因此,写诗、宴游与读律可以并行不悖。另一方面,在审转程序与司法责任的约束下,刑部官员须有较高的律学素养,方能胜任司法工作;由于官场运作惯例的影响,即便堂官们"画黑稿"也不能证明刑部官员的律学素养普遍低劣。据此,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甚至精湛的律学素养。
        It is generally acknowledged in the field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that the professional trend was formed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officials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possessed high legal accomplishments. However, some scholars studied Binliang and his Poetry Collection of Baochongzhai, as well as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and held that officials' legal accomplishments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could not be overestimated. With the exception of legal experts, most officials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tended to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law due to the overwhelming importance of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The paper intends to argue that in the Qing dynasty legal experts had high professional capabilities even though they were intrigued by poetry, gathering and travel. Only with high legal accomplishments were they eligible for juridical work.
引文
(1)徐忠明:《内结与外结:清代司法场域的权力游戏》,《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2)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5期;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史林》2016年第3期。
    (3)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
    (4)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
    (5)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收入张世明、步德茂、那鹤雅主编:《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6)其实,只要研究一下清代刑部制作的裁判文书,我们即能感受到该机构官员们精湛的律学素养与司法技艺。参见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编:《让证据说话——中国篇》,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35—198页;王志强:《清代刑部的法律推理》《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运用中的论证方式》,收入氏著《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123页;郑志华:《试评情理法融会贯通的传统价值追求——对清代刑案裁判论证针对性的剖析》,收入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320页;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7)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学术月刊》2018年第11期。
    (8)必须指出,陈灵海批评既有学术论著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掐尖”和“浪漫想象”的不足,可以说是一种误解和虚构。在前揭《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中,徐忠明、杜金集中考察的是刑部官员的读律氛围与读律方法。在《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第3章“清代刑部官员法律知识的专题考察”中,杜金还集中讨论了刑部官员的构成、立法、司法以及律学著述等问题。参见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中山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100—147页。若要评估刑部官员的律学素养,还要仔细分析他们制作的裁判文书、必须面对的错案责任和司法程序控制等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于刑部官员律学素养的全面认知。在一篇期刊论文中,显然不能承载这么复杂繁重的任务。据此,不能仅仅根据一篇论文就来评判学者在研究问题时运用的史料与方法是否得当。对此问题下文将会谈到,暂不展开。
    (9)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7页。相关评论,参见郑家栋:《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代译序》,第9—10页。
    (10)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1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86·列传273·文苑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435页;张维屏辑:《国朝诗人征略二编》卷62,收入《清代传记丛刊》第23册·学林类·30,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831—836页;姚莹:《后湘诗集·续集》卷6,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513册·集部·别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徐世昌辑:《晚晴簃诗汇》第三册·卷122,中国书店1989年版,第356页。
    (12)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收入《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38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477页。以下简称《年谱》。
    (13)可以与前引《晚晴簃诗汇》卷122“法良,字可盦,满洲旗人,历官江南河库道”相印证。参见徐世昌辑:《晚晴簃诗汇》第三册·卷122,第360页。
    (14)陈灵海认为:“到斌良这一代,瓜尔佳氏已经中落,经济状况一般。”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在斌良的兄弟辈中,仍出了总督、巡抚、侍郎级别的高官,很难说家道“已经中落”了。
    (15)姚莹:《后湘诗集·续集》卷6,第104页。
    (16)参见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86·列传273·文苑三,第13435页。
    (17)参见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第462、464—465、467页。
    (18)参见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第462页。
    (19)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20)郑小悠:《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
    (21)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22)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23)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24)参见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86·列传273·文苑三,第13435页。
    (25)虽说斌良的诗作极称宏富,亦颇有些名声,不过清人的评价却不多见,现代学者也鲜有研究。就笔者目力所及,仅有几篇短文,分析也很粗糙。参见吕斌:《论斌良山水诗的绘画美》,《满族研究》2010年第1期;吕斌:《从斌良边塞诗透视清中叶西部历史》,《安徽文学》2014年第3期;周松:《瓜尔佳·斌良的悼亡诗词小识》,《美与时代》2018年第6期。这种情形是否意味着,在清诗的历史上,斌良可能并不是一个有影响力的诗人。当然,笔者乃中国古典诗学的外行,不敢妄作断言。
    (26)徐世昌辑:《晚晴簃诗汇》第三册·卷122,第356页。
    (27)参见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嘉庆元年丙辰”“四年己未”两条,第457—458页。
    (28)姚莹:《后湘诗集·续集》卷6,第104页。
    (29)参见张维屏辑:《国朝诗人征略二编》卷62,第831页。笔者按:陈灵海说斌良《抱冲斋诗集》共71卷,此说不确。
    (30)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31)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第457—458页。
    (32)《抱冲斋诗集》标明收录诗的起始时间是“嘉庆己未春”,即嘉庆四年。参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91页。
    (33)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第457页。
    (34)吕斌:《从斌良边塞诗透视清中叶西部历史》。笔者按:吕斌将斌良任职户部浙江司、云南司、刑部广西司视为去过浙江、云南、广西,是对史料的误解。
    (35)巴克曼、德弗里斯:《大汉学家高罗佩传》,施辉业译,海南出版社2011年版;施晔:《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
    (36)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37)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38)详尽的讨论,参见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39)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40)斌良:《抱冲斋诗集》卷19“诗舲酬唱集一·松山早行寄雷竹泉比部”,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44册,第553页。
    (41)斌良:《抱冲斋诗集》卷18“秋曹读律集二·冬月中浣邀云司诸寅好小集澹园即席”,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44册,第547页。
    (42)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43)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
    (44)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卷二,晋石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0页。
    (45)相关例证,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
    (46)魏丕信:《中国帝制时代晚期如何学习为官之道》,《法国汉学》第8辑,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7页。
    (47)根据《年谱》记载,在道光七年,斌良选补刑部广西司郎中;在这之前,曾担任过地方司法官员。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奉旨升授陕西按察使,十八日出京,八月抵陕;九月调补河南按察使,十月之任。第二年即道光元年,被抚部所劾,十月奉旨回京,以四品京堂候补。在一年左右的任期内,肯定审办过当地的案件。可能是由于办案能力不足,或者办案不当,或者与上司不合,具体原因不明,因而遭到巡抚的参劾。至于那些由“行取知县”而进入刑部的官员,也应该审理过各种案件,从而具备相应的律学知识和司法经验。参见法良编:《先仲兄少司寇公年谱》,第464、468页。
    (48)关于清代刑部司官(刑部堂官以下)的来源与任职的具体情况的详尽讨论,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
    (49)曹允源:《慎斋遗集序》,收入《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67册,第242页。这条材料足资说明,除了刑部职责关乎人命以外,尚有两个特点,一是必须谙习律学,二是升迁快与任职久。这意味着,刑部已经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专业槽”,从而与其他各部有所不同。又如,光绪年间的兵部官员陈夔,对于“刑部秋审处司员满口例案,刺刺不休,是谓自信太深”的讽刺挖苦,也说明了刑部官员独特的行事风格与专业精神。正是这种风格和精神,成为“区隔”其他各部官员的屏障,即陈夔所谓的“隔教”是也。陈夔:《蕉梦亭杂记》卷1,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9页。相关评论,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138—139页。
    (50)对于清代科举考试埋没人才、败坏人才的危害,但凡读过《儒林外史》的人,都会留下强烈的印象。参见吴敬梓:《儒林外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77年版。
    (51)从律文、律意与律心三个概念来诠释它们之间一层深于一层的意义关系,或可这么来概括,律文是条文的文字表达;透过文字表层,才能理解每个条文的意义。比如,容隐旨在以“孝”“睦”来教化百姓,冀以维护家族的和谐秩序;而隐藏在“孝”“睦”底下的,乃是“哀矜”“恻隐”这种儒家倡导的“仁恕”之道。就此而言,如果不能理解律文背后的律意与律心,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官员。在这个意义上,虽然科举考试没有直接考察士子的律例知识,但是这种考试却蕴含了“法理学”“法哲学”的内涵。换句话说,对考生进行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测评。关于律文、律意与律心的讨论,参见承泽:《春明梦余录》(中册),王剑英点校,北京出版社2018年版,第891—899页。
    (52)周洵:《蜀海丛谈》,巴蜀书社1986年版,第171页。
    (53)钱沣:《钱南园先生遗集》卷1,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461册·集部·别集类,第231页。
    (5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25·刑部,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3册·吏部381·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30页。
    (55)潘荣陞、富察敦崇:《帝京岁时纪胜燕京岁时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9页。
    (56)关于清代官员作息时间的讨论,参见杨联陞:《中华帝国的作息时间表》,收入氏著《中国制度史研究》,彭刚、程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5页。
    (57)王雁:《晚清中下层京官的日常生活》,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第118页。
    (58)转见梁章钜、郑珍:《称谓录亲属记》卷16,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51页。
    (59)陈灵海认为,刑部官员“除了讨论案件之外,工作之余不会有什么‘读律’的念头”。对于这句概括性判断,笔者提出以下三点质疑。一是在他看来,似乎只有“工作之余”也能专心读律,才称得上是研读律例,才体现了刑部官员的职业精神,并摆脱了诗人的业余态度,反之则否。工作之余不读律例书籍,难道就违背了刑部官员的职业伦理?非也。二是工作之余“讨论案件”,就不算是读律?当然不是。实际上,笔者之所谓“读律”,就包括了研究成案与待审案件。因为讨论待审案件,不啻涉及事实认定,而且涉及律例适用。何况,对于以书面审为基本工作方式的刑部官员来说,如何准确适用律例,无疑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分析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必然会分析相关的律例。这不就是一种“读律”方式!我们没有必要把读律仅仅理解为研读律例条文而不包括讨论案件,否则就狭隘了。三是作为一个全称判断,它意味着刑部官员都不会有工作之余读律的念头和实践。显然,这种看法言过其实。事实上,他们利用工作之余编辑了大量律学书籍,包括律例解释、历史考证、案例汇编,等等。笔者以为,无论工作之时抑或工作之余读律或讨论案件,都是读律。因此,读律的时间安排,与是否读律本身无关,不可混为一谈。关于律学概念的讨论,参见徐忠明:《困境与出路:回望清代律学研究》,收入徐忠明、杜金:《传播与阅读:明清法律知识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页。
    (60)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61)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62)陈灵海自问自答道:“今人或许难以理解,清代刑部中云集的为何是诗人,而不是法律家?其实这也是制度和风气使然,极少有人可以例外。”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63)袁宏道之所谓:“西曹旧称清秩,居是官者,多文雅修饰之士。嘉隆之末,天下太平,士大夫缓带而谈艺,竞为复古之词,以相矜尚,一时学士翕然宗之。而西曹之人,十居其九,流连光景,鼓吹骚雅,诸曹郞望之若仙,故当时西曹视他曹特易。数年以来,文网繁密,当事者有所平反,辄加苛责。爰书之牍,不足凭按。大司宼惟仰屋太息,不能为治狱计,故今西曹视他曹特难。”据此可知,袁宏道所说的现象,只不过是“嘉隆之末,天下太平”时期的短暂现象,而非有明一代的普遍现象。这意味着,我们对袁宏道的议论不必信以为真。参见袁宏道:《袁宏道集笺校》卷18“瓶花斋集之六·送京兆诸君升刑部员外郎序”,钱伯城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708页。
    (64)笔者按:正文挪用了陈灵海的口吻和表达,仅以“诗人”替换“读律”。参见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65)徐忠明:《内结与外结:清代司法场域的权力游戏》。
    (66)张廷玉等:《明史》卷94·志70·刑法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305页。
    (67)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8页。
    (68)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志119·刑法三,第4206页。
    (69)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第100页;郑小悠:《清代法制体系中“部权特重”现象的形成与强化》,《江汉学术》2015年第4期。
    (70)里老听审的制度与实践,参见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郭万平、高飞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5页。
    (71)《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3页。
    (72)赵尔巽:《清史稿》卷116·志91·职官三,第3335页。
    (73)邱澎生认为:“至少到清代雍正年间,审转秩序开始得到严格落实。”邱澎生:《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04页。详细讨论,参见第103—108页。
    (74)张廷玉等:《明史》卷94·志70·刑法二,第2306页。关于明代省级司法机构的具体讨论,参见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第186—189页。
    (75)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志119·刑法三,第4206—4207页。
    (76)《大清律例》,第157页。
    (7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29页。
    (78)张晋藩:《明清律“讲读律令”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
    (79)房玄龄:《晋书》卷30·志第20·刑法,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8页。
    (80)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063页;相关考证,第2063—2065页。
    (81)《大清律例》,第595页。
    (82)《大清律例》,第595—596页。
    (83)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第442—443页;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收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84)《大清律例》,第579—586页。
    (85)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86)夏仁虎:《旧京琐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87)对夏仁虎,史书仅有零星记载。略谓,夏仁虎,字蔚如,江苏上元县人,江宁府学优廪膳生。光绪丁酉(1897年)拔贡,出任刑部七品小京官;光绪官制改革(1906年)以后,出任农工商部主事。对于夏仁虎在刑部任职的详情,我们一无所知,只知道他是刑部“跑套式的”低级官员,即学习行走。参见雄辑:《道咸同光四朝诗史》甲集卷6,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628册·集部·别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86页;佚名:《缙绅全书(清光绪二十六年夏)》,收入《清代缙绅录集成》第68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佚名编:《光绪丁酉科拔贡夏仁虎朱卷》,江苏选拔贡卷,收入《清代朱卷集成》第388册,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117—142页。
    (88)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89)陈灵海:《〈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90)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第103—111页。
    (91)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爵秩类·各部堂司官琐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13页。
    (92)胡思敬:《国闻备乘》卷1“部务”,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7页。
    (93)吴庆坻:《蕉廊脞录》卷2,刘承幹校,张文其、刘德麟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4页。
    (94)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95)笔者假设,刑部每年审理10000个案件,每年工作300天,那么“当家”堂官平均每天处理的案件,大约有30件之多。这无论如何都是一桩不可能的事情。另外,我们从夏仁虎“各司捧稿送画,辄须立一二小时”亦可推测,对“送画”案件,不太可能是实质性的审核,而只能是例行化的过目签画。
    (96)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14·志89·职官一·刑部,第3288页。
    (97)郑小悠:《清代刑部之堂司关系》,《史学月刊》2017年第1期,第58页;另见王雁:《晚清中下层京官的日常生活》,第113页。
    (98)郑小悠:《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关于清代六部主稿的委任,另见毛亦可:《清代六部司官的“乌布”》,《清史研究》2014年第3期。
    (99)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志119·刑法三,第4207页。详细讨论,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版,第222—246页。关于“驳案”的讨论,参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第159—161页。
    (100)沈家本说:“从前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各该司意主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覆外省之语曰稿尾。分别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亦详具说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办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馆者,其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遂少。光绪庚辰以后,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馆详核。于是各司员惮于烦也,遂不复具说帖。馆员亦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刑案汇览三编序”,收入《历代刑法考》(四),第2224页。关于律例馆的源流与功能,参见李明:《清代律例馆考述》,《清史研究》2016年第3期。
    (101)张之洞撰:《(光绪)顺天府志》卷101·人物志11,收入《中国地方志集成》北京府县志辑3·光绪顺天府志(三),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102)数据和讨论,参见张晨:《试论清代中央六部书吏》。
    (103)关于部吏之害的讨论,参见张锡田:《论清代文档管理中的书吏之害》,《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赵彦昌、赵松:《试论清代书吏对文书档案工作的危害》,《文化学刊》2007年第4期;张晨:《试论清代中央六部书吏》。
    (104)引自《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13页。
    (105)宋恕:《六字课斋卑议》,收入胡珠生编:《宋恕卷》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页。
    (106)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第57页。
    (107)引自《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4册,第213页。
    (108)郑小悠:《“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
    (109)郑虎文撰:《吞松阁集》卷31“云南永北府知府袁君传”,收入《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0辑·第14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
    (110)沈家本:《刑案删存》卷6“议覆御史奏删例文禁陋习二条”,收入徐世虹编:《沈家本全集》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页。
    (111)郑小悠:《“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
    (112)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第120—121页。
    (113)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版,第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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