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结构与行动: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评价的三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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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Value,structure and action: Three dimensional analysis of the evaluation of the public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 作者:耿依娜
  • 英文作者:GENG Yi-na;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关键词:社会组织 ; 公共性 ; 评价
  • 英文关键词:social organization;;publicity;;evaluation
  • 中文刊名:YNX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浙江工业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5-17
  • 出版单位: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18;No.102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研究”(项目号:18BZZ096)
  • 语种:中文;
  • 页:YNXS201903016
  • 页数:8
  • CN:03
  • ISSN:53-1176/C
  • 分类号:120-127
摘要
社会组织公共性是指社会组织在维护组织成员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善的行为与理念。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发展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有利于解决当下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危机与困境。文章通过对公共性理论、组织理论、组织公共性测评等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的梳理,构建了基于价值、结构和行动三维的社会组织公共性评价的分析框架,从理念的包容性、利益的利他性、法律身份、资源获取、产权形式、治理结构、网络关系、社会服务、政治参与、公信力等十个方面具体展开评论。希望以此在公共性的抽象理念与社会组织实践领域之间搭建沟通桥梁,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和公共性的再生产。
        The public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refers to the good behaviors and idea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participating in public affairs and maintain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members of the organizations. It is helpful to analyze and evalu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which contributes to solving the development crisis and predicament of the public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rough analyzing the literature on the publicity of the organiz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a three dimensional analysis framework based on value,structure and action is constructed,which could evalu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index system containing ten indicators is specified,such as the commonality of interests,the inclusiveness of ideas,legal status,resource acquisition,property rights,governance structure,network connection,social services,political participation,and public trust. It is expected to build a bridge between the abstract concept of publicity and the practic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and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publicity.
引文
(1)本文的社会组织是指中国情景下的社会组织,即“除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以外,在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并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特点的组织机构。具体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工商注册的NPO和未注册的草根NGO。”(王名:《社会组织概论》,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7-10页)。
    (1)Stanley I.Benn and Gerlad F.Gaus,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Concept and Action,in Public and Private Social Life,ed.S.I.Benn and G.F.Gau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83,p.5.
    (2)Graham T.Allison,“Public and Private Management:Are They Fundamentally Alike in All Unimportant Respect”,Proceedings of the Public Management Research Conference,November19-20,1979(Washington,D.C.:Offer of Personal Management,OPM Document127-53-1,February 1980),pp.27-38.转引自杰伊·M.沙夫里茨等编,公共行政学经典(影印版),2010年,第402-419页。
    (3)艾利森的公共性分析模式中,组织的环境因素包括市场化、法律制约、政治影响等,组织与环境的关系因素包括政治对组织的强制性、影响范围、公共审查、公共期望等,组织内部结构与运作包括组织目标的复杂多样性、管理者的管理自主性、激励机制、雇员的个人特质等。
    (4)Haque,M.Shamsul.“The Diminishing Publicness of Public Service under the Current Mode of Governance”,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no.1,2001.
    (5)波兹曼的“公共性网格图”中的政治权威测量标准包括对外部行动者的回应、对政治的依赖性、注重组织活动或产品的外部性、关注平等公平等社会目标、公众的知情权和组织活动的公开性等,其经济权威测量标准包括产权性质、关注技术效率、委托代理人监督、产品导向的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管理者的自主管理权等。
    (6)Barry Bozeman.All Organizations are Public:Comparing Public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Beard Books,2004.
    (7)周红云、宋学增:《透视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探索中国社会发展路径》,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第256-262页。
    (8)汪锦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性之比较》,《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9)张雅勤:《公共性的扩散、阻滞与疏浚---从“购买服务”到“多元合作”的演变逻辑》,《江海学刊》2017年第1期。
    (10)唐文玉:《社会组织公共性:价值、内涵与生长》,《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1)Alan Wolfe,“Public and Private in Theory and Practice:Some Implication of an Uncertain Boundary”,Jeff Weintraub&Krisshen Kumar(eds).Public and Private in Thought and Practic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
    (12)李友梅、肖瑛、黄晓春:《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13)李友梅、肖瑛、黄晓春:《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14)刘杰、田毅鹏:《本土情境下中国第三部门发展困境及道路选择》,《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5)方洁:《第三部门组织公务与司法监督途径的探明》,《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6)谢岳、葛阳:《市场化、民间组织与公共治理》,《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17)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8)唐文玉:《政府权力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5期。
    (19)唐文玉:《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困境及其超越》,《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1)目前国内常用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是以民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为依据而拟定的,主要以“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为一级指标,并辅以18个二级指标。(参见徐家良主编:《中国社会组织评估报告(201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39-120页。)这些评估体系有效地区分、识别并监管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但由于社会组织公共性有着自身的特征表现和制度环境,现有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尚不能反映出当前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发展现状。
    (2)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38页。
    (3)任剑涛:《公共的政治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页。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2-23页。
    (5)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44页。
    (6)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年,第176-777页。
    (7)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37页。
    (8)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9)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10)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11)B.Jessop,“Interpretive Sociology and the Dialectic of Structure and Agency”,Theory,Culture&Society,vol.13,no.1,1996,pp.119-128.
    (1)Atack,I.,“Four Criteria of Development NGO Legitimacy”,World Development.no.5,1999.
    (2)崔月琴、袁泉:《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与迷思》,《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3)最低限度的公共性判断来自于卢曼(Niklas Luhmann)的“合法至上”性观点,他认为凡是正确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决策都是具有正当性的,从而也就具有了公共性(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转引自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据此,本文认为只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没有做出越过法律界限的行为,就算是具有了最低限度的公共性。
    (4)崔月琴、袁泉:《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与迷思》,《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5)何晓星:《内公外私是一般组织的基本特征》,《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1)谭启平、黄家镇:《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法学家》2016年第5期。
    (2)《慈善法》从法律层面正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随后,《民法总则》也使用了这一法律概念。
    (3)捐助法人是2017年《民法总则》中新出现的一种法人类型,其中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捐助法人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财团法人和英美法系中的公益信托制度中的法律主体。具体见罗昆:《捐助法人组织架构的制度缺陷及完善进路》,《法学》2017年第10期,第52-62页。
    (4)郭明瑞:《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法学家》2016年第5期。
    (5)田凯:《国外非营利组织治理研究的主要理论述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6期。
    (6)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非营利评论》2007年第4期。
    (7)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非营利评论》2007年第4期。
    (8)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53-197页。
    (1)王名、贾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结构与治理》,《经济家》2003年第1期。
    (2)虽然十八大以来提出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但相对于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而言,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的产权还是非常模糊的,以基金会为例,对其所有权进行追溯时会发现竟然找不到明确的所有者,也找不到对基金会负最终责任的法律责任主体。未来,若要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公共性的再生产,一定要清晰界定社会组织的产权结构。
    (3)周红云、宋学增:《透视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探索中国社会发展路径》,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第254页。
    (4)彼得·德鲁克:《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吴振阳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
    (5)依据民政部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于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公开性要求皆有不同。对行业协会商会、公益类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评估都有“信息公开”这一指标,而对学术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则没有这一指标要求。这表明对前一类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要求程度要高于对后一类社会组织。
    (6)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第七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37页。
    (7)Bozeman,B.,Moulton,S.,“Integrative Publicness:A Framework for Public Management Strategy and Performan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11,(suppl3).
    (1)李友梅、肖瑛、黄晓春:《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时有两种契约方式:一种为“经济契约”,政府用资金或硬件资源换取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这一过程类似于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的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种为“政治契约”,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之间不仅是交易关系,二者在提供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共同维护公共性的价值观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种“政治契约”内含有公共性的重要特征---政治性。康德曾经指出:“公共性的实现必定是与权利和政治相联系的。”登哈特也作出类似论断:“必须认识到公共服务不是一个经济思维的产物,而是一个政治思维的产物。”(参见珍妮特·V.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0页。)某种程度上,公共性的完成必定是与政治相连的。
    (3)目前学界对于购买社会服务中的政社关系,提出了诸多应然构想,如合作治理、多元治理、协同治理、混合治理。虽然提法各有侧重,但其中隐含着建构新型政社关系的共同因子: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提供社会服务时,政府与社会组织是平等主体的“伙伴关系”,而非行政化的“二政府”关系,也非市场化的经济利益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承担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享有共识、形成治理共同体。
    (4)社会组织公共性中的政治性功能表现出两种面向:与公权力对抗性的面向和合作性的面向。前者着重于社会组织在推动威权主义政权民主化进程中的功能与作用,如韩国、台湾早期民主化进程中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参见张文明:《东亚市民社会:新兴组织与中产阶层》,《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3期),以及20世纪80年代东欧国家转型中的社会组织作用(参见胡安·J.林茨,阿尔弗雷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页)。后者则侧重于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结构的中间阶层在表达民意、培养公民精神、促进社会安定方面的作用。(参见Jeff Weintraub,“The Theory and Politics of the Public/Private District”,Jeff Weintraub&Krisshen Kumar(eds).Public and Private in Thought and Practic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本文认同当下中国的社会组织应向合作性方向发展。
    (5)任剑涛认为,“公共政治哲学以理性的精神处理权力的属性、制度的设计、国家-社会-市场的分化等关乎政治体成员如何内驱性低认同国家这样的政治体的问题”,“不以敌对的情绪看待现行基本制度安排”。本文认同这一论点,故在此基础上拟定了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底线标准。
    (6)这些政治参与方式是《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对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之一,如行业协会商会的“反映行业诉求、参与政策制定”,学术类社团“建议咨询(参与公共政策)”、联合类社团的“维护权益”、职业类社团的“建言献策”等。但总体上我国社会组织在利益表达、政策倡导等政治言论功能方面比较薄弱。
    (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83页。
    (2)Robert A.Dahl,Charles E.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and welfare:planning and politico-economic systems into basic social process,New York:Harper,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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