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挑战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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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and Governance of China’s Debt Collection Industry
  • 作者:谭曼 ; 段明
  • 英文作者:Tan Man;Duan Ming;
  • 关键词:债务催收行业 ; 法律治理 ; 债务人
  • 中文刊名:SDSD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4-05
  • 出版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247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18VHJ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DSD201902007
  • 页数:14
  • CN:02
  • ISSN:11-3188/C
  • 分类号:48-61
摘要
晚近以来,国内消费信贷市场的迅猛发展,进而催生出第三方债务催收这一新兴行业。实践中,债务催收行业在助力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挽回债务人信用等方面贡献巨大,因此也被誉为"债务医生"和"信用医生"。然而作为新兴行业的债务催收行业,缘因文化传统的偏见与行业治理的迟滞,呈现出催收行为自律异化、催收行业竞争失序、催收机构权义不明、催收法制建设不足等诸多行业发展困境。基于社会秩序治理、行业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成熟的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经验,从推动行业专门立法、设立行业协会、明确行政监管机构、强化行业职业培训、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入手,对中国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系统性治理。
        
引文
(1) 本文所指的金融机构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持牌的准金融机构。
    (1)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当高度警惕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2)关于债务催收客体的界定,本文采狭义见解,即主要是指信用卡借贷、民间借贷、互联网借贷等合法的消费性信贷债务的催收,而商账追收及高利贷、人身债、赌债等非法之债的追讨则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
    (3)现有相关研究文献主要如下:孙天琦、武岳:《我国债务催收市场调查报告》,《金融时报》2015年12月7日第12版;孙天琦:《美国等国家(地区)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关情况与启示》,《西部金融》2013年第1期;曾繁荣:《美国债务催收的债务人权益保护分析》,《西部金融》2014年第8期;葛春生:《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现状分析与发展策略》,《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10期;张旭东、武坚:《债务催收中债务人权益的保护》,《重庆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陈金林:《债权自救与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论丛》2018年第3期。
    (4)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金融论坛》2005年第5期。
    (5)王婷婷:《消费者过度负债的治理对策研究》,《河北法学》2013年第8期。
    (6)邢会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年版,第205页。
    (7)[美]大卫·格雷伯:《债:第一个5000年》,孙碳、董子云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8)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7—2017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9)《催收行业规模有多大 4000多个玩家争食三万亿市场》,载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71030/15753810_0.shtml,访问时间2018年8月20日。
    (10)葛春生:《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现状分析与发展策略》,《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10期。
    (11)孙天琦:《美国等国家(地区)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关情况与启示》,《西部金融》2013年第1期。
    (12)卜璐:《诉讼外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研究》,《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
    (13)徐昕:《论私力救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
    (14)典型的案件就是山东聊城“于欢案”,债务催收人员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行为逼迫债务人还款,债务人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该案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使债务催收行业再次曝光在社会大众眼前,从而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该案也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15)王锐、段明:《以法治破解债务催收行业困境》,《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4日。
    (16)相关规定主要有:(1)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2)1993 年,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124 号),要求“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3)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 号)。(4)2000 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经国务院同意,联合下发《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2000]568 号)。参见徐昕:《论私立救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243页。
    (17)2016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服务系统发布的商事信息显示,金融服务外包、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和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首次纳入企业经营范围。
    (18)孙天琦、武岳:《我国债务催收市场调查报告》,《金融时报》2015年12月7日第12版。
    (19)参见王冠玮:《债务催收产业订立专法可行性研究》,台湾世新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第89页。
    (20)See ACA international White Paper:The Role of Third-Party Debt Collection in the U.S. Economy,January 2016.
    (21)曾繁荣:《美国债务催收的债务人权益保护分析》,《西部金融》2014年第8期。
    (22)参见林钧跃主编:《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21页;《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曾天琪译,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3)目前,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已经为美国、加拿大等65个国家的委外催收相关产业,包括催收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债权人(银行)等机构提供专业协助。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现有会员5300余位,除国内会员以外,其国际会员也有300余位,遍布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
    (24)See The Association of Credit and Collection Professionals,https://www.acainternational.org/default.
    (25)侯乐:《如何规范债务催收——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之镜鉴》,《银行家》2017年第7期。
    (26)See Dodd-Frank Act Creates 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124, Harv. L. Rev. 2123(2010).
    (27)Se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Study of third-party debt collection operations, July 2016.
    (28)See CFPB Orders Navy Federal Credit Union to Pay $28.5 Million for Improper Debt Collection Actions, 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about-us/newsroom/cfpb-orders-navy-federal-credit-union-pay-285-million-improper-debt-collection-actions/, Oct 11, 2016.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认为海军联邦信用合作社其成员(包括现役军人,退休军人及其家属)的债务催收行为构成虚假威胁,因此作出处罚决定,命令该信用社向受害者支付大约2300万美元的补偿金,同时还要支付5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29)See CFPB and New York Attorney General File Lawsuit Against Illegal Nationwide Debt Collection Scheme, 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about-us/newsroom/cfpb-and-new-york-attorney-general-file-lawsuit-against-illegal-nationwide-debt-collection-scheme/, Nov.02, 2016.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纽约总检察长声称MacKinnon、Gray及其催收公司网络存在以下不法行为:向消费者歪曲他们欠款的款项,没有义务支付,或者公司没有合法的收款权;以采取虚假的法律行动威胁债务人;伪造电话和电子邮件,使得通讯似乎来自政府或法院官员。
    (30)缪若冰:《“裸条”背后的债务催收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31)陈金林:《债权自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论丛》2018年第3期。
    (32)《“中国消费信贷催收行业协会(筹)”2017 年度会议在京顺利召开》,http://www.qinweigroup.cn/hzwznet_showwxb.asp?id=60&BigClass=21&.htm,访问时间2018年5月30日。
    (33)《不良资产催收外包研究院及产业联盟徐州成立》,http://js.ifeng.com/a/20170706/5800752_0.shtml,访问时间2018年5月30日。
    (34)亦有观点认为,可在银保监会成立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全国第三方债务催收行政管理局,在地方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成立各省第三方债务催收行政管理机关。笔者认为,这一方案将增添机构设置成本,与精简机构的趋势不符,不宜采纳。
    (35)张旭东、武坚:《债务催收中债务人权益的保护》,《重庆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3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7)许士宦:《债务情理法之基本构造》,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38)孙天琦:《金融行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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