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中的监临官吏连坐制度是唐代治吏的重要制度,其要求监临官吏对被监临者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监临官吏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区域的长官还包括对具体事务予以管理的官吏,同时在具体律文中常有特别的名称与内涵。此制度下的罪名可分为因官吏犯罪连坐类与因属民犯罪连坐类,罪名构建体例严整,具有体系性与全面性。其处断模式不仅有同职责任分配、比附被监临者与确定刑三种基本量刑模式,还设有特殊量刑规则以调节具体实践,如区分知情与否与纠正减免刑罚等。在唐代司法实践中,以贬黜为主要处断模式与官吏级别影响处断是该制度处断实践的重要特征。监临官吏连坐制度的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对当代领导责任的追究有重要启示。做到重视制定规则、明确责任主体、合理处断模式与严格依法追责是当代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与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
引文
[1]相关研究请参见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9~140页;彭炳金:“论唐代官吏职务连坐法律制度”,载《人文杂志》2004年第5期,第156~161页;李伟:“唐代连坐制度初探”,山西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22页。
[2]参见彭蕾、王芳:“论《唐律疏议》对监临官犯罪的规定及启示”,载《理论界》2009年第1期,第131页。
[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0页。
[4](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1页。
[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9页。
[6]虽然本条看似是对公罪的归责与量刑进行规范,但一方面其规定了“同职犯公坐”并列举了官府“断事有违”以及诸官“稽失”等行为模式,基本反映了此类犯罪的特征;另一方面唐代官吏行为规范常见于令、格、式中,唐律中仅对此予以笼统规范。由此,应该说本条在唐律中作为公罪连坐的“类罪名”或“一般罪名”是恰当的。
[7](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2页。
[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3页。
[9](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1页。
[1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9页。
[1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1页。
[12](清)陆心源:《唐文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页。
[13](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163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270~4271页。
[14](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190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38页。
[15](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第195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62页。
[16](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第220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053页。
[17](北宋)宋祁、欧阳修等:《新唐书》(第54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84页。
[1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0页。
[19]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57页。
[2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37页。
[2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页。
[2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4页。
[23]《唐律疏议·捕亡》共计18条,其中有6条明确规定监临官吏连坐。
[24]“同职责任分配”本质上仍是在与被监临者应断罪刑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等次划分,确定监临官吏的应定刑罚。因此与下文“比附被监临者”有相似之处,但因其作为因官吏犯公罪而连坐量刑的基本原则且作为官府内部责任等级划分的基本规范具有特殊性,故而单独列明。
[2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3页。
[26](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9~150页。
[27](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7页。
[2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3页。
[29]参见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6页。
[3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4页。
[31](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48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96~2097页;(北宋)宋祁、欧阳修等:《新唐书》(第54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84页。
[32](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111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320页。
[33]参见(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136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45页。
[34](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18卷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30页。
[35](唐)裴庭裕:《东观奏记》,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26页。
[36](清)陆心源:《唐文拾遗》(第3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1页。
[37](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第212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754页。
[38]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53~254页。
[39](南宋)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刘俊文译注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
[40]参见吴健勇:“渎职犯罪主体刑事政策的审视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3期,第155页。
[4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4页。
[42]参见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6页。
[43]参见“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http://www.ccdi.gov.cn/hdjl/hfxd/201510/t20151019_6374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8日。
[44]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65页。
[45](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第195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62页。
[46]参见(北宋)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4页。
[47](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184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62页。
[48](后晋)刘昫等:《旧唐书》(第88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67~28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