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扬雄《廷尉箴》的主旨与贡献——法官箴言研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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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霍存福
  • 关键词:西汉 ; 扬雄 ; 廷尉箴 ; 主旨 ; 贡献 ; 法官箴言
  • 中文刊名:DDFX
  •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机构: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11-10
  • 出版单位:当代法学
  • 年:2017
  • 期:v.31;No.186
  • 基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项目编号:14ZDC023)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文化繁荣与文化创造语境下的中国法文化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DDFX201706004
  • 页数:10
  • CN:06
  • ISSN:22-1051/D
  • 分类号:38-47
摘要
西汉扬雄《廷尉箴》是历史上第一个法官箴,它从法官职守角度提出君主应秉持的刑政理念、政策纲要,所谓"说人君谨刑罚";它叙列尧舜禹三王、夏商周三代及秦国(朝)的法制历史,宣扬儒家情操,贬抑法家-秦国(朝)治术。《廷尉箴》从儒家立场总结历史经验,指斥"寇贼满山,刑者半道"的重刑虐民现象,警告君主不要以为"惟虐惟杀,人莫予奈",最终得出"殷以刑颠,秦以酷败"的发人深省的结论。《廷尉箴》是儒家刑政观的"箴言"形态,本质上是一种文学表达;箴的这种旨趣,在诔、诗等其他文体中有相同的表现。扬雄《廷尉箴》开风气之先,对东汉唐宋元等后世法官箴的创作影响颇大。
        
引文
[1]《后汉书·胡广传》:“扬雄依《虞箴》作《十二州、二十五官箴》”,《太平御览》卷五百八十八《文部四·箴》引崔瑗《叙箴》曰:“昔扬子云读《春秋传·虞人箴》而善之,于是作为《九州》及《二十五官箴》。”二书所载其所作“州箴”数目不同,故以“(诸)州箴”称之。
    [2]《后汉书·胡广传》:“后涿郡崔骃及子瑗,又临邑侯刘騊駼增补十六篇,(胡)广复继作四篇,文甚典美。乃悉撰次首目,为之解释,名曰《百官箴》,凡四十八篇。”
    [3]尽管《尚书·周书》有“夏箴云:天有四殃,水旱饥荒,非务积聚,何以备粮”,但中国官箴创作的第一个高峰,当是商臣辛甲在周初任“太史”,以殷鉴不远,“命百官官箴王阙”而掀起。当时,百官“各以其官所掌而为箴辞”,春秋时所存《虞人之箴》即其一。见《左传·襄公四年》。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铭箴》也云:“箴者,盛于三代;战代以来,箴文委绝。至扬雄稽古,始范《虞箴》,作《卿尹》、《州牧》二十五篇。及崔、胡补缀,总称《百官》。指事配位,鞶鉴有征,信所谓追清风于前古,攀辛甲于后代者也。”
    [4]廷尉,秦置,掌刑狱,为九卿之一。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复旧,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公元221年)改称廷尉,后世沿袭不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此后历代遵行。廷尉得名,应劭曰:“古官,兵狱官多以尉称。尉者,罻也,言以兵狱罗罻奸非也。古之听讼,必质于朝廷,与众共之,故曰廷尉。”见唐徐坚辑:《初学记》卷十二《职官部下·大理卿·叙事》。唐颜师古《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5]法官箴,自扬雄《廷尉箴》之后,此后不绝如缕。如东汉崔骃《大理箴》,唐张说《狱官箴》,南宋许月卿《大理箴》《刑部尚书箴》《提点刑狱箴》,元佚名《提刑箴》等。若算上御史箴,如东汉崔瑗《司隶校尉箴》,晋傅咸《御史中丞箴》,宋许月卿《御史箴》等,数量更多。另,汉崔篆《御史箴》、宋潘时《司臬箴》,史籍中有断文残存。
    [6]《汉书·扬雄传》:“雄见诸子各以其知舛驰,大氐诋訾圣人,即为怪迂。析辩诡辞,以挠世事,虽小辩,终破大道而或众,使溺于所闻而不自知其非也。及太史公记六国,历楚、汉,讫麟止,不与圣人同,是非颇谬于经。故人时有问雄者,常用法应之,撰以为十三卷,象《论语》,号曰《法言》。”
    [7]《资治通鉴》卷三十八汉纪三十王莽天凤五年正月朔条,引桓谭语。桓谭《新论·闵友第十五》略同。
    [8]《太平御览》卷五百五十六:“扬子云为郎,居长安,素贫。比岁亡其两男,哀痛之,皆持归葬于蜀,以此困乏。雄察达圣道,明于死生,宜不下季札。然而慕怨死子,不能以义割恩,自令多费,而至困贫。”可见其也是性情中人。又《意林》云:“贾谊不左迁失志,则文彩不发;淮南不贵盛富饶,则不能广聘骏士,使著文作书;太史公不典掌书记,则不能条悉古今;扬雄不贫,则不能作《玄》《言》。”
    [9][清]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四十五《崔瑗》也引述《叙箴》,并指出“《御览》五百八十八引崔汉《叙箴》,当是‘崔瑗’之误。”
    [10][南梁]刘勰《文心雕龙·铭箴第十一》:“至扬雄稽古,始范《虞箴》,作《卿尹》《州牧》二十五篇;及崔、胡补缀,总称《百官》,指事配位,鞶鉴可征。信所谓追清风于前古,攀辛甲于后代者也。”
    [11]按,扬雄《州箴》12篇有:冀州箴、青州箴、兖州箴、徐州箴、扬州箴、荆州箴、豫州箴、益州箴、雍州箴、幽州箴、并州箴、交州箴;《官箴》21篇有:司空箴、尚书箴、大司农箴、侍中箴、光禄勋箴、大鸿胪箴、宗正卿箴、卫尉箴、太仆箴、廷尉箴、太常箴、少府箴、执金吾箴、将作大匠箴、城门校尉箴、太史令箴、博士箴、国三老箴、太乐令箴、太官令箴、上林苑令箴。
    [12]《太平御览》五百八十八《文部四·箴》引。
    [13][唐]欧阳询(557-641年)编《艺文类聚》卷四十九《职官部五·廷尉》,见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884页;[唐]徐坚(660-729年)辑《初学记》卷十二《职官部下·大理卿第二十一》;[宋]章樵(?-1235年)注《古文苑》卷十五《箴·扬雄》,钦定四库全书集部八总集类《古文苑》二十一卷;[清]严可均(1762-1843年)辑《全汉文》卷五十四《扬雄四》。
    [14]《尚书·吕刑》:“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又,“王曰:‘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
    [15]按《论语》:“觚不觚,觚哉!觚哉!”酒器有觚,取其形制之觚稜(棱),因以为名。
    [16][宋]章樵注《古文苑》卷十五《箴》:“《汉刑法志》:秦用商鞅,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至于始皇,专任刑罚,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7]《史记·李斯列传》。
    [18]《汉书·车千秋传》赞:“至宣帝时,汝南桓宽次公治《公羊春秋》举为郎,至庐江太守丞,博通善属文,推衍盐铁之议,增广条目,极其论难,著数万言,亦欲以究治乱,成一家之法焉。”又,《汉书·杨恽传》“恽母,司马迁女也。恽始读外祖《太史公记》,颇为《春秋》。”杨恽献其书汉宣帝,《史记》流传于外。
    [19]按《汉书》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自成帝至王莽时,清名之士,琅邪又有纪逡王思,齐则薛方子容,太原则郇越臣仲、郇相稚宾,沛郡则唐林子高、唐尊伯高,皆以明经饬行显名于世。纪逡、两唐皆仕王莽,封侯贵重,历公卿位。唐林数上疏谏正,有忠直节。”
    [20][宋]王应麟撰:《玉海》卷二百四《辞学指南·箴》引吕祖谦语。
    [21]《通典》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至齐王芳正始中,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又议肉刑,竟不能决。……李胜曰:‘……夫杀之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旧唐书·刑法志》:“则天临朝,……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且臣闻刑者,政之末节也。先王以禁暴厘乱,不得已而用之。’”宋卫湜撰《礼记集说》卷九十七:“言礼者有曰:‘民之所由生,礼为大’;言政者则有曰:‘人道,政为大’,而于此则又曰:‘生民之道,乐为大’,此皆以其所备而言之也,独不及刑。盖刑者,先王不得已而用之也。”连横撰《台湾通史》卷十二《刑法志》曰:“余闻之老者曰:‘道亡而后有德,德亡而后有仁,仁亡而后有义,义亡而后有礼,礼亡而后有法,法亡而后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
    [22][汉]桓宽:《盐铁论·刑德》。
    [23]《史记·秦始皇本纪》。
    [24]《史记·李斯列传》。
    [25]《史记·秦始皇本纪》。
    [26][汉]陆贾:《新语·无为》。
    [27]《韩非子·定法》。
    [28]《荀子·强国》《荀子·议兵》。
    [29]《老子》第七十四章。
    [30][汉]贾谊:《过秦论》。
    [31]《史记·陈涉世家》。
    [32]《汉书·元帝纪》宣帝语。
    [33][唐]徐坚辑:《初学记》卷十二《职官部下·大理卿第二十一》;[梁]萧统编:《文选》卷五十六《箴铭诔上·诔上·杨荆州诔》。
    [34]《汉书·于定国传》。
    [35]《商君书·赏刑》。
    [36][唐]徐坚:《初学记》卷二十《政理部·刑罚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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