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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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董加伟
  • 关键词:传统渔民 ; 用海权 ; 行政补偿 ; 补偿标准 ; 补偿方式
  • 中文刊名:DLH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 出版日期:2017-06-15
  • 出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7
  • 期:v.16;No.83
  • 语种:中文;
  • 页:DLHX201703004
  • 页数:6
  • CN:03
  • ISSN:21-1475/C
  • 分类号:21-26
摘要
补偿的标准与方式是补偿制度建构的基础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政补偿的有效性。在海洋世纪由发展远景向发展实践快速转变的背景下,伴随着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深化,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根据当前中国国情实际,应以恢复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圆满状态为目标,以有利于维持传统渔民的生活方式为原则,将"完全补偿"作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综合采取实物补偿为主、金钱补偿为辅、扶持政策配套的方式,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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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谓公平市场价格,即在一个公开的自由交易市场中,一个“不一定非卖不可的卖主,卖给一个不一定非买不可的买主”协商的价格。参见文献[10]。
    (1)如日本《地方铁道轨道整备法》《道路运送法》之类的法律不仅将间接损害纳入补偿范围,而且还将居民情感补偿即精神损害补偿纳入补偿的范围之内。参见文献[12]。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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