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以江苏“积谷捐”为中心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Additional Land Tax and the Change of Local Society Management Patter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Focusing on the Grain Don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 作者:黄鸿山
  • 英文作者:Huang Hongshan;
  • 关键词:积谷捐 ; 官督绅办 ; 绅权 ; 地方自治
  • 英文关键词:the Grain Donation;;government-supervised and gentleman-managed;;gentry power;;local autonomy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 出版日期:2015-01-25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5
  • 期:No.411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代江南社会保障机构的经费收支与运作研究”(11CZS037)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501013
  • 页数:15
  • CN:01
  • ISSN:41-1016/K
  • 分类号:75-89
摘要
为筹集备荒仓储谷本,晚清江苏普遍推行积谷捐这类田赋加派。由于积谷捐加重民众负担,亦有违清廷定制,曾引发争议和抵制。鉴于此,官府主动调整策略,根据清廷"民捐民办"的政策,将强制带征的积谷捐称作"民捐",并要求地方绅士参与仓储管理,其目的是以"民捐绅办"或"民捐民办"为名,绕过清廷不准加赋勒派的制度障碍,减少积谷捐的推行阻力。但所谓"绅办"实属"官督绅办",备荒仓储仍由官府掌控。"官督绅办"管理模式的兴起,反映出晚清基层社会管理格局的变动趋势。由于"官督绅办"的管理模式往往以强制"民捐"为基础,加重了民众负担,因此亦可视作官府转嫁责任的表现。这是清末反地方自治及绅民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In order to raise storage against famine,the Grain Donation which is a kind of additional land tax was carried out generally in Jiangsu province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Because the Grain Donation aggravated the burden of the people and violated the rule of the Qing dynasty,it caused controversy and boycotts.In light of that,the government adjusted the strategy according to the official"people-donated and people-managed"policy,claimed the Grain Donation as the"people donation"and asked local gentlemen to participate in management of grain storage against famine.In the name of"people-donated and gentleman-managed"or"people-donated and people-managed",its purpose was to bypass the institutional barrier of non-taxation and reduce the resistance of pushing the Grain Donation.Actually,so-called"gentleman-managed"was "government-supervised and gentleman-managed",the grain storage was still under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The rise of"government-supervised and gentleman-managed"reflected the changing trend of local social management pattern.Because the management mode of"government-supervised and gentleman-managed"was based on forced"people donation"and increased the burden on people,it c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manifestation of government's shifting responsibility.This was an important reason why the incidents of anti local autonomy and conflict between the gentry and people emerged endlessl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引文
1 民国《宝山县续志》卷4《财赋志》,1921年铅印本,第33页。
    2 财政史的相关成果已对晚清田赋加派行为多有研究,其关注重心是田赋加派对民众负担及财政制度的影响。如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2期;邓绍辉:《晚清财政与中国近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8 ~80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4页;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3~87页;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2~96、255~257页;徐毅:《晚清捐税综论——以1851~1894年为背景》,《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等等。在清末新政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也注意到田赋加派引发民变的现象。如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7、367~368页;杨涛:《晚清江苏民变中的反地方自治现象探析》,《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王先明:《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等等。但相关研究多侧重于清末,对田赋加派兴起的具体过程语焉不详,亦未考察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之间的关系。具体到积谷捐而言,清代社会救济和荒政史的相关研究已注意到派捐仓本的现象,但由于关注重心不同,尚未见有深入分析。如李映发:《清代州县储粮》,《中国农史》1997年第1期;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158页;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121页。
    3 宁属清理财政局编:《江苏宁属财政说明书》,桑兵主编:《续编清代稿抄本》第99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1 苏属清理财政局编:《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桑兵主编:《续编清代稿抄本》第99册,第603页。需说明的是,清代大部分时间内,江苏分设江宁、江苏二布政使,分驻江宁、苏州两省城,江宁布政使简称“宁藩”,其辖区简称“宁属”,包括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和通、海二直隶州。江苏布政使简称“苏藩”,其辖区简称“苏属”,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和太仓直隶州。江宁布政使的直接上级是同城的两江总督,简称“江督”,江苏布政使的直接上级是同城的江苏巡抚,简称“苏抚”。为简便起见,文中提及相关地区和职官时常以简称代之。
    2 《江苏巡抚张楷奏折》,雍正三年十一月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号:402011122。
    3 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1918年刻本,第18页。
    4 陈锋指出,清廷“永不加赋”之令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如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及乾隆、嘉庆、道光各朝历次用兵时均曾加征田赋。但此令仍对限制随意加派起到一定作用,各朝“对田赋的加征比较避讳,田赋加征的范围与地区均有所限制”(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页)。
    5 《清世宗实录》卷一八,雍正二年四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4~305页。
    6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户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9页。
    7 《世宗皇帝上谕内阁》卷六六《雍正六年二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5册,第16页。
    8 尹继善:《厘剔漕事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六《户政二十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604~1605页。
    9 《苏州巡抚高其倬奏请筹行随漕劝捐之法以实储积折》,雍正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606页。
    民国《重修金坛县志》卷4《赋役志》,1926年铅印本,第9页。
    民国《重修金坛县志》卷4《赋役志》,第9页;乾隆《重修桃源县志》卷四《田赋下》,1738年刻本,第19页;道光《武进阳湖县合志》卷十一《食货志》,1843年刻本,第1页;乾隆《震泽县志》卷三○《经略三》,1746年刻本,第12页;乾隆《南汇县新志》卷四《户口志》,1793年刻本,第8页。
    《清高宗实录》卷五,雍正十三年十月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9~240页。
    彭元瑞:《孚惠全书》卷四《减除旧额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4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
    1 乾隆《南汇县新志》卷四《户口志》,第8~9页。此处称发文者为江督赵国麟。乾隆《上海县志》卷四《田赋四》(1750年刻本,第59~60页)亦有类似记载,但称发文者为江督赵弘恩。经查《清代职官年表》,时任两江总督应为赵弘恩。
    2 和卫国:《乾隆前期纳谷捐监研究》,《明清论丛》第7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400页。
    3 45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二八《仓庾》,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卷三○《仓庾》,第247页;卷三一《仓庾》,第251页。
    6 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57~158页。
    7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乾隆六年二月下,第979页。
    8 陶澍:《劝设丰备义仓告示章程》,道光十四年,陈蒲清主编:《陶澍全集》第6册,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320、322页。
    910陶澍:《署句容县劝捐义仓出力官绅暨捐户请奖折子》,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陶澍全集》第4册,第402、402~404页。
    《清文宗实录》卷五,道光三十年三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0页。
    陆建瀛:《查复江苏保甲社仓情形折》,卢靖编:《陆文节公(建瀛)奏议》卷五,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01~202页。
    1 3 《清文宗实录》卷四三,咸丰元年九月上,第601页。
    2 刘郇膏:《太仓丰备仓库章程》,清刻本,第1、第2~3页。
    4 乔松年:《遵旨查办亩捐片》,咸丰十年正月二十六日,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1页。
    5 姚济:《小沧桑记》,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311页。
    6 《清文宗实录》卷二○二,咸丰六年六月下,第187页。
    7 李鸿章:《复吴仲仙漕帅》,《李文忠公朋僚函稿》卷五,续修四库全书第155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页。
    8 《清穆宗实录》卷一○一,同治三年四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14~215页。
    9 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五《积谷章程文庙谷捐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552页。
    吴元炳:《奏为遵旨筹办积谷折》,《申报》,1878年10月8日,第4版。
    1 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五《积谷章程文庙谷捐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551~4553页。
    2 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第18、20页。
    3 同治《上海县志》卷七《田赋下》,1871年刻本,第30页。
    4 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5 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四九《征榷考二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16册,第279页。
    6 李鸿章:《陈明租捐丈田淸理民房情形片》,同治四年六月初一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奏稿》卷九,续修四库全书第506册,第108页。
    7 李鸿章:《复奏殷兆镛等条陈江苏厘捐折》,同治四年六月初一日,《李文忠公奏稿》卷九,续修四库全书第506册,第104页。
    8 《不准摊派亩捐》,同治五年八月,《江苏省例》,清刻本,同治五年之“藩例”,第1页。
    9 曾国藩:《报销皖省抵征折》,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六,续修四库全书第501册,第454页。
    曾国藩:《批颍州府李守文森禀拟淮北善后事宜十条》,《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318页。
    1 3 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五《积谷章程文庙谷捐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552~4553、4553页。
    2 6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4 曾国藩:《复丁雨生中丞》,《曾文正公书札》卷三三,续修四库全书第1538册,第698页。
    5 丁日昌批阅宁属泰州呈报的社仓章程时称:“江南苏松各属,前经本部院饬……悉令按照田亩多寡,分别忙、漕,随正带征。”可见丁日昌此令系对苏属发布(丁日昌:《泰州详奉饬举办社仓遵议章程请示由》,《丁日昌集》卷八○《抚吴公牍四十五》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769页)。
    7 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61页。
    8 同治六年应宝时令署上海县知县叶廷眷“议捐积谷章程”。另据陈其元载,同治六年其任南汇县知县时,应宝时“出义仓章程若干条示余”,陈其元调任青浦后,遂根据应宝时所示章程“集众议,议按亩使输米一升”(同治《上海县志》卷七《田赋下》,第30 页;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1879年刊本,第6~7页)。
    9 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县谕》,《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丁日昌:《奉贤浮销仓谷经费欠解漕项行司查办》,《丁日昌集》卷七二《抚吴公牍三十七》上,第702页。
    《盘量积谷通饬》,《江苏省例续编》同治十三年“藩例”,清刻本,第5页。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70页。
    吴大根:《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卷一《前编补遗交代事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689页。
    丁日昌:《泰州详奉饬举办社仓遵议章程请示由》,《丁日昌集》卷八○《抚吴公牍四十五》上,第769页。
    光绪二十一年张之洞曾说:“江苏省向章,江宁藩司所属各府县由总督主政,江苏藩司所属者由巡抚主政。”可见宁属之事需总督同意(张之洞:《江苏办理捐借并无抑勒片》,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五日,《张文襄公全集》卷三七《奏议三十七》,续修四库全书第510册,第719页)。
    1 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2 民国《续修兴化县志》卷3之5《食货志·仓储》,1943年铅印本,第1页。
    3 《府宪札饬》,《申报》,1876年3月9日,第3~4版。
    4 沈葆桢:《沈文肃公牍》之《督江十》,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4辑第4册,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 ~368页。
    5 李文海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因光绪三年(丁丑)和四年(戊寅)的灾情最为严重,有“丁戊奇荒”之称。
    6 《清德宗实录》卷五六,光绪三年八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76页。
    7 《清德宗实录》卷六八,光绪四年二月下,第47页。
    8 李鹤年、袁宝恒:《河督李奏会筹请截留漕粮及借拨米谷捐款折子》,《申报》,1878年3月30日,第3版。
    9 吴大根:《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卷一《前编补遗交代事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690页。
    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81页。
    光绪《六合县志》卷二《田赋志》,1884年刻本,第31页。
    《详定陈谷粜变并杜钱款私挪章程》,《江苏省例四编》光绪十八年“藩例”,清刻本,第3页。
    刘坤一:《筹办积谷片》,欧阳辅之编:《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奏疏》卷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4176页。
    《江督札各属文(为购补仓谷事)》,《申报》,1907年12月2日,第3张第2版。
    1 《苏抚奏定苏省整顿稽察仓谷章程》,《申报》,1910年5月30日,第2张第2版。
    2 《札查积谷》,《申报》,1900年6月14日,第2版。
    3 刚毅:《奏查江南保甲团练积储折》,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初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2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版,第864页。
    4 《江督苏抚致军机处电(查复宁属仓谷实数)》,《申报》,1907年4月25日,第3~4版。
    5 《江督苏抚电奏苏属仓谷实数(南京)》,《申报》,1907年4月30日,第3~4版。
    6 《吴抚德奏为通饬各属筹办积谷情形折》,《申报》,1899年1月23日,附张。
    7 8光绪《太仓直隶州志》卷二○《赋役下》,“中国数字方志库”稿本,无页码;卷四《营建上》,“中国数字方志库”稿本,无页码。
    910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第20~26、21~26页。
    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第6~7页;卷三○《杂记下》,第29页。
    1 3 民国《青浦县续志》卷7《田赋下》,1934年刻本,第18、11~20页。
    2 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第7~8页。
    4 7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一《舆地志》,1883年刻本,第29~30页;卷七《善举志》,第35页。
    5 689民国《三续高邮州志》卷1《食货志》,1922年刻本,第78、80、85,81~83,82,83~85页。瑏瑠光绪《泰兴县志》卷八《建置志三》,1886年刻本,第1~2页。
    民国《泰兴县志续》卷3《建置志》,“中国数字方志库”抄本,第1页。
    1 光绪《娄县续志》卷二《建置志》,1879年刻本,第5页。
    2 《上海县规定粮价》,《申报》,1911年1月12日,第2张第3版。
    3 《张殿撰请免提苏属积谷款仍留各地方办学议(代谕)》,《申报》,1906年12月30日,第2版。
    4 《札查积谷》,《申报》,1900年6月14日,第2版。
    5 樊增祥:《批江都县禀》,《樊山政书》卷20,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742页。
    6 《苏省学务处札各属文(为带征积谷捐改充学务经费事)》,《申报》,1906年7月16日,第3版。
    7 《自治局移拨经费(南京)》,《申报》,1909年1月28日,第2张第2版。
    8 丁日昌:《奉贤浮销仓谷经费欠解漕项行司查办》,《丁日昌集》卷七二《抚吴公牍三十七》上,第702页。
    9 洗桐生:《按亩派捐之非》,《申报》,1876年3月8日,第3版。
    1 江上飘篷客:《论松江田捐》,《申报》,1876年10月14日,第4版。
    2 《乡民跪香》,《申报》,1878年11月2日,第2版。
    3 《轰毙灶民》,《申报》,1879年12月9日,第2版。
    4 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5 10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6 9丁日昌:《奉贤浮销仓谷经费欠解漕项行司查办》,《丁日昌集》卷七二《抚吴公牍三十七》上,第702页。
    7 吴大根:《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卷一《前编补遗交代事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690页。
    8 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61页。
    同治《户部则例》卷一七《仓庾三》,1874年刻本,第30页。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总第274页。
    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总第782页。
    2 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第7页。
    3 民国《嘉定县续志》卷2《营建志》,1930年铅印本,第3页。
    4 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5 光绪《娄县续志》卷二《建置志》,第5页。
    6 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一《舆地志》,第35~36,30页。
    7 光绪《六合县志》卷二《田赋志》,第31页。
    8 《江督苏抚电奏苏属仓谷实数(南京)》,《申报》,1907年4月30日,第4版。
    9 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六一《市籴考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16册,第403页。
    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81、6080~6081页。
    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第18~19页。
    民国《青浦县续志》卷7《田赋下》,第14页。
    《上海县积谷钱款借给各乡贫农籽种征信录》,1900年刻本,第7~9页。
    1 《圣德颂》,《申报》,1889年11月12日,第1版。
    2 丁日昌:《泰州详奉饬举办社仓遵议章程请示由》,《丁日昌集》卷八○《抚吴公牍四十五》上册,第769页。
    3 《盘量积谷条款》,《江苏省例续编》同治十三年“藩例”,第6页。
    4 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81页。
    5 《苏抚奏定苏省整顿稽察仓谷章程》,《申报》,1910年5月30日,第2张后幅第2版。
    6 《详定陈谷粜变并杜钱款私挪章程》,《江苏省例四编》光绪十八年“藩例”,第7、3页。
    7 光绪《太仓直隶州志》卷二○《赋役下》,无页码。
    8 9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第7页。
    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一《舆地志》,第30页。
    1 据魏丕信统计,乾隆三十一年前后各省的常平仓储谷数量均超过“半民间”的社仓、义仓。具体到江苏而言,常平仓储谷1 271 857石,两淮盐义仓储谷475 850石(魏丕信认为,两淮盐义仓亦属官仓),社仓储谷323 751石。参见《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63、168页。
    2 《论董事》,《申报》,1901年11月29日,第1版。
    3 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4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6、728~729、738页。
    5 《自治公所订定选民入册释疑简则(苏州)》,《申报》,1909年9月19日,第2张第3版。
    1 《苏抚瑞澂筹办地方自治折》,章开沅、刘望龄、叶万忠编:《苏州商会档案从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7页。
    2 王先明:《论“民权即绅权”——中国政治近代化历程的一个侧影》,《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第6期。
    3 清末反地方自治及绅民冲突的具体情况可参见魏光奇:《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下的“绅权”膨胀》,《河北学刊》2005年6期;杨涛:《晚清江苏民变中的反地方自治现象探析》,《史学月刊》2007年6期;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