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异化与刑法系统的功能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The Aliena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n China and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System
  • 作者:劳东燕
  • 英文作者:LAO Dongyan;Tsinghua University Law School;
  • 关键词:正当防卫 ; 功能主义 ; 规范性期待 ; 刑法体系 ; 规范效力的确证
  • 英文关键词:Justifiable Defense;;Functionalism;;Normative Expectation;;Dogmatic System of Criminal Law;;Confirmation of Norm's Validity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9-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8
  • 期:No.170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60)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805007
  • 页数:17
  • CN:05
  • ISSN:11-3212/D
  • 分类号:81-95+198-199
摘要
我国司法中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基本上都是朝否定的方向去理解与界定,这使得正当防卫的成立空间极其有限,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的严重分化。正当防卫在我国的司法异化,其根源并不在于法教义学的建构不足,而在于司法裁判将自身的功能错误地定位为纠纷解决。正当防卫条款的法律效力欠缺,不仅意味着司法裁判应当实现功能定位的调整,从纠纷解决转向对行为的法与不法进行评价,也意味着需要重新认知刑法系统的功能。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里,刑法系统的功能在于维持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立基于此,刑法教义学体系需要进行全面的反思与重构,实现基本范式的转型。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hina,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justifiable defense have always been interpreted in the direction of denying its claim,which makes it nearly impossible to raise such a defense for the defendant successfully.There is an unbridgeable gap between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and its judicial application.The aliena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rives not from the poor construction of its dogmatic theory,but mainly from a mistaken self-orientation of conflict resolution for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in its function.Through the invalidity problem of the statutory provis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n China,we need to consider seriously a shift of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in its basic function from conflict resolution to evaluating its lawfulness for a conduct.On this basis,the primary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system should be redefined correspondingly.In a risk society of high indeterminacy,the primary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system lies in making the normative expectation stable among the people.In view of this,it is especially necessary to rethink and reconstruct the dogmatic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n the whole,and to manage to finish the shift of its theoretical framework.
引文
1.[德]尼可拉斯·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
    2.[德]罗尔夫·施蒂而纳:“德国民法学及方法论---对中国法学的一剂良药”,黎立译,载《中德法学论坛》第12期,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泮伟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4.陈璇:“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1)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97页;段立文:“对我国传统正当防卫制度的反思”,《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第34-35页;梁华仁、刘为波:“评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第25-29页;王政勋、贾宇:“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第79-80页。
    (2)参见卢勤忠:“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第78页;杨忠民:“对正当防卫限度若干问题的新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57页。
    (3)参见陈璇:“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120-138页;劳东燕:“防卫过当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第1324-1348页;劳东燕:“法益衡量原理的教义学检讨”,《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第355-386页;陈璇:“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清华法学》2016年第2期,第53-73页;周光权:“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第1-17页;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法学家》2017年第5期,第89-104页。
    (4)参见注(3),劳东燕《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文,第1324-1348页;注(3),劳东燕《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文,第355-386页;注(3),周光权文,第1-17页。
    (5)晚近以来,有论者明确主张正当防卫的实质根据仅在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参见许恒达:“从个人保护原则重构正当防卫”,《台大法学论丛》第45卷第1期(2016),第315-384页。
    (6)泮伟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页。
    (7)参见注(3),陈璇《清华法学》文,第58-60页。
    (8)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书。
    (9)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0)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刑三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
    (11)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2)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3-385页;张明楷:《刑法学》(上)(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01-204页;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205页;注
    (3),陈璇《清华法学》文,第60页。当然,也有论者持不同的观点,将“正在进行”的要件与紧迫性做不同理解,认为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一般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参见曲新久:《刑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55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0页。
    (14)参见劳东燕:“结果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防卫过当为视角的展开”,《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第15-18页。
    (15)同注(9)。
    (16)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4-747页;陈兴良:《正当防卫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2-45页。
    (17)参见陈璇:“论防卫过当与犯罪故意的兼容”,《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9页以下;注(12),张明楷书,第204页;黎宏:《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134页;注(12),曲新久书,第122页。
    (18)参见注(13),第16-17页。
    (19)比如,在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的裁判理由解说便是依据苏良才预先准备水果刀的情节,而认定其产生了殴斗的故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2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20)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1)同注(19),第18-21页。
    (22)张宝、毛康林:“预见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能否阻却成立正当防卫”,《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第11页。
    (23)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书。
    (24)参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25)参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
    (26)参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
    (27)参见注(3),陈璇《清华法学》文,第54-55页。
    (28)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
    (29)参见张明楷:“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第8页。
    (30)同注(19),第21页。
    (3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46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32)参见注(1),梁华仁、刘为波文,第28页。
    (33)参见郭泽强、胡陆生:“再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法学》2002年第10期,第29页;注(3),周光权文,第8-9页;陈璇:“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第83-84页;尹子文:“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180-184页。
    (34)参见劳东燕:“法益衡量原理的教义学检讨”,《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第363页。
    (35)参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36)参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
    (37)参见注(33),尹子文文,第179-180页。
    (38)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39)参见注(33),陈璇文,第81-82页。
    (40)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191页。
    (41)同注(33),陈璇文,第82页。
    (42)参见注(6),第26页。
    (43)参见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154页。
    (44)参见注(6),第74-75页。
    (45)参见注(6),第139页。
    (46)See Niklas Luhmann,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translated by Elizabeth King-Utz and Martin Albrow,second edition,Oxon:Routledge,2014,p.33.
    (47)参见[德]尼可拉斯·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58-162页。
    (48)See note(46),Niklas Luhmann,pp.24-30.
    (49)参见注(47),第338-369页。
    (50)参见注(6),第27-35页。
    (51)参见注(6),第75页。
    (52)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页。
    (53)[德]罗尔夫·施蒂而纳:“德国民法学及方法论---对中国法学的一剂良药”,黎立译,载《中德法学论坛》第12期,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
    (54)参见注(53),第41-43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