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階管理與内外秩序:宋代内臣寄資制度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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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曹傑
  • 关键词:寄資 ; 内臣遷轉 ; 内侍官階 ; 内外秩序
  • 中文刊名:WSWS
  • 机构: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 出版日期:2018-02-01
  • 出版单位:文史
  • 年:2018
  •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北宋宦官制度研究”(項目號:15CZS028)成果之一
  • 语种:中文;
  • 页:WSWS201801009
  • 页数:23
  • CN:01
  • ISSN:11-1678/K
  • 分类号:173-195
摘要
宋代内臣在官階遷轉到内東頭供奉官時,需要從内侍兩省轉到樞密院管理,進入武階序列遷轉,是爲常規遷轉路綫上的"止法"。但對於在御藥院、内東門司等要近機構擔任差遣的部分内臣而言,他們可以在官階保持爲内東頭供奉官的情況下,將供職時的勞績折算爲應遷轉的階次,待轉出時可以直接獲得較高的階秩。内臣的這段經歷被稱作"寄資"。作爲一種特殊的品階管理制度,寄資在兩宋隨政治制度的發展形勢屢經廢置,在時人的認識中也由"僥倖之門"變爲"祖宗法"。以時間爲軸考察寄資制度的演變,可以幫助我們在制度史的視野中重新認識宋代内臣作爲官僚的屬性,並進而思考内臣品階管理制度所可能體現的内外秩序。
        
引文
(1)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第五卷《宋代》(本卷爲朱瑞熙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9頁。
    (2)可參看余華青《中國宦官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32-334頁。
    (1)參看余華青《中國宦官制度史》,第334-335頁;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352-353頁;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第641頁;游彪《宋代蔭補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260-261頁;裴海燕《北宋的宦官管理制度》,《中國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125-131頁。
    (2)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一七七,至和元年十一月戊寅條,中華書局,2004年,第4291頁。
    (3)《長編》卷一九二、嘉祐五年十一月辛卯條引吕誨奏議作“王保信”,但據《宋朝諸臣奏議》卷六一《百官門·内侍上》所録吕誨《上仁宗乞罷内臣暗轉官例》,應作“劉保信”(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點校整理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76頁),《長編》此處應是誤記,點校本對此亦失校。
    (1)吕誨《上仁宗乞罷内臣暗轉官例》,《宋朝諸臣奏議》卷六一《百官門·内侍上》,第676頁。
    (2)徐松1,劉琳等點校《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一三引《神宗正史·職官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894頁。按,儘管該條出自《神宗正史》,但依照要近程度區分的差遣“序列”或在仁宗時業已形成。
    (3)趙抃《趙清獻公文集》卷九《奏狀乞檢會前奏追奪劉保信等恩命》,綫裝書局影印明汪旦嘉靖四十一年(1562)刻、傅增湘校本,《宋集珍本叢刊》第6册,2004年,第797頁上欄。
    (4)吕誨《上仁宗乞罷内臣暗轉官例》,《宋朝諸臣奏議》卷六一《百官門·内侍上》,第677頁。
    (1)《趙清獻公文集》卷九《奏狀乞追寢劉保信等恩命》,第796頁下欄。
    (2)《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一一,第3893頁。又,《長編》卷一九二所引文字稍異,即:“詔:勾當御藥院内臣,如當轉出外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第4649頁)
    (3)陳均著、許沛藻等點校《皇朝編年綱目備要》(以下簡稱《備要》)卷一六,嘉祐五年十一月條,中華書局,2006年,第364頁。
    (4)劉静貞《皇帝和他們的權力:北宋前期》,稻鄉出版社,1996年,第172頁。
    (5)有關御藥院在仁宗親政前後的發展,可參見丁義玨《北宋前期的宦官:立足于制度史的考察》,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年,第83-84頁。
    (6)《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一二,第3893頁。
    (1)司馬光著,李文澤、霞紹輝點校《司馬光集》卷二六《論御藥寄資札子》,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659-660頁。從一些跡象可以看出,這次進奏有一定效果。據《宋會要1稿》禮二九之四○,仁宗去世後,七月二十八日,劉保信充任永昭陵副使,其時的繫銜爲“莊宅使、嘉州團練使”(第1341頁),已無内東頭供奉官,表明劉保信此時當已轉出。而此銜似乎也側面説明,嘉祐五年的争論並没有改變劉保信獲得寄資遥郡階的事實。
    (2)《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一三,第3894頁。
    (3)詳見楊仲良《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以下簡稱《紀事本末》)卷五八《神宗皇帝·司馬光彈劾》,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宛委别藏清抄本,《續修四庫全書》第386册,2002年,第484頁上欄。
    (4)《高居簡札子》、《高居簡第二札子》、《高居簡第三札子》、《高居簡第四札子》、《高居簡第五札子》,分見《司馬光集》卷三六、三七,第838、844-846、847-848、850頁。
    (5)《紀事本末》卷五八《神宗皇帝·司馬光彈劾》,第484頁上欄。
    (6)《宋會要1稿》職官一九之一四,第3554頁。
    (7)如劉温禮勾當内東門,並寄資,嘉祐二年五月出外爲内殿承制,參《長編》卷一八五,嘉祐二年五月壬辰條,第4479頁。
    (1)《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一三,第3894頁。
    (2)《長編》卷二三九,熙寧五年十月甲申條,第5809頁。
    (3)《長編》卷二三九,熙寧五年十月壬辰條,第5814頁。
    (1)如馮景元以勾當龍圖天章寶文閣寄内殿崇班,參見《長編》卷三四二,元豐七年正月辛酉條,第8230頁。
    (2)有關作爲隨龍人的内臣寄資,尚有一特殊事件。元祐八年哲宗親政後不久,希望抽换在宫内擔任差遣的内臣,要求“於轉出大使臣内抽取數人,令寄資充内中差遣”,樞密院初擬定劉瑗等十人,但最終因“祖宗無抽取寄資例”而作罷,參見蘇轍著、俞宗憲點校《龍川略志》卷九《議除張茂則换内侍舊人》,中華書局,1982年,第55頁。由此可知,内臣入出寄資與是否擔任内中差遣緊密相關,而皇帝試圖以此來調换身邊的内臣,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寄資制度的成熟。儘管此事作罷,但制度的調整似乎在南宋得以實現,詳見後文。
    (3)曾布著、顧宏義點校《曾公遺録》卷八,元符二年八月丙子條,中華書局,2016年,第91頁。
    (4)《曾公遺録》卷八,元符二年閏九月丙戌條,第121頁。
    (5)《曾公遺録》卷八,元符二年十月己酉條,第128頁。
    (6)按,《長編》卷五○一、元符元年八月丙申條在記述阮易簡寄資時也提到“内臣非殿閣差遣不得寄諸司副使”(第11939頁)。
    (7)參見《長編》卷四八九,紹聖四年七月甲寅條,第11608-11609頁。
    (1)李元凱於熙寧七年二月“戰死於踏白城”(《長編》卷二五○,熙寧七年二月甲申條,第6098頁),五月贈英州團練使,儘管這裏的遷轉考慮了撫恤死難的因素,但是對照李元凱與李憲的經歷不難看出,二人遷轉之速相差無幾,可以推測二人通過寄資遷轉至高階内臣的時間均在三年以内。
    (2)《宋代官制辭典》,第421頁。
    (3)具體來説包括“歷邊任有功者”、“在邊五年而無過者”等,參見《宋會要1稿》職官三四之一二,第3855頁。
    (4)《長編》卷二四七,熙寧六年十月辛巳條,第6024頁。
    (5)《長編》卷三○○,元豐二年九月丁卯條,第7297頁。
    (6)即“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參見《宋會要1稿》輿服四之一四,第2239頁。
    (7)《長編》卷二六七,熙寧八年八月壬辰條,第6541頁。
    (8)《長編》卷二二八,元豐元年二月庚子條,第7055頁。
    (1)《備要》卷二六,崇寧二年五月條,第671頁。
    (2)《紀事本末》卷一三九《徽宗皇帝·收復湟州》,《續修四庫全書》第387册,第452頁上欄。按,童貫初任熙河蘭會路勾當公事時,《宋會要1稿》兵九之四記其階銜爲内客省使(第8779頁)。對此,前人已不同意見,同卷有按語云“七月五日,童貫方自供奉官轉皇城使、果州刺史,初遣時安得便爲内客省使?”(《紀事本末》卷一三九《徽宗皇帝·收復湟州》,《續修四庫全書》第387册,第445頁上欄)
    (3)《備要》卷二六,崇寧二年五月條,第671頁。
    (4)《備要》卷二七,崇寧三年五月條,第680-681頁。
    (5)王稱《東都事略》卷一二一《童貫傳》,文海出版社影印明影宋覆刻本,趙鐵寒主編《宋史資料萃編》第一1,1979年,第1863頁。按,《宋史·童貫傳》中亦有類似記載,應承襲自此,參見《宋史》卷四六八《宦者三·童貫傳》,中華書局,1977年,第13658頁。
    (6)王曾瑜《徽宗朝的宦官羣》一文對童貫的事跡做了一定的梳理,但並未提及童貫官階的遷轉問題。參見《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5 1,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51-158頁。
    (7)《紀事本末》卷一二五《徽宗皇帝·官制》引朱勝非云,第340頁下欄。
    (1)《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二一,第3899頁。
    (2)《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二一,第3899頁。
    (3)殿中監在元豐改制之前作爲文臣寄禄官之一,元豐改制時神宗曾有意恢復其職任,但最終未能實現。參見《備要》卷二六,崇寧二年二月條,第669頁。
    (4)《紀事本末》卷一二五《徽宗皇帝·官制》引朱勝非云,第340頁下欄。
    (5)《紀事本末》卷一四○《徽宗皇帝·收復廓鄯州》有注語云“《實録》削童貫遷除不載”(《續修四庫全書》第387册,第460頁上欄),筆者推測徽宗朝其他内臣的遷轉情況也有可能在後來被删去。
    (1)徽宗與欽宗之間存在着多重的“齟齬”,王曾瑜謂之“父子參商”,參見《宋徽宗和欽宗父子參商》,收入氏著《絲毫編》,河北大學出版社,2009年。
    (2)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二一四《炎興下帙一一四》引《宇文虚中行狀》,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清光緒三十四年許刻本,1987年,第1540頁上欄。
    (3)此據陳傅良《繳奏内侍張安仁轉官第二狀》所引,陳傅良著、周夢江點校《陳傅良先生文集》卷二二,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03頁。按,陳傅良原狀作“五月十四日”,據當時的内外形勢以及下文换階法等規定的出臺可知,三省、樞密院此奏當在二月十六日前,疑二、五形近致誤。
    (4)曹勳《松隱集》卷三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9册,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551頁上欄。
    (5)據汪藻《靖康要録》卷二,二月七日手詔云:“童貫等妄興邊事,懷奸蠧國,悉皆東下,前往江浙。在京如梁師成、譚稹、李彦已行遠竄,所存百餘員皆小官疏遠之人,並不係從來被重任、享厚禄者;今又自陳,乞依舊制,寄資恩數等一遵祖宗之典。百姓無知,鼓倡率衆,擅行誅戮,劫奪財物,震驚京闕,皆不奠居。已指揮李綱並三衙分頭彈壓,捕爲首之人,悉行軍法。爾等各歸常業,毋蹈極刑。尚敢結集,仰徒中反告,支賞錢一千貫。諮爾黎庶,仰體朕意。”(王智勇箋注,四川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65頁)何冠環認爲二人的上書在二月二十一日之前,而根據這條史料可以將這一時間提前至二月七日,參見何冠環《現存的三篇宋代内臣墓誌銘》,(香港)《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52期(2011年1月),第44頁。
    (6)《宋史》卷二三《欽宗本紀》,第422頁。
    (7)確庵、耐庵編,崔文印箋證《靖康稗史箋證·甕中人語》,中華書局,1988年,第52頁。
    (1)《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二二,第3900頁。
    (2)以上《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二二、二三,第3900頁。原文未分段,現依據文意劃分段落,且標點有調整。
    (1)紹興六年定“内客省使至内侍省内品爲内侍官時”,敕令所曾引靖康元年指揮“内侍官稱一遵祖宗舊法”,由此可見靖康元年時内侍官階確曾恢復諸使的形式,參《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二五,第3901頁。
    (2)《松隱集》卷三六《鄭門司墓銘》,第551頁上欄。
    (3)前揭何冠環《現存的三篇宋代内臣墓誌銘》。
    (4)按,南宋時有人在回顧崇寧廢寄資時也有評論稱:“凡内侍寄資一切轉行,祖宗之法蕩然無餘”(《東都事略》卷一○一《蔡京傳》,第1552頁),或即來自欽宗時的這些認識。
    (5)《陳傅良先生文集》卷二二《繳奏内侍張安仁轉官第二狀》,第303頁。按,原文云:“祖宗舊制,入内内侍省使臣寄資至内殿承制,即更不得磨勘轉至副使。宣和以來,方許係寄資内殿崇班以上,磨勘依吏部法,轉至諸司副使。”需要指出的是,這裏陳氏對寄資發展歷程的理解是錯誤的。
    (6)鄧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年,第515頁以下。
    (7)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一二八《本朝三·法制》,中華書局,1986年,第3075頁。
    (1)楊公恕又有其特殊之處。楊公恕爲高宗隨龍人,靖康元年時爲入内西頭供奉官(《三朝北盟會編》卷六三《靖康中帙六三》,第473頁下欄),曾在紹興元年時“求差遣”(熊克著,顧吉辰、郭羣一點校《中興小紀》卷一一,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3頁);紹興五年,“武功大夫、貴州剌史提舉江州太平觀楊公恕,給真俸,以隨龍恩也”(李心傳著,胡坤點校《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八九,紹興五年五月己亥條,中華書局,2013年,第1728頁),從這條記載看,楊公恕在此時應已轉出爲祠禄官,如此則紹興十八年又“還所寄資”有不可解之處。
    (2)馬端臨著,上海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華東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點校《文獻通考》卷五八《職官考一二·帶御器械》,中華書局,2011年,第1745頁。
    (3)《宋會要1稿》職官三四之一三,第3856頁。
    (4)《松隱集》卷三六《鄭門司墓銘》,第550頁下欄。
    (5)鄭獬《鄖溪集》卷五《入内内侍省供奉官蘇利涉等可如京使遥郡刺史制》,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97册,第152頁下欄。
    (1)劉攽《彭城集》卷二三《入内東頭供奉官梁和米遘可並供備庫副使轉出制》,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96册,第234頁下欄。
    (2)鄒浩《道鄉集》卷一六《内侍馮章轉官制》,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1册,第305頁下欄。
    (3)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卷六《入内左藏庫使張汝弼可左藏庫使制》,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3册,第359頁。
    (4)蘇轍著,曾棗莊、馬德富標點《欒城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32-633頁。按,領受遥郡刺史時,馮宗道已結束寄資約一年,而蘇轍在制詞中仍然提及“寄資之崇”,由此可見寄資對於内臣仕途的影響力。
    (5)原作“關”,應誤,以文意改。
    (6)以上分見《文忠集》卷九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8册,第6頁上欄、7頁上欄、12頁。
    (7)《宋會要1稿》儀制一二之一五,第2563頁。
    (8)《宋會要1稿》儀制一二之一九,第2568頁。
    (1)以上分見樓鑰著、顧大朋點校《樓鑰集》卷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24、528頁。
    (2)《陳傅良先生文集》卷一一,第144頁。
    (3)《陳傅良先生文集》卷一二,第156頁。按,“禄以真祠”原作“禄以真阿”《全宋文》點校者據道光本、永嘉本校,今從之。參見曾棗莊等編《全宋文》卷六○一八,第267册,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7頁。
    (1)《樓鑰集》卷三○《寄資武功大夫幹辦御藥院陸彦端轉歸吏部除帶御器械依舊幹辦太一宫》,第516頁。
    (2)《樓鑰集》卷三○《寄資右武大夫遥郡防禦使皇子嘉王府都監韓世榮轉歸吏部在京宫觀》,第519頁。
    (3)《樓鑰集》卷三○《寄資右武大夫遥郡防禦使皇子嘉王府都監韓世榮轉歸吏部在京宫觀》,第519頁。
    (4)《樓鑰集》卷三○《寄資武義大夫果州團練使重華宫祗候董友聞轉歸吏部》,第525頁。
    (5)以上分見《樓鑰集》卷三○,第516、519、525、537頁。
    (6)《文忠集》卷一七三《思陵録》:(孝宗淳熙十五年五月己酉)“德壽殿應奉人各轉一官,……符滌、王公昌、霍汝翼、吴思忠並轉遥郡團練使……”(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8册,第936頁下欄)
    (7)《宋會要1稿》職官七三之一二,第5007頁。
    (8)與之相比,同日被黜的張彦臣則由武功大夫直降四階,爲武略大夫,參見《宋會要1稿》職官七三之一二,第5007頁。
    (9)據《宋會要1稿》職官七三之二四,至寧宗慶元四年,“中亮大夫、保康軍承宣使、入内内侍省都知霍汝翼,與在京宫觀,以臣僚言汝翼蒙蔽男喆夫盜睿思殿庫官物入己。”(第5014頁)其時距紹熙四年僅五年有餘,而武階升遷七階,遥郡階升遷一階。
    (1)在唐人語境中,行政中心(或連帶其主要人口)在事實上從某地到另一地進行了空間轉移,但名義上並未予以確認,唐人集中地將這種現象描述爲“寄理某地”,此或爲“寄理”一詞之源。如元和八年(813),李吉甫議復置宥州言:“天寶末,宥州寄理於經略軍,蓋謂居中可以總統蕃部,北接天德,南據夏州。今經略軍遠礙,靈武道路乖越,又不置軍鎮,非舊制也。請置宥州,理經略軍。”(賀次君點校《元和郡縣圖志》卷四《關内道四·新宥州》,中華書局,1983年,第106頁)
    (2)如岳珂指出:“律文有私諱冒榮之禁,故四銓之法遇磨勘階官之稱,與其三代諱相值者,許其自陳,授以次官,謂之寄理,遂以繫之官稱之首。”(朗潤點校《愧郯録》卷三《階官避家諱》,2016年,中華書局,第39頁)
    (3)宋代堂後官有滯留中樞而不願外任的情形。對此,神宗時曾規定:“六曹諸司主事,自今更不帶正官,止寄理磨勘資任。”(《長編》卷三三六,元豐六年閏六月壬午條,第8094頁)又,建炎元年(1127)規定:“三省人吏轉官,依祖宗法,止朝請大夫;以上者寄資,候出官收使。其有恩例未該收使者,許回授。”(《宋會要1稿》職官三之三○,第3047頁)
    (4)徽宗時,“内侍楊戩提舉後苑作有勞,除節度使,商英不可,奏曰:‘祖宗法内侍皆寄資無至團練使者,有大勳勞則别立昭宣、宣政、宣慶等使以寵之,未聞建節也”。參見《張少保商英傳》,載杜大圭編《名臣碑傳琬琰集》下之卷一六,文海出版社影印抄本,趙鐵寒主編《宋史資料萃編》第二1,1969年,第1506頁。
    (5)以品階言之,筆者以内東頭供奉官以下爲基層内臣,内臣轉出兩省、與外朝武臣共同帶諸司使副官階時爲中層内臣,而最終帶横行班官以上官階者爲高層内臣。若以差遣言之,都知、押班乃是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長官,任此官或帶此官銜任其他差遣者可認爲是高層内臣。如任宫廷内外各種基層監當官,或最基本的“禁廷灑掃院落”之職者,便可以視作基層内臣。在二者之間,内臣的差遣類型較爲複雜:勾當御藥院、内東門司、諸閣等要近差遣是中層内臣的一部分,其供職地點在宫廷之内;此外,任邊防統兵官等宫外差遣以及走馬承受者亦居於中層。
    (6)參見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史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424-427頁。
    (1)柳浚炯《唐代宦官與皇權運作關係研究》,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55頁。陸揚《9世紀唐朝政治中的宦官領袖》一文的看法類似,稱唐後期部分内臣已有“事功官僚(meritocracy)”的傾向,收入《清流文化與唐帝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50-151頁。又,李丹婕通過考察佛教因素在唐中後期内臣權力擴張方面的作用,認爲“與供奉佛教、與僧侣相往來,則是這一羣體擴張自身權力的重要途徑”(《從“僕”到“臣”---玄肅代時期宦官羣體角色的轉型》,《中國典籍與文化》2010年第2期,第133頁),亦可備參考。
    (2)有關内侍兩省的成立,可參看丁義玨《北宋前期的宦官:立足於制度史的考察》,第17-20頁。
    (3)柳立言認爲,宋初君主的舉措實現了内臣“由閹官系統下的武人變成了將官系統下的閹人”,同時具有“利用”、“控制”與“防範”多重的政治效果,在對樞密院的嚴加管理中體現出“嚴守内職與外職的分野”。參見氏著《以閹爲將:宋初君主與士大夫對宦官角色的認定》,宋史座談會編《宋史研究集》第26 1,“國立”編譯館,1997年,第249-305頁。
    (4)《宋會要1稿》職官三六之一。
    (1)《文獻通考》卷六四《職官考一八·武散官》,第1942頁。
    (2)《紀事本末》卷一二五《徽宗皇帝·官制》引朱勝非云,第340頁下欄。
    (3)張邦煒《宋代皇親與政治》,第289頁。
    (4)參見趙冬梅《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上編《從内職到武選官:第三種官僚的誕生》,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
    (5)儘管“内侍官”作爲一個單獨的官類被標明,但“一切轉行”的背景下實際上標誌着二者之間並没有絶對的鴻溝。
    (6)同時,内侍兩省的長官也重新改作都知、押班,與外朝“知事”區分;低級内臣的官階也恢復東頭供奉官、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黄門、内品等舊名,從而重新回歸與外朝武階不同的序列。
    (1)該表參考如下研究製作:俞宗憲《宋代職官品階制度研究》,《文史》第21 1(中華書局,1983年,第109-126頁);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附表《内侍階官名稱更動表》、《宋代低級内侍官遷轉階官表》、《宋前期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宦官遷轉官階表》,第696-698頁;余華青《中國宦官制度史》,第349-351頁。並據《宋會要1稿》職官五二之二○至二七《諸使雜録》(第4455-4459頁)調整。表中雙綫表示上、下不能直接磨勘遷轉。
    (2)明道元年置延福宫使,此後再無爲高級内臣特設官階之事,因而本表以此作爲北宋中前期内臣階遷轉該序列形成的時間。
    (3)龔延明將遥郡官直接置於正任與横行班官之間,而遥郡官的特點之一爲落使額即位正任官,且其地位難以與諸司使。横行班官等比較高下,故筆者將遥郡官於備註説明。
    (1)皇城使(副)至宫苑使(副)之間原有翰林使(副)至翰林醫官使(副)二十階爲東班,宫苑使(副)至供備庫使(副)爲西班。後東班官轉爲伎術官階,西班官則爲武選官與内臣官階,參《宋會要1稿》職官五二之二○,第4455頁。
    (2)雍熙二年(985)最終定名,參《宋會要1稿》職官五二之二一,第4455頁。
    (3)熙寧三年(1070)前爲“南·北作坊使”,參《宋會要1稿》職官五二之二一,第4455頁。
    (4)太平興國五年(980)年由閑廄使改,參《宋會要1稿》職官五二之二一,第4456頁。
    (5)原爲“染院使”,太平興國三年分置東、西,參《宋會要1稿》職官五二之二一,第4456頁。
    (6)“敦”犯光宗諱(惇),故“從經史子傳音義避用”,改爲訓武郎。參見費袞著、金圓點校《梁谿漫志》卷二《文武官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4頁;丁度等《附釋文互注禮部韻略》附《貢舉條式》引《淳熙重修文書式》,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37册,第3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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