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内法规作为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有利于补充规范的法律渊源,精确打击腐败贿赂犯罪,帮助监察委工作的展开。但也存在着和现行司法体系融合不畅、适用范围重合、适用主体范围狭隘以及自身不稳定性对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冲击。党内法规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在位阶发生冲突时,需要根据党内法规自身的层次体系和冲突的法律文件类型进行合理判断。在未来发展上,需要正确处理党内法规和空白罪状的关系,完善党内法规司法适用的立法后评估,规范党内法规的法律修辞,使其成为我国未来法治化图景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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