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基本原则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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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ssentials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
  • 作者:解志勇
  • 英文作者:Xie Zhiyong;
  • 关键词:卫生法 ; 生命权 ; 健康权 ; 伦理 ; 基本原则
  • 英文关键词:health law;;rights to life;;rights to health;;ethic;;fundamental principle
  • 中文刊名:BJF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5-25
  • 出版单位:比较法研究
  • 年:2019
  • 期:No.16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国家监察理论构建、制度创新与实践运行研究”(18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BJFY201903001
  • 页数:20
  • CN:03
  • ISSN:11-3171/D
  • 分类号:5-24
摘要
作为特定领域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备法律性、统率性、概括性、特殊性等属性,但在以往被称为卫生法基本原则的诸多概念中,只有"生命健康权保障原则"满足上述要求。同时,现代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双刃剑效应,在促进生命健康权保障及其内涵持续更新的同时,亦经常冲撞和挑战伦理和法律底线,因此,有必要确立"科技促进与伦理约束原则",在依赖科技进步的同时,对相关科学技术的研发、运用加强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从而在科技创新与伦理约束两方面实现平衡。
        A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legal department in a specific field,it should generally have the attributes of legality,command,generality and particularity. However,among many concepts previously known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health law,only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 meets the above requirements. At the same time,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medical and heal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produced a double-edged sword effect. While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and renewing its connotation,it often collides with and challenges the ethical and legal bottom line.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 and Ethical Restraint. While relying on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ethical restraint and legal regul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 as 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thical constraints.
引文
[1]解志勇:《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研究》,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第17页。
    [2]“马法”是互联网发展初期用于形容网络法发展状况的术语。1996年,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上发表了《网络法与马法》一文,反对把网络法作为法律研习与诉讼中的一个专门部分。他认为,所谓“马法”显然不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马的所有权问题由财产法规范,买卖问题由交易法管束,马踢伤人适用侵权法等,因此将上述规范汇集为一部“马法”毫无意义。然而,卫生法显然并非“马法”,因为卫生法法律体系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为逻辑起点,在医事法、药事法、公共卫生法、医疗保障法和医药卫生伦理法等领域形成了明晰的法律关系,有着内涵确定的基础法律概念和学科特质及规律,并建构起了相对稳定的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See Frank H. Easterbrook,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 207(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1996); see also Amy Harmon,The Law Where There Is No Land; A Legal System Built on Precedents Has Few of Them in the Digital World,The New York Times,March 16,1998; Lawrence Lessig,The Law of the Horse:What Cyberlaw Might Teach,113 Harv. L. Rev. 501,514-546(1999).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3页。
    [4]参见解志勇主编:《卫生法学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0-63页。
    [5]参见吴崇其主编:《中国卫生法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页。
    [6]参见丁朝刚等主编:《卫生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11页。
    [7]参见崔新宇等主编:《卫生法学概论》,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8]参见朱新力等主编:《卫生法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5页。
    [9]参见杜仕林主编:《卫生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10]参见吕秋香、杨捷主编:《卫生法学》,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11]参见吴崇其主编:《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6页。
    [12]参见石悦等主编:《卫生法学(案例版)》,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7页。
    [13]参见樊立华主编:《卫生法学概论》,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版,第16-18页。
    [14]参见达庆东等主编:《卫生法学纲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15]参见徐玉芳等主编:《卫生法学教程》,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16]尹口:《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国卫生法制》2008年第4期,第12-14页。
    [17]汪建荣:《我国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载《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3期,第18-20页。
    [18]陈煜:《论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构建及立法表述》,载《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年第12期,第793-797页。
    [19]董文勇:《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2-14页。
    [20]吴崇其:《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21]杜仕林:《卫生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22]参见梁慧星:《中国人身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第92页;杨立新:《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20页;张颉如等:《论生命健康权》,载《贵阳建筑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8-9页。
    [23]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上官丕亮:《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第35页。
    [24]参见杨立新:《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6期,第46-47页;尹田:《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18-19页。
    [25]参见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19页。
    [26]参见吴祖谋:《法学概念》,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2-153页。
    [27]参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shtml,2019年1月22日最后访问。
    [28]参见聂理:《分子生物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29]德国法律承认胎儿的生命是独立的、受到宪法保护的,对堕胎采用许可模式,孕妇只有在得到国家许可时才可实施堕胎,堕胎即意味着杀死尚未出世的生命。See Sabine Michalowski&Lorna Woods,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 138-139(Aldershot and Brookfield: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and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9).除瑞士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等之外,多数国家和地区原则上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在涉及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这种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胎儿在赠与时已存在者,即有承受生前赠与的能力。胎儿在遗嘱人死亡时已存在者,即有受遗赠的能力,但赠与或者遗赠仅对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法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必须在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因此,下列人不能继承:1.尚未受胎者;2.出生时未成活的婴儿。”《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出生。”《日本民法典》第886条规定:“1.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2.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胎儿以死体出生情形。”《日本民法典》第965条还规定,胎儿继承能力的规定准用于受遗赠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参见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ask/baike/121676.html,2019年2月12日最后访问。
    [30]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Roe v.Wade)的裁决,确立了堕胎权属于个人基本权利。英国于1967年将人工流产合法化,堕胎法律规定女性堕胎前须得到两名内科医生同意。参见王贵松:《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生命权与自我决定权、国家利益的宪法考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第142-151页。
    [31]参见肖思思等:《广东初步查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http://www.xinhuanet.com/local/2019-01/21/c_1124020517.htm,2019年3月1日最后访问。
    [32]参见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53页。
    [33]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306页。
    [34]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7页。
    [35]参见上官丕亮:《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25页。
    [36]参见徐宗良等:《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孙慕义等主编:《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冯沪祥:《中西生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37]参见郝军燕:《试论我国传统生死观的现代生命伦理效应》,载《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第8期,第20页。
    [38]参见徐宗良等:《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9][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40][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158页。
    [41][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42]参见上官丕亮:《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26页。
    [43]参见《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https://www.who.int/governance/eb/constitution/zh/,2019年2月1日最后访问。
    [44]参见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45]刘树孝主编:《法律文书大词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46]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6页。
    [47]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第15-18页。王利明教授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的体系,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以人格尊严为基本价值理念,根本上是为了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尊重和维护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才能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并富有尊严地生活。
    [48]参见李冬、常林:《替代医疗方案的法律解读》,载《中国卫生法制》2013年第6期,第54页。
    [49]参见马新耀、张思兵:《替代医疗方案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载《中国医院》2012年第11期,第73页。
    [50]参见马辉、林中举:《浅议替代医疗方案的范围》,载《医学与社会》2015年第4期,第28页。
    [51]参见李宁艳:《中德器官移植立法比较研究》,南昌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13页。
    [52]参见高向华:《中日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初步比较与分析》,载《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版》2007年第1期,第51-52页;冯嘉文:《未成年人作为供体的活体器官移植的非罪化研究》,暨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20页。
    [53]参见苏玉菊主编:《卫生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版,第6页。
    [54]参见罗汝珍:《发达国家农村医生培养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医学与哲学(A)》2015年第4期,第73-74页。
    [55]参见Merriam-Webster对“ethic”的释义,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ethic,2019年2月1日最后访问。
    [56]参见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57]参见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58]参见范瑞平:《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7-339页。
    [59]参见《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60]参见马中良、袁晓君:《当代生命伦理学---生命科技发展与伦理学的碰撞》,上海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
    [61]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5页。
    [62]参见百度词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F%BA%E5%9B%A0%E7%BC%96%E8%BE%91%E5%A9%B4%E5%84%BF%E4%BA%8B%E4%BB%B6/23176263?fr=aladdin,2019年3月12日最后访问。
    [63]参见高博:《科学伦理的“高压线”不容触碰》,载《科技日报》2018年11月27日,第1版。
    [64]丘祥兴:《人类干细胞研究的若干伦理问题》,载《医学与哲学》2001年第22卷第10期,第56页。
    [65]参见李瑞全:《儒家生命伦理学》,鹅湖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66]“移植父亲”是指在性器官移植中所引发的超越了医学范畴的遗传问题,如睾丸移植的受体所产生的精子其基因型将继承睾丸供者的基因型,由受者的父亲、兄弟或无血缘关系的供者提供睾丸用于移植,会引发复杂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67]参见丘祥兴:《医学伦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147页。
    [68]参见徐宗良:《克隆人:法律与社会》,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5页。
    [69]参见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总干事Robert J Coleman的讲话:The US,Europe,and Precaution:A Comparative Case Study A-nalysis of the Management of Risk in a Complex World,paras.7-9(2002).
    [70]See Paul Weirich,Using Food Labels to Regulate Risks,in Label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The Philisophical and Legal Debate 226-227(Paul Weiric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71]See Raymond Formanek,Jr.,Proposed Rules for Bioengineer Foods,FDA Consumer Magazine(March-April 2001).
    [72]See T.Bemauer,Genes,Trade,and Regulation:The Seeds of Conflict in Food Biotechnology 167(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73]参见王晶晶、罗满景:《代孕行为合法性问题研究》,载《中国商界》2009年第6期,第280-281页。刘浩、陶辉:《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新余高专学报》2005年第1期,第45页。
    [74]参见朱晓卓:《卫生法律实务》,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0-274页。
    [75]参见潘迪:《生殖革命与人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98-141页。
    [76]参见朱晓卓:《卫生法律实务》,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0-274页。
    [77]参见刘长秋:《从生命伦理到生命法》,载《生命科学》2012年第24卷第11期,第1352页。
    [78]参见刘大椿:《从中心到边缘---科学、哲学、人文之反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2006年版,第181-184页。
    [79]参见樊立华主编:《卫生法学概论》,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80]参见张静、赵敏主编:《卫生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8页。
    [81]参见石俊华主编:《卫生法学概论》,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页。
    [82]参见解志勇主编:《卫生法学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78-83页。
    [8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84]参见刘长秋:《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对策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85]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264页。
    [86]参见刘长秋:《人体实验法律对策研究》,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第41页。
    [87]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40页。
    [88]参见刘长秋:《人体实验法律对策研究》,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第41页。
    [89]参见于强:《同性婚姻合法化:台湾在亚洲抢了先》,载《世界知识》2017年第13期,第60-61页。
    [90]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91]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9页。
    [92]参见董文勇:《论基础性卫生立法的定位:价值、体系及原则》,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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