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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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映芳
  • 关键词:家庭制度 ; 国家干预 ; “家庭—个人”关系 ; 知青政策
  • 中文刊名:JDFX
  • 英文刊名:SJTU Law Review
  • 机构: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 出版日期:2011-01-31
  • 出版单位:交大法学
  • 年:2010
  • 期:v.1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研究项目(项目号2009JJD840003)
  • 语种:中文;
  • 页:JDFX201001011
  • 页数:24
  • CN:01
  • 分类号:155-178
摘要
<正>目次:引子一、家庭政策及其对个人的规定性(一)家庭法规:1950年的新《婚姻法》(二)家庭捆绑式的福利政策二、"国家"与"个人—家庭"的互动:"知青政策"的例子(一)国家将负担转移给家庭(二)家庭的应对:向单位要福利三、问题讨论:"国家—家庭—个人"关系的多义性(一)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家族主义(二)国家能力与家庭责任(三)"家属人":国家对"个人—家庭"关系的操作,以及家庭对国家的渗透
        
引文
[3][美]马丁·K·怀特:《中国城市家庭生活的变迁与连续性》,伊洪译,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3期。
    [4]参见金耀基:《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艾兰·普瑞德:《结构历程和地方;地方感和感觉结构的形成过程》,许坤荣译,载《空间的文化形式与社会理论读本》,夏铸九、王志弘编译,台湾明文书局2002年版,第83-84页。
    [6]青井和夫、增田光吉编:《家族变动の社会学》,培风馆1973年版,第133页。
    [7]前注[6],第134-135页。
    [8]1950年《婚姻法》第1、2、3条。
    [9]1950年《婚姻法》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10]1950年《婚姻法》第五章“离婚”。
    [11]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也称为民律第一草案)宣布告成。民国四年北洋政府的法律编查会编成了亲属编七章,共141条,其章目与《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编》大致相同。民国十四至十五年法律馆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
    [12]清末民法和北洋政府的民法亲属编仍以“家属主义”为主旨,民国的亲属法以个人主义为主旨。
    [13]李刚:《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亲属法〉研究》,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14]栗明辉:《中国近代亲属法——继承法制定和发展初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15]《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只规定未成年人结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言外之意就是成年男女结婚,无需经过其父母及尊亲属的同意,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所刊的《司法院公报》中法院否定父母为成年子女代办婚姻案例比比皆是,这也就反映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继续否定了父母干涉成年子女婚姻自由的主婚权。参见前注[13],李刚文。
    [16]《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于1930年12月制定公布,次年5月施行,其后于1945年10月起一直施行于台湾地区。自1985年6月首次修正公布,后又经历了十多次修正公布。
    [17]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此后各根据地颁布有一些地区性法律,如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
    [18]近代的几个推行家庭变革的法律在社会实践中都存在被空置的问题,参见前注[14]、[13]。
    [19]1951年时,土地改革工作组即负有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任务;1953年开始的推广新婚姻法运动。
    [20]中国没有赡养法,只有关于赡养的规定。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13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此外: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21]魏建国:《古代中国与西方“家与国”关系结构的差异及对法律秩序内涵的影响》,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总第119期)。
    [22]《礼记·内则》中有“子孙无私货、无私畜,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历朝律典《户律》中都规定有“别籍异财”、“卑幼私擅用财”条,都是对家长财产支配权的确认。参见前注[14],第6页。
    [23]光吉利之:“伝统家族”,东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
    [24]英国最早的老人赡养法,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确立的赡养法,鼓励家庭养老,但国家为主要的福利提供方。
    [25]意识形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国家减轻负担,从而使社会安定团结,造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必要条件。”参见《社会主义时期家庭担负着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一文,刊登于马克思主义研究网:http://myy.cass.cn/file/200512144446. html。
    [26]贝克尔认为,家庭的三大功能主要是“产权主体、生产的组织和机构、亲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王献生、王宇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7]梁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 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 18744。
    [28]前注[14]。
    [29]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今:“《婚姻法》中欠缺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尽管‘亲属'一词如此高频率地出现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但究竟何为亲属、何为近亲属却没有任何法律做出一般性概念界定,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解释也不一致,如《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则不仅包括前述人员,还包括当事人的(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另外,《婚姻法》中使用了“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系概念和“三代以内”的亲等概念,《继承法》中还有“晚辈直系血亲”的概念,但这两部法律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上缺陷势必造成法律规定的模糊、法律条文的费解以及法的实施困难。参见翟桂范:《完善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总第157期),第113-115页。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一直到1985年才确立(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1]新政权根据马克思主义有关劳动力再生产的理论,将住宅归入“生产资料”范畴,从而在城市实施了将剩余房屋公有化的制度。
    [32]安德烈·比尔基埃等:《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8页。
    [33]一般情况下,住房分配涉及两次分配,一是国家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二是单位在个人之间进行的分配。在企业之间的分配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和“三个层次”。两种类型系指有投资渠道和没有投资渠道,即在分配上有指望的和没指望的。国营企业有希望得到国家的基建拨款,而非国营企业则没有希望得到国家的住房投资拨款。在国营企事业单位中又分“三个层次”,高级的、大的、有实力的机关、企事业是高层次,容易得到住房投资,地方的、一般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中层次,得到住房投资的机会相对较少;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得到住房投资的机会相对更少了。邓蕾:《廉租房的空间政治:为什么城镇廉租住房政策落实缓慢——来自上海的调查》,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34]与此同时,住房规划虽然强调以“平均每人住房面积”为目标,但实际上有较严格的等级区分。制度发展到1981年,城镇职工能享受的住房面积被分为了四级:1级(厂矿企业职工)每套42—45 m~2;二级(一般干部)每套45—50 m~2;3级(工程师,县处级干部)每套60—70 m~2;4级(副研、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厅局级干部)每套80—90 m~2。参见前注[33]。
    [35]孙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之历史性反思》,载《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27卷)。
    [36]刘小平:《安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述评》,载《安徽史学》1995年第3期,第82-88页。
    [37]刘布光:《湖南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载《湘潮》2002年第3期,第48-52页。
    [38]罗国建:《广东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史》,载《大观园》1999年第1期(总第174期)。
    [39]国务院知青办1973年有《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自给情况表》,参见刘小萌:《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页。
    [40]参见前注[38],第25页。
    [41]参见前注[36],第82-88页。
    [42]参见前注[39],第293页。
    [43]对运动的不配合等,以至有家长学习班。对于知识青年的家长来说“是支持子女上山下乡,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还是扯后腿,养儿防老,不让子女离开自己的身旁,是一场‘公'和‘私'的大搏斗,也是自己是否忠于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人民日报》1968年12月25日第21页,转引自孙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之历史性反思》,载《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这些不切实际,一再拔高的宣传,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变成了对青年及其家长的巨大政治压力,并且许多城市出现了强迁户口,给家长办政治学习班的极端处理办法。
    [44]李庆霖:《李庆霖致毛主席的一封信》,载“文化大革命”文献馆网:http://geming.20m.com/wenge/ liqingl.txt。
    [45]潘鸣啸认为这些政府意味着“官方正式承认家庭的需要”。参见潘鸣啸:《失落的一代——中国的上山下乡运动·一九六八至一九八零》,欧阳因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46]例:1978年底仅北京市就有待安置青年40万人,其中1978届以前的毕业生10多万人,1978届高中毕业生20万人,按政策需要回城的5万人,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及其他待安置人员5万。参见前注[39],第805页。
    [47]最困难户增长的原因之一是市区人口增长。1980年比1976年净增49.4万人,加上40万下乡知识青年回沪,每年约有10万对以上青年结婚,要房户增多。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专业志《上海房地产志》:第三篇公有房地产业,第二章公房适用分配,第二节解困,http://www.shtong.gov.cn/ node2/node2245/node64514/node64521/node64556/node64566/userobject1ai58279.html。
    [48]参见前注[39],第489页。
    [49]参见前注[45],第116页。
    [50]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51]参见前注[3]。
    [52]Davis.Deborah and Steven.Harrell(eds.),Chinese Family in the Post-Mao Era.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53]陈映芳:《“青年”与中国的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54]参见前注[53],第126-132页。
    [55]法国人类学家埃马纽尔·托德(Todd Emmanuel)从世界各国的家庭传统,研究家庭制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内在关系。他认为,在传统的联合型大家庭据支配地位的国家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革命之间,存在种种相关的关系。参见Todd.Emmanuel:explanation of Ideology:Family Structure and Social Systems,translated by Garrioch.David,New York:Basil Blackwell,1985.
    [56]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57]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70页。
    [58]Lethbridge.H.J:“Youth,Society,and the Family in China”,Kirby,E.Stuart(edited),1965, Youth in China,pp.31-65,Hong Kong:Dragonfly Books.
    [59]参见前注[32],第335页。
    [60]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503页。
    [61]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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