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模式下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视失地农民、地方政府、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为政府决策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尊重和认可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经由共同参与、平等协商获得合法性,最终达至公共理性。以合作模式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征收决策的基本制度、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土地征收协商式决策程序,可以有效避免以冲突为视角的传统研究范式所带来的利益两极分化和政府决策合法性危机,契合了现代政府治理理念,在消解征地冲突的同时,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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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除了建设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这四种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进行城市化和现代工商业建设,只能申请国有土地。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也有通过将城市周边的农村整体性地进行身份转换,纳入到城市管理中,但从城镇化发展轨迹看,国有建设用地还应该源于农村的城镇化,这就要求从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问题。
(2)笔者认为,目前在城乡二元体制下,集体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机会,并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和子孙继承。虽然城镇化、工业化提高了进城务工机会,也提高了农民收入,但土地依然是他们的最后保障和根本利益,这一点完全可以从经济萧条时农民工“返乡潮”现象得出。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第2条规定: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4)“利益相关者”概念本属于企业管理理论,经由美国学者弗里曼重新定义之后,包含了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要素,本质上是指那些承担着决策任务且与决策风险有着利害关系的人。参见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王艳华、梁豪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